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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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1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14

简析题

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

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

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

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

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

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

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

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

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

第1题: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

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

为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张某虽于2003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2003年底退伙时,顺通饭庄尚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未还,故张某对饭庄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王某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详细解答:

第2题:

被告方魏某、梁某认为,张某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通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某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没有理由。

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退伙是自愿的。

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张某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张某在2003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魏、梁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张某的退伙有效。

但是张某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详细解答:

第3题: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

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没有道理。

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

不能就王某借款给魏、梁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王与魏、梁之间为合伙关系,王某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事利益、共担风险。

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

本案中,王某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魏、梁均要还本付息,王某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王某与魏、梁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

所以,对于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没有义务承担。

详细解答:

第4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被告是顺通饭庄。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另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0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本案中张、魏、梁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依法核准登记了"顺通饭庄"的字号,故应以顺通饭庄为被告。

详细解答:

第5题:

设张某于2003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条件有二:

①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魏、梁二人同意;②吴某愿意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可见,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成为合伙人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有事先约定;二是吴某本人愿意成为合伙人。

详细解答:

2003年11月9日,L省D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1000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亚太公司依约于2003年12月21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

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

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

后来亚太公司在H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H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750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6题:

亚太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亚太公司应向H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财产所在地即将出售的750吨钢板在H市丙区,因此,亚太公司应向H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详细解答:

第7题:

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H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H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详细解答:

第8题:

如果亚太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5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北美公司若因亚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如15日后钢板价格暴跌,北美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因此,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诉意见》第3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错失销售良机,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详细解答:

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

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

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

该磁带后在E市、F市发行。

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

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

第9题:

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A市、B市、D市、E市、F市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版权,所以为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市是被告之一甲公司的住所地,B市是被告之二乙公司的住所地,由于侵权磁带在D市丁公司制成,所以D市为侵权行为地中侵权行为实施地,磁带后在E市和F市发行,所以E市和F市为侵权行为地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C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所以除C市外,A市、B市、D市、E市和F市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第10题:

如果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给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照被告的要求移送?

为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先受理的法院无权移送,因为移送管辖须以本院无管辖权为前提,而先受理的法院本身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以先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因此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管辖。

详细解答:

第11题:

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

应当如何?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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