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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7-2000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

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

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

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2001-03-01实施

2一般规定

2.1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

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

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检验项目及分类

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表1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

系统组件

3.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3.1.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1.2

外观、标志

C

3.1.1.3

规格尺寸

C

3.1.1.4

色标

C

3.1.1.5

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

a)

充装量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b)

充装压力

B

c)

同一防护区

B

3.1.1.6

称重检漏装置

B

3.1.1.7

安全泄压装置

A

3.1.1.8

安装

a)

位置

B

b)

间距

C

c)

压力表朝向

C

d)

固定方式

C

3.1.1.9

备用贮存容器

A

3.1.2

容器阀

3.1.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2.2

外观、标志

C

3.1.2.3

手动操作装置

B

3.1.3

选择阀

3.1.3.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3.2

外观、标志

C

3.1.3.3

手动操作装置

B

3.1.3.4

安装

a)

位置

C

b)

连接方式

C

3.1.4

单向阀

3.1.4.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4.2

外观、标志

C

3.1.4.3

安装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5

连接管

3.1.5.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5.2

外观

C

3.1.5.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B

3.1.6

集流管

3.1.6.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6.2

外观、色标

C

3.1.6.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B

3.1.6.4

泄压装置

B

3.1.6.5

安装

C

3.1.7

驱动装置安装

3.1.7.1

电磁驱动装置

C

3.1.7.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C

3.1.7.3

机械驱动装置

C

3.1.7.4

气体驱动装置

a)

规格尺寸

C

b)

固定方式

C

c)

标志

B

d)

管道安装

C

e)

气密性试验

B

3.1.8

喷嘴

3.1.8.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8.2

外观、标志

C

3.1.8.3

防护罩

C

3.1.8.4

安装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a)

间距

C

b)

位置

C

c)

方式

C

d)

密封

C

3.2

灭火剂输送管道

3.2.1

管子及管件

3.2.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B

3.2.1.2

外观、标志

C

3.1.2.3

色标

C

3.2.2

管道安装

3.2.2.1

连接方式

C

3.2.2.2

泄压装置

B

3.2.2.3

压力讯号装置

B

3.2.2.4

管道坡度、坡向

C

3.2.2.5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

C

3.2.2.6

管道穿越变形缝

C

3.2.2.7

管道支、吊架安装

a)

最大间距

C

b)

末端固定

C

c)

防晃支架

C

3.2.2.8

分流出口安装

C

3.2.2.9

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a)

水压试验

B

b)

气压强度试验

B

c)

气密性试验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2.2.10

管道的吹扫

B

3.2.2.11

防静电接地

B

3.3

防护区与贮瓶间

3.3.1

防护区

3.3.1.1

疏散通道、出口

B

3.3.1.2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B

3.3.1.3

声光警报、防护标志

B

3.3.1.4

机械排风

B

3.3.1.5

空气或氧气呼吸器

C

3.3.2

贮瓶间

3.3.2.1

设置

C

3.3.2.2

疏散出口

C

3.3.2.3

温度、湿度

B

3.3.2.4

应急照明

C

3.3.2.5

机械排风

C

3.4

系统控制功能

3.4.1

控制盘

3.4.1.1

电源

A

3.4.1.2

报警功能

a)

接收、发出火警信号

A

b)

故障报警

A

3.4.1.3

控制功能

a)

自动、手动启动

A

b)

延时启动

A

c)

紧急阻断

A

表1(完)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d)

反馈信号显示

A

e)

控制外部设备触点

A

3.4.2

系统联动功能

3.4.2.1

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联动试验

A

3.4.2.2

控制室过程启动试验

A

3.4.2.3

防护区外紧急按钮启动试验

A

3.4.2.4

紧急阻断试验

A

4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4.1系统组件

4.1.1灭火剂贮存容器

4.1.1.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1.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耐久性铭牌,标明灭火剂名称、容器皮重、总重、容积、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及贮存容器出厂编号。

检验方法:

目测

4.1.1.3规格尺寸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检验方法:

用通用量具测量。

4.1.1.4色标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

其下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所对应的防护区的编号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1.5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

a)充装量

技术要求:

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b)充装压力

技术要求: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c)同一防护区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等。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贮存容器充装记录。

抽样称重贮存容器的重量并作记录,计算贮存容器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

荷重测量仪。

4.1.1.6称重检漏装置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或压力损失10%时,应能可靠报警。

检验方法:

目测

4.1.1.7安全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

目测

4.1.1.8安装

a)位置

技术要求:

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其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往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设在地下室的贮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检验方法:

目测

b)间距

技术要求:

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c)压力表朝向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内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

目测

d)固定方式

技术要求:

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1.1.9备用贮存容器

技术要求:

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联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作切换试验。

4.1.2容器阀

4.1.2.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2.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容器阀外表面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损伤。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2.3手动操作装置

技术要求:

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4.1.3选择阀

4.1.3.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3.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选择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及防护区名称或编号。

并将铭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检验方法:

目测

4.1.3.3手动操作装置

技术要求:

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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