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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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进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区政府依据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

(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控制大型商业网点,发展社区商业网点,促进商业网点均衡、有序发展;

(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

(四)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街区、老字号商业资源,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要求;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业态引导措施;

(六)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明确各类商业网点规划内容和建设要求,体现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均等化。

第八条商业中心根据区域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

规划各级商业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城市中心区常住人口二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二)市级商业副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一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三)副城级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五十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超市为主;

(四)地区级(新城)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二十万至三十万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综合超市为主;

(五)居住社区级(新市镇)商业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和新市镇分类集中设置商业网点。

城市居住社区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居住社区常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镇商业中心,服务所在新市镇常住人口六万至十万人。

超市、餐饮店、维修服务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家政服务店、药店、社区物流配送点等业态齐全;

(六)基层社区级(村)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基层社区常住人口五千至一万人,服务半径二百至三百米;服务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

业态以便利店、餐饮店等为主。

第九条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集约化、集聚化、规模化原则向新城、新市镇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并具备交易、展示、仓储、配送等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完善功能、体现公益原则,优化结构和布局,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

菜市场应当按照每千人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并配置装卸货区、停车场等设施。

第十条 商贸物流设施应当依托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与商品交易市场相结合,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形成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贸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一条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布局优化、便民利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与交通体系、公共设施配套等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是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保障规划落实。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规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根据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

规划控制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占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

第十七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不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商业网点,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调整或者改造。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与规划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后,再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等各级商业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边界以及功能、业态等要求,发展主题型、差异化、便民性商业网点。

第二十条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和旧城区改建社区的商业网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应当符合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新建居住社区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配建的商业网点应当与居住社区(新市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鼓励企业在新市镇建设集购物、餐饮、配送、娱乐于一体的综合型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新市镇、村商业网点信息化改造和连锁化经营。

第二十一条市、区政府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物流配送等功能,加快市场转型升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区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调整、环境综合整治、片区建设改造,依法关闭、搬迁、整合现有不符合规划、影响交通环境和难以形成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按照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采取政府投资或者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方式,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产销衔接、市场监测、质量追溯等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冷链储存、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应当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要求,督促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落实辖区内菜市场的布点和建设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或者旧城区改建社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菜市场的规划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和设置要求等。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或者旧城区改建社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建成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给所在区政府。

区政府应当指定单位管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改作她用。

已建成居住社区(新市镇)菜市场配套不足的,区政府应当采取调整、购买、租赁有关设施予以解决。

市、区政府建立菜市场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对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并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减免政策。

鼓励菜市场发展线上业务,统一电子结算,实行超市化经营模式,促进菜市场升级转型。

第二十四条市、区政府根据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物流标准,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设施建设。

鼓励经营者使用统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设施设备。

支持经营者投资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冷链物流方式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鲜活农产品。

对从事快递服务、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网点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商业网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向商业网点收取相关费用的监督管理。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照统计要求报送商业网点经营情况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建设商业网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市商业网点规划优先安排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业态。

区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用途监管,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配套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基本消费需求的,应当经过物业置换、回购回租、资金扶持等方式逐步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区政府应当采取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实行定向招商、集中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对先期入住和微利经营的企业或者商户给予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经营者统一引入品牌店、老字号店进社区,开展网订店取、预约上门、社区配送等定制服务。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建设、招商、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开展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评定工作,对获得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统计监测系统,采集、统计商业网点空间位置、面积、业态、经营等信息,开展商业网点建设和经营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相关数据纳入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商业网点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时准确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网点规划展示、投资建设、网点查询、购物消费等信息服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部门责任清单,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商业网点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和经营者违反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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