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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监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1.监理机构的设置原则

1、在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时,应综合考虑项目办的要求、工程项目的目标和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监理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后进行设置;

2、项目监理服务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机构,则应报业主批准;

3、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由各监理单位委派,驻地工程师由高级驻地工程师任命,报业主备案;

4、项目监理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人员分工由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办理(或授权),确定后报业主备案。

2.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按二级监理机构设置,整个项目下设三个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高级驻地办公室根据本工程实际以及履行施工监理职责的要求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等分支监理机构,并依据合同负责日常施工的全部监理工作。

高级驻地办受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管理,并对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框图如下:

RB高级驻地办

副高级驻地

副高级驻地

合同部

行政综合部

信息中心

工程部

测量部

中心试验室

RB3

RB1

RB4

RB2

 

3.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

3.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高驻办应按照本项目施工监理合同要求、施工合同条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承担辖区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在与业主签定的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好辖段内工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石吉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纲要》,编制相关的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合同文件、施工规范、设计图纸,了解施工现场;

3、负责交桩和技术交底工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测量成果并报项目办备案;

4、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检查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审查批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建立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台帐和质量月报体系,报送项目办和质量监督部门;

9、检查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查其测试、质检人员的资质;

10、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3、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资质;

15、根据项目办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认真核对承包人的劳务合同,核查工地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和结算情况;

16、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的规格和质量;

17、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18、依据项目办制定的施工期间工程环境监理计划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环境监理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19、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构件的施工实行全过程、全天候旁站,并及时签认。

20、审查批准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签发中间交工及中间计量证书;

21、抓好安全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措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2、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调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3、参与业主主持的重大技术方案、重大变更、质量问题的论证和调查处理,参与和配合业主组织的各项检查;

24、参加业主与承包人关于工程变更、索赔、有关争议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的其他问题进行的谈判;审查工程变更申请、发布经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令、督促承包人执行工程变更令;

25、协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其中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26、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

27、发布停工、复工令,但事先必须报告项目办(业主);

28、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9、审查承包人的期中支付申请,并出具计量支付证书;

30、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年报及其它报表,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工作总结;

31、做好工程、环保、安全、廉政监理工作总结;

32、签发交工证书;

33、督促、检查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34、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参加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35、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6、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7、审查承包人终期支付申请;

38、配合业主做好交、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9、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工程保修承诺,对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损坏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对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应监督承包人进行自费修复。

40、在业主与承包人(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41、当业主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仲裁或诉讼事件,如果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为业主提供旁证;

42、协调本监理合同段中承包人之间在施工中所发生的有关问题;

43、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4、做好自身和认真督促承包人的各项迎检工作。

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

3.2高驻办合同部

1.全面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对含糊不清的问题提出澄清意见;

2.参与协调解决合同争端,办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审核签认承包人的计量证书并开具中间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4.审核签认驻地办上报的施工单位的支付证书;

5.办理合同性调价,审查办理承包人当月进场工程材料预付款计量证书并开具支付证书;

6.参与审查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

7.参加各种工地会议,审核工程变更,建立全线变更台帐,办理变更事宜,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8.负责本办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做好考勤考核,建立监理人员人事档案工作;

9.按月、季、年度统计汇总全线工程计量支付动态等情况;

10.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计量等方面的监理细则;

11.及时掌握并督促落实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

12.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并组织履约检查;

13、负责做好监理工作会议记录,必要时起草会议纪要并交领导签发;

14、及时申办监理服务费;

1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高驻办工程部

1.审查设计图纸,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协调组织高驻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2.巡视检查施工质量、施工方法及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其运转情况;

3.检查承包人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相关的进度计划;

4.办理高驻办的所有通用函(指令、决定等),做好工地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5.按月度统计汇总全线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人料机动态等情况,绘制全线各主要工程的形象显示、数量显示进度图,管理好工程照片及其它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建档保存;

6.审核驻地办上报的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

7.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要求;

8.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审查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9.调研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调查工程质量事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抽查,形成书面报告;

10、审查和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监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11.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施工中的特殊技术处理措施、特殊工艺技术措施和特殊工程材料,确认其可行性;

12.负责收集、整理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技术资料;负责监督、审查承包人按规定编制工程的交(竣)工资料;参与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主持分部工程交工验收;

13.编写有关施工指导意见及检查验收办法;

14.按照业主建立的本项目管理系统及时将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录入该系统;

15.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理日志填写情况并归档;

16.检查和指导各种监理指令并督促落实其执行情况,及时建立台帐;

17.编制工程监理月报;

18.执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4高驻办测量部

1、熟悉并掌握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和测量规程和标准,对所做的各种测量结果负责。

2、负责组织全线工程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审查经驻地办签认的承包人对接收的控制点复测及放样测量的结果。

