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论老人摔倒无人扶的法律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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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论老人摔倒无人扶的法律困境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老人摔倒无人扶”的法律困境

 

姓名黄兴东

学号1041001205467

学校商丘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田宇阳

写作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一、前言……………………………………………………………………………2

二、典型案例的还原…………………………………………………………………2

三、典型案例中的法律疑点分析……………………………………………………4

四、破解“老人摔倒无人扶”法律困境的意见和建议……………………………6

五、结论………………………………………………………………………………8

参考文献………………………………………………………………………………10

 

内容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的诸多道德问题引起了国人的普遍关注和思考,在这些层出不穷,怪相百出的诸多事件中,又以“老人摔倒无人扶”这一问题引发的争议与叹息持续时间最长,参与人数最多,群众反映最强烈。

在若干付诸司法途径的案例中,个别当事法院的若干判决使得公众一片哗然,一时间闹得人人自危,不少专家更是直言,“我国的道德风尚一下子倒退了二十年”。

我们应该如何破解这一司法和道德的困境,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研究中,笔者在深入分析相关案例的司法疑点后,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指导老师的点拨下,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道德风尚的司法建设献言献策。

关键词:

老人摔倒;搀扶;司法;困境;责任认定;

一、前言

二十世纪末,世纪之交时,面对着我国步入新的经济腾飞期,面对诸多即将面临的问题,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对全国人民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

时光飞逝,白驹过隙,如今十四年过去了,我国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更是变换了一层更美好的新天,取得了比预期更加美好的成就。

近些年来,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的英明决策下,我国人民的收入在不断的增加,生活质量在不断的提高,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然而,在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蒸蒸日上的同时,我国的精神文化建设却相当不容乐观。

近些年来所发生的诸多社会事件更是在拷问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如前些天在广东佛山发生的“两岁女童遭反复碾压,路人冷漠无一援助”,人们都在禁不住的问,“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不少人更是直称我国的道德建设一夜间倒退了二十年。

其实,以笔者愚见,那些冷漠的人也许并非冷血无情,他们之所以不敢伸出援手给需要帮助的人,实在是怕惹祸上身。

而导致这一乱象的根源,正是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被伤者讹诈”事件,在其中最终付出司法程序的案例中,南京的“彭宇案”、郑州的“李凯强案”、天津的“许云鹤案”尤为引人关注。

在最终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明显有利倾向于被帮助者的裁决。

全国一时间一片哗然,不少人纷纷表示,以后不敢再轻易做好人好事。

而在不少法律工作者的眼中,这些案例的判决中,都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依笔者拙见,出现这一道德建设乱象的根源正是在于我们的不少基层法院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笔者有着“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的热血豪情,联想到前些天网上热传的校长撑腰体,北大副校长吴志攀那句霸气的“你要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你就去扶。

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笔者不仅感慨万分,随将自己的看法和理解写出,仅做一家之言。

二、典型案例的还原

万事万物,必有本源。

其实,平心而论,这种被帮助后反而讹诈援助人的现象在我国乃是自古就有,1996年上映的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中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但是,之前的这种事都属于极个别心术不正者的个人行为,公众还是相信法律和正义的,相信有主持正义的地方的,相信好人有好报的。

然而,公众这份“苍天在上,自有王法”的信念近些年也被瞬间颠覆了,而其始作俑者即是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公交站台前,两辆83路公交车到站,人群都争先恐后的上车。

提着保温瓶的66岁的老人徐寿兰见第一辆车已经人满为患,便走向后边的第二辆车,在行至第一辆车后门附近位置时跌倒。

从第一辆车上下来的南京市民彭宇见状,遂上前施以援手。

在彭宇施助后,另一位南京市民陈二春也上前施助,两人打电话叫来了老人的子女,并由彭宇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先期垫付各项医疗费用二百多元。

经医院检查诊断,徐寿兰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手术,鉴定后构成八级伤残。

老人及其子女到达医院后,一口咬定老人是被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

在多次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老人及其子女将彭宇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13.6万余元。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多名当时在场市民声称可以作证彭宇并未撞到老人,但根据事后调查,这些市民均不是第一目击证人,其也并没有亲眼目睹彭宇是否与老人相撞的整个过程,且事发现场周围缺少监控设备,因此,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这一事实目前已无法考证。

徐寿兰老人与彭宇各执一词,这一事件经网络和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人民关注。

2007年9月4日,备受关注的“彭宇案”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而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更是惹得公众一片哗然,骂声一片。

法院审判书中以以下几个理由判定彭宇对老人摔倒负有责任,并赔偿40%的费用。

具体理由有四点:

1.双方都未陈述可能存在的客观原因的摔倒、滑倒等事实,而被告彭宇也未对此提供反证明。

而根据法庭结合常理来推断,一般人被外力碰触而摔倒后,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据当时在场的陈二春证言显示,证人看到的是老人摔倒后的情形,并不能证明老人摔倒的原因,也就不排除彭宇将老人撞倒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彭宇在事发后前往医院,并垫付二百多元钱,且事后一直未要求返还,根据常理推断,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因此法庭认定此款项为赔偿款。

