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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一、填空:

(每空1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

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

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14页

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

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

7、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简答题:

2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

10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简答:

10分)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题:

20分)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

-/r+tj•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解

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认识

201X广告2班贺轶群学号:

201X2312310054

国家于1998年通过《劳动法》,又于201X年通过《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义务,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尊重劳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劳动法》在开始就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有利于明确自己的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敏感觉察。

在规定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劳动法》也说明了作为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如: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众所周知,权力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作为劳动者也一样。

所以,劳动者要尽心尽力去工作,努力奉献,创造价值,在工作中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只有这样,报酬全等上述权利才可以实现。

从劳动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国家在努力为劳动者创造优越的劳动环境;首先,国家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所以,无论民族、宗教、性别、党派,都可以平等地实现就业,劳动者也有就业的自由,自由选择职业,以实现自身价值。

其次,国家为劳动者进一步培训深造创造了条件,劳动法规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一方面,这是对知识的尊重,和对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发展知识经济以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进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再次,国家鼓励劳动者技术创新,“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此举有利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增加企业活力,带动社会进步。

最后,《劳动法》对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如: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进行了脑力、体力付出,应当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以实现其生存发展。

《劳动法》这些规定有

利于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利于理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关系,缓解矛盾、稳定社会、促进分配公平,保障效率。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社会权益的保障,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医疗、养老等社会权利,可以使劳动者免除后顾之忧,以增加劳动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价值;也有利于带动消费,发展经济。

《劳动法》对工会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与保障。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是劳动者之间成立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对劳动者权益的得失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上述规定是对工会存在合理性的肯定,有利于工会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更好地团结、保护劳动者,达到“和谐发展”这一目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做出了规定。

在《劳动法》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原则。

双方独立决策、互不影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签或不签的自由,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利益一致时,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要遵循透明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全面了解用人单位,从而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做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知情权,防止招聘欺诈。

《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加班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是,结合现实,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超额、超量工作时有发生,前不久发生的富士康员工集体自杀事件,就与工作量大、报酬不到位有密切关系。

这些现象需要直面与反省:

必须注重对法律的落实,对于企业,不可知法犯法,对于劳动者,要善于以正当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监督体系也做了系统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只有监督到位,才能确保法律条文落到

实处,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发挥政府、工会、

社会组织等在劳动问题上的监督作用,使劳动法可以很好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只有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发展经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就是体现。

国家提供完备的法律,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作为公民也要善于维护自身劳动权,自觉监督,自觉维权,这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法律得以落实的前提。

第三篇: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单选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3个月b6个月9个月

2、《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三、辨析题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

四、简答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1劳务派遣概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3.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

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

2、张某某于201X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

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201X年i0月5日起,至U201X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每月工资

201X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试分析: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X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

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

张某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无效规定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答案一:

abaXXababababab二:

对对错错三:

对对

错(应该是满一年)

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该是一个月而不是一年)错(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

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1: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2.

1.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

2.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

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第四篇:

201X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201X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

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

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

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

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

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

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如:

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

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

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

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

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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