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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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行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发觉和培育优秀体育后备人材,查验和展示高校体育改革和进展功效;进一步夯实我省竞技体育进展基础,增进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可持续进展,为建设美好安徽和增进文明进步做出踊跃的奉献。

一、竞赛时刻及地址

2014年在安庆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部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跳水)、射击、体操(蹦床)、武术(套路、散打)、国际式摔跤(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赛艇、皮划艇、击剑、中国式摔跤。

(二)高校部

甲组: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乙组: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丙组:

田径、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健美操。

三、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部

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

(二)高校部

全省各普通高等院校。

四、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部

1.具有安徽省户籍,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2.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需按规定在省体育局所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注册,并符合省体育局关于省十三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各项规定,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3.经省体育局批准,各市输送到解放军队训练尚未办理正式入伍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公示后可代表输送单位参赛。

4.经省体育局同意,各市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安徽籍运动员,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办理双重注册,公示后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5.运动员参加省十三运会的代表单位以201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6.甲组运动员在2011年至2013年度至少参加两次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其他组别及足球、排球、橄榄球、中国式摔跤项目运动员在2012年至2013年度至少参加一次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7.凡在历次省级比赛中出现过两个以上年龄的运动员,以不利年龄为准。

8.各市不得从外省市引进运动员参加本届运动会。

9.运动员须依照省体育局的统一要求,进行骨龄检测和指纹收集。

10.运动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省运会:

(1)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含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已办理入伍手续的运动员)。

(2)不执行省体育局规定,拒绝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或选招决定的运动员。

(3)未经省体育局同意,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4)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二)高校部

1.甲组、乙组运动员必需是依照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我省高校非体育专业在校全日制学生。

甲组为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乙组为普通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

2.丙组运动员必需是依照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我省普通高等院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及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含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体育特招生)。

3.必需是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五、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部

1.报项规定:

各参赛单位最少必需参加10个项目的比赛。

各单位必需报6个以上(含6个)重点进展项目,不足6个,每少报一项扣除该代表团省十三运会总成绩3枚金牌、39分。

参加16个以上(含16个)项目的,必需报12个以上(含12个)重点进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参加15—13个项目的,必需报10个以上(含10个)重点进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参加12—10个项目的,必需报8个以上(含8个)重点进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

重点进展项目:

体操(不含蹦床)、游泳(含跳水)、射击、举重、击剑、田径、赛艇、皮划艇、拳击、手球。

巩固强化项目:

国际式摔跤(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套路、散打)。

2.经省体育局发布的全省单项后备人材基地运动员,两人及两人以下项目由输送单位报名参赛,所获成绩别离按50%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两人以上项目能够由输送单位报名,也能够由承训单位报名,所获成绩不实行双计分。

3.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部别(即只能参加青少部或只能参加高校部)、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丙组或丁组)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它大项的比赛。

4.各项目运动员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5.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

参赛运动员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团部工作人员4人;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工作人员6人;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每超出50人,可增报团部工作人员1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

另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一切费用自理。

(二)高校部

1.各项目参赛运动员人数和组别划分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2.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部别(即只能参加青少部或只能参加高校部)、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或丙组)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他大项的比赛。

3.报项规定:

本科院校一般很多于3个项目,高职高专院校一般很多于2个项目。

4.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及联络员):

参加4个以上(含4个)大项比赛,且在揭幕式后有参赛项目的学校可设代表团团部,其中田径参赛小项达到10项方统计为田径参赛。

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团部人员3人(含团长、副团长);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人员4人(含团长、副团长);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团部人员5人(含团长、副团长)。

六、竞赛办法

(一)青少年部

1.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项目除外);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艇、队、小集体等),取消该项目比赛。

3.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

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二)高校部

1.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队),取消该小项比赛。

3.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

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单项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审定批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部

1.球类集体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1)手球、橄榄球项目录取前12名。

其中第一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二名计枚金牌、44分,第三名计3枚金牌、40分,第四名计枚金牌、36分,第五名计2枚金牌、32分,第六名计枚金牌、28分,第七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八名计枚金牌、20分,第九名计16分,第十名计12分,第十一名计8分,第十二名计4分。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8名。

其中第一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二名计枚金牌、33分,第三名计2枚金牌、30分,第四名计枚金牌、27分,第五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六名枚金牌、计21分,第七名计18分,第八名计15分。

(3)以上项目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的,均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并奖励。

2.其它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其它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按13、1一、10、九、八、7、六、5计分。

单项报名人数(队数)只有8名(队)或不足8名(队)的,减一录取,按高限计分。

3.项目集体奖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体操(不含蹦床)、射击、举重、击剑、田径、游泳(不含跳水)、赛艇、皮划艇、拳击、手球、柔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等项目别离设立集体奖。

各市在2011—2013全省年度青少年比赛及2014年省运会中,在以上项目所获集体总分按20%、20%、20%、40%比例计算集体奖的得分,排定名次。

其中体操、射击、举重、田径、游泳、拳击等项目,录取前八名,第一名计4枚金牌,第二名计3枚金牌,第三名计2枚金牌,第四名计枚金牌,第五、六名计1枚金牌,第七、八名计枚金牌;击剑、赛艇、皮划艇、手球、柔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录取前六名,第一名计3枚金牌,第二名计2枚金牌,第三名计枚金牌,第四名计1枚金牌,第五、六名计枚金牌。

