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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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模板
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协议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作人收益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六章合作人离职及退休期间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作人退伙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作人除名
第九章合作人权利、义务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作人会议
第十一章实施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作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作争议处理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作人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作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全部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实施合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1一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对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除本协议尤其点明“创始合作人”外,一级合作人概念均含创始合作人。
1.2二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3三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4合作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权力机构。
1.5实施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由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及各委员组成,在合作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合作人会议之实施机构。
1.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一级合作人。
1.7实施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全方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一级合作人。
1.8实施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一级合作人。
1.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通常多数”系指超出二分之一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作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
创始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创始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一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作人一致决定之。
新加入一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一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二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绝对多数经过。
新加入二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二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三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二级合作人绝对多数经过。
新加人三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三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章合作人加入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为:
6.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2含有较强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3含有较强创收能力,并有能够负担对应成本能力;
6.4含有良好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5含有很好身体素质;
6.6无不良统计;
6.7承诺接收本协议和事务所其她规章内容和约束;
6.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七条合作人加人合作程序为:
7.1有最少两名一级合作人推荐;
7.2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汇报;
7.3由合作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绝对多数经过;
7.4按要求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立案;
7.6在合作人协议及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一级合作人享受以下权利:
8.1对事务所还未分配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她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全部权;
8.2有在合作人会议上表决权;
8.3有对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实施委员会委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尤其合作人会议提议权;
8.5有对事务所各项事务知情权;
8.6享受事务所要求保险、休假及其她福利权利;
8.7有申请退伙权利;
8.8享受事务所要求其她权利。
第九条二级合作人、三级合作人均享受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一级合作人各项权利,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作人之表决权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作人之表决权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3条所要求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作人中产生。
第十条事务所应该保障全部合作人权利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作人权利和权利行使。
合作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她工作人员权益。
第十一条合作人应负担下列各项义务:
11.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她各项规章和制度;
11.2无条件地服从和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11.3无条件地遵行合作人会议议事规则;
11.4主动开拓业务,努力提升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
11.5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声誉和利益;
11.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以后均应严守事务所机密;
11.7依法对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8负担法律或事务所要求其她义务。
第五章合作人收益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十二条全体合作人及非合作律师必需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收用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合作人收取律师费必需以百分比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公共支出,关键为:
(1)房租;
(2)办公费用;(3)非合作人律师及职员基础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作人依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
合作人收取律师费其它部分由参与办案合作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分成。
第十四条合作人参与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底止算,多退少补措施进行。
工资预支限额,由执委会依据该合作人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
合作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依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法同意。
第十五条非合作律师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合作律师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对事务所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
追偿后归事务所全部。
第十七条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作人分别按其应负担份额负担无限责任。
合作人之间负担连带责任。
事务所和已负担责任其她合作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中形成协议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负担。
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程度,由执委会决定。
第六章合作人离职及退休期间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本协议之“离职”是指合作人因生病、伤残、退休,或个人原因,出市、出国学习、进修、工作等多种原由离开事务所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第二十条因为合作人离职对事务所成本负担及其她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故除非人为原因如生病、伤残造成不能或暂不能任职之外,其她事项离职均需向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合作人会议以通常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合作人离职期间分配点数按其当年分配点数减去离职月数点数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作人退休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1连续担任本所合作人十年以上;
22.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务;
22.3经合作人会议通常多数经过。
合作人年纪满65岁时,应该退休。
第二十三条合作人退休后,能够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初始投资,也能够仍按事务所《分配规则》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合作人离职期间其她权利义务同本协议第四章要求。
第七章合作人退伙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作人申请退出合作条件为:
25.1申请退伙前,已推行加人合作程序,并已足额缴付出资;
25.2查无申请退伙者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之任何债务;
25.3事务所无不能清偿之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作人申请退伙程序为:
26.1申请退伙人,应提前六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书面退伙申请,说明退伙理由和依据等;
26.2申请退伙人,已清结应收业务款项,并已移交事务所之档案、文件、材料、资料、书籍、证章及个人保管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业务案卷复印件除外;
26.3由合作人会议研究、讨论并经通常多数经过;符合退伙条件,合作人会议应标准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除合作人申请退伙外,事务全部权强制其退伙:
27.1私自接收用户委托并取得不妥利益;
27.2恶意串通损害事务所利益;
27.3有意或显著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声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27.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章程要求,严重违反合作人会议决定;
27.5对事务所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
第二十八条合作人退伙后权益处理:
28.1退伙人退伙时,能够提走其出资份额,但不得对事务所其她财产主张权益,且其对事务所负有债务或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应该从其出资份额中给予扣除,不足扣除,事务全部权向其追偿。
28.2假如按事务所与用户签署委托协议之约定,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用户未结应收业务款项,则该款项追偿权由事务所享受,退伙人有义务帮助事务所足额追偿。
28.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推行本条上述各款相关义务后,事务所应将合作人会议确定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28.4退伙人申请退伙后,对于已足额收替换理费,而代理事项还未终止,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务所其她人员办理;如委托人不一样意另行委托其她人办理,则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
如退还,退还之部分代理费则视为退伙人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从退伙人应得退伙财产中扣减。
28.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受退伙前保险权益,但退伙后保险费由其自行支付;其她福利等权益不再享受。
第八章合作人除名
第二十九条合作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渎职及其她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作人会议以通常多数经过,免去其合作人资格,并视其过失性质、情节,追究其对应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被除名合作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事务所收入分配权,但仍应享受其被除名前收人分配权。
能够留用,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请加人合作人。
第九章合作人权利、义务转让与继承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要求合作人权利、义务严禁转让。
第三十二条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正当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事务所中应该分得份额,但合作人其她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合作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合作人会议最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
33.1讨论修改合作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33.2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33.3讨论决定合作人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33.4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执委会委员;
33.5决定在境内外设置分支机构;
33.6决定与其她事务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