综合结合以上四点,法庭认定彭宇纯属“做贼心虚”,因此在双方都无过错的前提下,本着法律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判决被告人彭宇赔偿原告徐寿兰老太太40%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5876.6元。

彭宇案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彭宇案的判决书被网友们疯狂转载,不少人表示读完后感到后背直冒冷汗,一方面为判决书中破天荒般的思维感到神奇,另一方面不少网友都纷纷表示,看完判决书后,以后再也不敢干好人好事了。

我国社会关于“见到老人摔倒敢不敢扶”的大讨论即是从此而兴。

值得讽刺的是,在随后几年出现的“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而被讹诈”的案例中,都拜彭宇案为“祖师爷”,并被戏称为新版彭宇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指导性案例”的存在,彭宇案对以后出现的相似司法案例的判决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如被称为郑州版彭宇案的“大学生李凯强好心扶起老人被讹诈案”,天津版彭宇案的“许云鹤扶起倒地老人被讹诈案”等等。

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出现,使得如今人们做好事也得计算成本,生怕惹祸上身的思想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麻木。

笔者以为,善本是人性最基本的光辉,但它的实现需要制度为保障,人都是制度下的产物,我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判决中,不仅不保护善意的光辉,反而可以强调做善事的后果,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遗憾。

三、典型案例中的法律疑点分析

在如何理解“摔倒老人无人扶”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彭宇案”为例子,来正确解读与分析类似案例。

在如何看待彭宇案这一问题上,笔者在不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无意偏向于被告的彭宇,正如当时华商日报对这一事件所评论的“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价值中立,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在客观分析案件时所必备的基本观念。

笔者最大的质疑在于对案件判决书中的对法律条文、基本法理的适用错误,笔者窃以为,如此低水平的判决书实在不应该是我们基层法院所出具的,其中漏洞之多,错误之严重,让外行人都能觉得可笑。

笔者以为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错误有以下四点。

而这几点也是普遍存在于日后出现的类似案件中的。

(一)对《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规则的严重忽视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举证规则,是每个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甚至是爱好看法律节目的群众都耳熟能详的基本常识。

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其他四种非由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即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时候,可以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案件的举证方应由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承担,这是明确规定的。

而我们反观本案,我们会发现,在本案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问的,蹊跷之处就在于当事法院既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在符合四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第二种情形下补充侦查相关证据,而是匪夷所思的要求被告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种在当事人尚且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即要求被告提供反证据的做法,实在是可笑。

笔者窃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基本原则这样的入门级法律常识,鼓楼区人民法院竟然都能忽视,实在是我国司法界的耻辱。

笔者不得不怀疑,这样的人是如何混进司法系统的。

(二)事实推定的认证严重错误

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有权根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

从字面我们就能看出,事实推定是需要借助于逻辑判断能力,从已存在的事实和条件推论出另一事实的存否真伪。

从本案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审判书中多次出现的“依据常理推断”等字眼,是属于推定的范畴,且法官做出的推定并无法律条文规定,所以我们应该将其认定为事实推定。

笔者窃以为,在这些发生极具偶然性的突发事件中,很难做到全部证据被保留、举证,因此部分使用事实推定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事实推定的使用也是需要极为严格的条件的。

而本案中,如此大面积的使用事实推定,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推定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这个主观性即可能与事实出现偏差,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事实推定这一特殊认定方法一般是很少使用的,只有当其他一切的认定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而在本案中,在明显存在第三方证人,尚可进行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当事法官即全部采用事实推定,这是很明显的错误。

其次,事实推定的得出,应该是以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而经验法则应该是基本能够反映现实、并被绝大部分人所认可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推定应该是不存在反证足以推翻该事实推定的基础上方能生效。

而在本案中,法官多次强调的“常理”并没有被绝大部分人认可,因此法官所依据的“经验法则”是完全错误的,并不能够完全反应现实。

且本案中,法官得出的事实推定如“在老人子女到来后并不离开”等,存在明显的反证可以推翻这一结论,即当事人“见义勇为”即可推翻这一事实推定,因此,本案中,当事法官的事实推定不仅适用前提不存在,且适用范围错误,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三)公平原则的争议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以“公平”这一抽象的价值理念来划分责任分配,调节具体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也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具体有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点是当事人受到了较严重的损害。

第三点是,不由当事双方分担责任,有违背民法的“公平”这一指导思想的。

根据我国不少司法专家的解读,第一条规定中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具体可以分为“不能确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不能找到有过错的一方”、“确定某一方的过错,有失公平”这三种情况。

笔者以为,钟楼区法庭适用公平原则正是在以此为基础上而进行的,而如果仅从表面字眼上看,貌似确实不错,但笔者经过仔细思考后,发现我们被引入了一个逻辑的陷阱,而正是这个逻辑的陷阱,让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有了被滥用的可能。