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各驻地办的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检测工作,并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

5、经常性的对关键工程、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性检测,对各标段结合部位进行贯通测量复核,检查驻地监理人员对工程位置、几何尺寸、高程的控制工作。

6、每月统计和编制全线各标段分部工程质检结果、经常性检查承包人测量人员,仪器设备的工作等情况。

9、审查工程计量资料的质量检验、测量资料并签署意见。

10、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的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

11、对本办测量部的各种测量资料进行归档、汇总,并保存相关的工程原始资料;

12、参与交、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参与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13、办理高驻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5中心试验室

1.熟悉并掌握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和试验规程,对所做的各种试验和审查试验内容、结果负责。

2.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经常性的对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抽查性试验,检查驻地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材料、工艺抽检,试验结果等,并及时提出意见,并负责联系安排较为复杂的试验项目以及某些新材料、新结构的试验。

3.监督检查各驻地办建立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

4.对中心试验室设备、仪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督促驻地办及承包人保证其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试验设备在规定精度下工作。

5.每月统计和编制全线各标段分部工程试验质检结果汇总表,经常性检查承包人试验、试验人员,仪器设备,材料试验工作等情况。

6.审查工程计量资料的试验检测资料并签署意见。

7.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事故。

8.对本办中心试验室的各种试验检测、试验资料进行归档、汇总,并保存相关的工程原始资料,及时建立台帐;

9.参与交、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参与分部工程交工验收,参与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10.负责全部外围试验;审批标准击实试验;C40以上砼配合比的验证审批;砂石料厂的确定;完成高驻办试验室抽检的有关原材料试验,并出试验报告;指导检查驻地办试验室的工作,考核试验人员的工作和业务水平。

11.办理高驻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6高驻办信息中心

1、按照项目办及高驻办的要求,及时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存储数据;

2、熟悉石吉项目管理系统各模块的使用;

3、将各类信息分类汇总、为高驻办的管理提供信息;

4、指导各驻地办及各施工单位的信息工作;

5、负责工程摄影和录像,并对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图片、录像等资料的电子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

6、做好保密工作;

7、负责通讯报道工作;

8、负责办理有关往来函件的登记、归档工作,负责高驻办红头文件的印发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7行政办公室

1、负责管理高驻办办公、生活及服务设施;

2、负责高驻办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做好考勤考核,建立监理人员人事档案工作;

3、负责高驻办的安全保卫,宣传报导和监察工作;

4、负责后勤工作,接待有关来访人员,必要时安排好食宿

5、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好财务工作,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

6、负责建立高驻办固定资产台账;

7、执行高驻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8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1全面熟悉、领会合同文件及设计图纸,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之后,负责审批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及材料验证、标准试验。

督促承包人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2参与设计交底工作。

会同承包人负责保护测量基准点和施工标志;

3认真审查工程分包和分包商情况,并将审查意见及时报高监办审批;

4在安排好现场监理的条件下,审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签认施工质量检验单,确认中间交工证书;

5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审查初签承包人按月报来的工程计量单和中期支付证书,并转报到高监办审批签发;

6亲临现场核实,收集一般工程变更、重要或重大变更事项的原始资料,负责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高监办办理;

7通过跟班旁站,巡视检查,对承包人粗制滥造或违规作业,有权签发工地指令或暂停施工或推倒返工。

并及时报高监办备案;

8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9核查工地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和结算情况;

10完成工程环境监理的现场监理工作;

11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做到有根有据,防止施工出现延期、索赔。

对发生的延期和索赔及其它合同事端,负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监办办理;

12主持召开定期的监理工地会议。

注意沟通各方关系,及时解决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13如实记述监理工作日记,保管好施工原始记录。

对所辖合同段内的施工图表、公文函件、工地日记、会议记录、工程照片等资料,负责执行档案制度,由专人整理归档;

14及时编写有关监理月报和其它专题报告,负责将施工监理的动态如实报告到高监办;

15督促、审查承包人按时完成工程交、竣工资料的编写工作。

参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16完成高驻办下达的其它工作。

4.主要监理人员职责

4.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高级驻地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我公司授权其与业主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对本高驻办所辖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负全责,根据合同文件和业主的指导进行工作,并对业主负责。

其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监理工作,对业主和监理公司负责;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工作方案,制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主持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日常监理业务工作;审签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总进度计划;

3、下达单项工程开工令;

4、审查和处理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及函件,主持检查、考评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解决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出的有关问题;

5、主持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主持重要技术与合同管理等方面专题会议;

6、签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

7、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审签中期支付证书、交工证书;

9、审签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变更、索赔、延期;发布变更令;

10、巡视检查工程质量;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解决现场的各种技术问题;

