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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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镇江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
凡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
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
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20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拔付严格按照再就业资金拔付程序执行,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应配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创业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初始创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
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开办时间
人员
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根据镇发[2010]4号文一次性给予壹仟元初始创业补贴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
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
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
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提供相关材料: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镇江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
姓名
性别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
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人员
类别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两份;
(2)人员类别:
①下岗失业人员;②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③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④被征地农民;⑤返乡农民工;⑥农村劳动力;⑦复转军人;⑧残疾人。
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办程序
一、享受社保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自2010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在市区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个人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二、享受社保补贴项目、期限和标准
1.补贴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以当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1.5%。
2.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
按上述计算的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三、社保补贴申办程序
1.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报,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发票,填写《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认定表》。
2.审核。
社区创业服务站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认定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登记备案。
申请人携带街道(镇)审核后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认定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6-20日上门查看其经营状况。
经核查无误后签字和加盖公章,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发放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
3.发放。
申请人在当月20日前办理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手续后,于次月26日后到所属街道领取社保补贴存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保补贴证明。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终止
办理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终止创业的;
2.与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3.其他应当停止社保补贴情况的。
五、其他事项
1.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给予补贴。
2.享受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如终止创业,应及时书面向社区和街道(镇)创业服务站(所)报告,如故意隐瞒骗取社保补贴的,收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保补贴。
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
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认定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号(幢)室
现居住地
1、同上()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号(幢)室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
□本科及以上□专科(职校)□中专(技校)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
联系电话
创业地点
享受类别
□养老□医疗
社区劳动
保障服务
站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街道劳动
保障服务
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两份;
2、申领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身份证(正、反面)、居民户口簿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③最高学历毕业证书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⑤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相关凭证⑥个人缴纳的养老或医疗保险发票;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科(323室)受理时间:
每月15日前(节假日除外)。
对初始创业者贷款担保额度有多少?
⑴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的初始创业者:
独自经营的可提供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合伙经营的每人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⑵对未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的初始创业者:
可提供5-8万元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对初始创业者贷款担保贴息时限有多长?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区财政在2年内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不超过1年,不贴息。
我想创业,申报新区的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初始创业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住所地居(村)委会诚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还需提供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未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与专家组评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银行和担保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