4.全国以上重大比赛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1)运动员参加第三十届夏日奥运会取得成绩,将别离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每取得奥运会1张入场券按1枚金牌、13分计入输送市代表团。

另外,每获1枚金(银、铜)牌加计16(10、8)枚金牌、208(130、104)分,4—8名别离计3(3、3、二、2)枚金牌、39(3九、3九、2六、26)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均按100%计算。

(2)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取得成绩,将别离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二、39)分;4—8名别离计3六、3二、2八、24、2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均按100%计算,球类集体项目按实际名次带入奖牌和总分。

(3)运动员在2010年9月17日至省十三运会揭幕式前一个月之间(以下简称本周期)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十六届亚运会和第二届青年奥运会取得成绩,将别离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2、39)分;4—8名别离计3六、3二、2八、24、2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4)运动员在本周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锦标赛、冠军赛或总决赛)取得成绩,将别离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3、二、1枚金牌、39(2六、20分),4—8名别离计1八、1六、14、1二、1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犹如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5)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运会取得成绩,将别离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2枚金(银、铜)牌、26(22、20分),4—8名别离计18、16、14、12、1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犹如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第七届全国城运会跨市参赛的运动员所获成绩按1:

1别离计入参赛单位和输送单位。

上述比赛只统计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但跆拳道、武术散打、女子自由跤按锦标赛设项统计。

运动员在第十六届亚运会中的非全运会项目取得的成绩按50%进行带入。

同一名运动员在以上各项赛事中的同一小项(包括不同体重级别)中取得两个以上成绩者,只统计一次最高成绩。

基地输送运动员按∶的比例别离带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5.输送省优秀运动队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各市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前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解放军(取得全国十二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的适龄运动员,本项目决赛前一个月仍然在队的,每输送1人加计1枚金牌、13分;基地输送运动员按∶的比例别离带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6.已取得省运会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因代表国家参加2014年国际重大比赛或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以上重要赛事,而不能参加省运会决赛的(含与我省双计分的解放军适龄运动员),经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报省体育局审核批准,每人计金牌1枚、13分,计入省运会所在代表团。

7.破(超)纪录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在省运会上超一项世界纪录奖励8枚金牌和104分,超一项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奖励6枚金牌和78分,破一项安徽省成年纪录奖励3枚金牌和39分,破一项安徽省青少年纪录奖励枚金牌和8分。

(二)高校部

1.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录取前8名,不足8队,按实际参赛队伍录取名次,按高限计分;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田径各项目录取前8名,参赛人数(或队数)不足8人(含8人),按实际参赛人数(或队数)录取。

2.取得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前8名的,别离按1八、14、1二、10、八、六、4、2计分;取得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田径各项目前8名的,别离按九、7、六、五、4、3、二、1记分(田径接力、全能项目和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集体项目计分加倍)。

3.打破省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加9分,打破全国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加18分(同时打破省、全国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只加计1次最高分)。

八、发布名次与奖励

(一)青少年部

1.发布各代表团奖牌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奖牌、带入奖牌和破纪录奖励奖牌总数排列代表团奖牌榜。

代表团奖牌名次奖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相同,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金、银、铜牌情形均相同,名次并列。

2.发布各代表团金牌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金牌、带入金牌和破纪录奖励金牌总数排列代表团金牌榜。

代表团金牌名次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形均相同,名次并列。

3.发布各代表团总分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名次分、带入分和破纪录奖励分总和排列代表团总分榜。

代表团总分名次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以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形均相同,名次并列。

4.发布县级金牌榜。

具体办法是:

依照各县输送运动员(以运动员户籍决定输送县)在省十三运会青少年部比赛中所获金牌数和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带入金牌数统计县级金牌榜。

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带入金牌数计算办法:

各县参加2011-2014年全省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集体总分别离累加后,排定名次,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总排名1-12名别离计4、4、3、3、2、2、2、2、一、一、一、1枚金牌,带入省运会。

(二)高校部

1.发布各代表团甲组总分数前12名,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运动员参加决赛的成绩,总分数多者,名次列前;总分数相同,取得金牌数量多者列前,如再相同,取得银牌数量多者列前,依次类推;总分数相同,各名次情形也相同,参赛人数多者列前。

如总分数相同,各名次情形相同,参赛人数也相同,名次并列。

2.发布各代表团乙组总分数前12名,具体办法同上。

3.发布各代表团丙组总分数前8名,具体办法同上。

九、设竞技体育突出奉献奖

按照各市输送运动员在本周期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比赛中取得优良成绩折算成的名次分,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十、设竞技体育人材输送奖

按照各市在本周期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含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队的运动员)人数之和,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十一、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另定。

十二、兴奋剂检查

比赛期间,按照需要,进行兴奋剂检查。

兴奋剂检查和惩罚依照《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青少年部

1.第一次报名:

报参赛大项。

各代表团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参加项目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项目一经肯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无端退出的,将取消该代表集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第二次报名:

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

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超期报名按弃权处置。

各项目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报到:

各代表团报到时刻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二)高校部

1.第一次报名于2013年10月28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加项目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2.第二次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超期报名按弃权论。

报名表报出后不得更改和补充。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

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如:

合肥)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五、比赛服装要求依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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