11、负责并组织合同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审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相关措施,处理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高驻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

12、调查处理工程缺陷及事故,出现质量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3、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

1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施工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并向业主提供处理意见;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5、评估承包人交工申请,参与组织对拟交工程的检查验收,审核交工证书;

1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要求编制竣工文件,主持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7、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审批竣工文件,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8、抓好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9、履行业主委托的其它方面的职责。

4.2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工程师在高级驻地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1、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的组织、领导工作;主持所属各合同段的一切监理业务工作,对业主、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

2、组织审查施工图纸,主持有关合同段的技术交底,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各有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

3、检查有关合同段承包人进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质、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主持召开有关合同段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例会和其它需要驻地办召开的会议;贯彻业主、总监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指令和要求;

5、审查有关合同段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6、审批有关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签发开工通知单、暂时停工令、复工令;

7、检查、验收有关合同段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人员资质、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是否完善;

8、审批有关合同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承包人按年度、季度、月、旬完成进度计划并对进度计划的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

9、检查巡视有关合同段的工地现场;检查监理工作,特别是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

10、主持编报各种监理报表及监理文件;按规定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及时上报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

11、组织有关合同段的分项工程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2、组织对承包人提交的中间计量申请的审查与测算,审签中间计量单;审签中期支付证书;

13、调查处理有关合同段的质量缺陷或事故,并负责以书面形式上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14、初审有关合同段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变更、索赔、延期;

15、受理有关合同段的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4.3路基、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

1、对本高级驻地、驻地相关合同道路工程质量监理负全责,在高级驻地、驻地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合同的道路工程监理工作;

2、全面熟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

对施工过程中道路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承包人的道路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和分部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其运转情况,同时检查承包人路基、路面施工中的安全和环保状况,及时处理其存在的问题。

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各种资料。

制定控制道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各种图表;

6、协同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结构工程师,审查工程计量的道路工程部分;

7、组织、领导道路现场监理工作,做好监理日志,并检查道路工程监理员的监理日志,负责制订施工过程中的道路工程监理细则;

8、协助高级驻地、驻地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事故以及索赔、延期等工作;

9、办理高级驻地、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10、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4桥梁、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

1、对本高级驻地、驻地相关合同桥梁、隧道工程质量监理负全责,在高级驻地、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合同桥梁、隧道工程的监理工作;

2、全面熟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

在施工过程中对桥隧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承包人的桥梁、隧道工程施工结构组织设计和分部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其运转情况,同时检查承包人桥梁隧道施工中的安全及环保状况并及时处理其存在的问题。

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各种资料。

制定控制桥梁、隧道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各种图表;

6、协同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计量中的桥梁结构、隧道工程部分;

7、组织领导结构工程现场监理工作,做好监理日志,并检查桥梁、隧道工程监理员的监理日志。

负责制定施工过程中结构工程监理细则;

8、协助高级驻地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事故以及索赔、延期等工作;

9、办理高级驻地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10、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5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

1、负责合同段的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管理、变更管理及计划统计等工作;

2、学习合同,准确地理解合同,督促检查驻地办和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工作,参考驻地办的处理意见,对发生的违约及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

3、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质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审查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4、掌握施工现场工、料、机动态和工程进展情况,审查驻地办呈报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预防延期与索赔,及时提出发生的可能性,督促驻地办作好记录或取证;对承包人申报的延期、索赔,应认真进行调查,按照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6、负责高驻办的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的工程数量台帐管理,做到设计工程量、计量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三对口,确保最终支付的正确,及时汇总整理各驻地办呈报的计量台帐,以备查阅;

7、审核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工程量、计日工数量,确保数量的准确性;审核承包人编报的补充合同单价(特别对料源、运距等原始资料应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8、随时掌握工程完成情况,坚持计量标准和条件,准确计量。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对现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抽查核实,督促驻地办的计量审核工作;

9、审查承包人编报的计量支付报表,提出意见,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核签;

11、负责收集汇总并按时报送有关记录、纪要、台帐及各种报告;

12、负责所有计量支付报表、变更申请报表、延期、索赔申请报表及合同、计量方面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13、认真核对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核查工地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和结算情况;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6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1、在高级驻地(驻地)的领导下,配合道路工程师、路面工程师、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师,严格按规范要求检查施工放样精度;审批承包人测量成果;

2、检查承包人对施工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如有变更,需在图上说明,并书面上报有关变更资料;

3、测量工程师在施工前测量时必须在场,并随时抽测;对各项测量原始记录以及精度计算、评定结果要按规范要求认真核对,经签认后,承包人才可进行施工;

4、督促承包人对施工控制网定期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将复测成果及有关资料上报高驻办(驻地办)有关部门存档;

5、审查承包人的检查申请,经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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