在彭宇案中,最终判决书给出的逻辑是这样的,“事实推定认定相撞”,“相撞后都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认定是在相撞这一事实发生以后才能认定“都无过错”而成立的,一旦脱离了这个这个前提,那么是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的。

而在本案中,鼓楼区法院的事实推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相撞这一事实是不能被认定的,前提不存在下,公平责任原则也必然不能被适用。

打个简单的比方,要和你“公平的人”,必须是其行为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且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后果,而不能让随便某个不相干的人来和你共同承担“公平”的后果。

同理,在相似的“李凯强案”中,在老太太的摔倒是否是由于被告人直接作用而成这一事实也不能够进行明确的责任认定,在前提不确定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不恰当的。

而在“许云鹤案”中,法院在不能认定许云鹤确与老人相撞,并导致老人摔倒,责任认定不清楚,且老人本身违规翻越护栏即是重大过错的表现的诸多条件下,仍然适用公平原则来断案,显然是有失公允!

(四)社会导向责任的法理学困境

尽管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法院判决所应当承当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给予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也正是彭宇案中最能引起道德思考的部分。

从法理学来看,法律的形成应该是以“惩恶扬善”这一基本立法原则的前提下形成的社会契约。

法律判决的作用不仅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那么简单,它更是为整个社会树立一个标准,以此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在日常实际的司法审判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者仍要考虑这一点。

尤其是碰到重大案例、典型案例时,更要考虑到其极高的关注度下,任何一个细微的措辞都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司法者应该把社会导向责任这一因素充分考虑入内,在相撞事实无法认定清晰的前提下,是简单粗暴的“各打五十大板”,还是考虑到对整个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而慎之又慎,这是本案中一个十分值得商榷的地方。

四、破解“老人摔倒无人扶”法律困境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平时比较喜欢翻阅新闻,对发生的时政要闻多有所了解。

而笔者通过核实资料后,发现在彭宇案引起整个社会轩然大波后,在电视新闻中出现的各种“冷漠旁观,不予帮助”的案例出现了明显的激增态势。

典型案例如“广东佛山两岁女童被反复碾压,路过多人无一人相助”事件、“武汉88岁大爷离家一百米摔倒无人敢扶,最终死于鼻血堵塞引起的窒息”事件、“浙大大一新生做好事反被父母训斥”事件……笔者认为,这些正是由于错误的判决导致的不良社会影响的若干缩影,某些网友所称的“社会道德水平一夜间倒退二十年”的说法一点也不为过。

我国的法律不仅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反而出现了若干相关不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案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谁还敢轻易的去充当好人而使自己受到伤害?

可以说,不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出现。

解铃还须系铃人,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一法律困境,正需要从我们的立法与司法中行动。

笔者在翻阅了国内外相关资料后,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加快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一文,这一指导办法一经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

在该文中,卫生部将老人摔倒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并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供了不同的施助建议,并提醒群众一定要分情况进行救助。

网友们对这一条例的出台褒贬不一,看法各异。

笔者个人认为,这一条例的出台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提醒了我们见义勇为也要讲究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的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同时见义勇为者也需要对自身提供必要的保护。

但同时,正如某卫生部官员所指出的那样,“技术指南本身只是讨论技术问题,不牵扯伦理问题”,这也正说明了我国相关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的法律的缺失,加快相关立法建设,让见义勇为受到法律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在相关立法方面,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在若干年前制定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条规,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也收到了不错的实际效果,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西方国家很少发生类似的“见义勇为反被讹诈”现象,且在西方普通群众对于有困难的人还是很乐意伸以援手的。

这里将其相关法律略作介绍,仅供参考和借鉴。

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西方立法相对较完善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有一个名叫《好撒马利亚人法》(这一称呼来源于《圣经》)的条文来专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

虽然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有些基本原则还是相同的,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该法规定了如果发现陌生人受伤而拒绝提供帮助(西方以拨打报警电话为主),将可能面临疏忽罪的指控;第二,除非是故意拖延、方法严重错误等特殊情况,提供帮助者在施以援手时,不必因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一般情况下是对警察、消防战士等公众救援团体提供保护;第三,普通人在援助陌生人时,应得到陌生人的许可,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盲目动手,而将拨打报警电话作为首要推荐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东南部沿海发达地区,部分城市如深圳、上海等都已将保护见义勇为者列入了该地区的立法工作计划,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仍然是不够的,笔者盼望相关法律早日在全国制定并实行。

(二)立法以明确栽赃诬陷者的责任,对此严厉打击

本年度同样值得关注的事件还有如皋市“殷红彬案”,某交通公司司机殷红彬好心停车扶起倒地阿婆,反随即被咬定为肇事凶手,幸亏车内装有监控,将此过程记录了下来,好人没有遭受冤屈。

而此事经中央电视台报道后,当事老太太仅向司机赠送一面锦旗,并称“自己一时糊涂”,事情变草草结尾。

笔者认为,惩恶扬善乃是法律的基本目标,而本案例中老太太的行为已经不能简单的以“道德问题、一时糊涂”而被一笔盖过,笔者窃以为,老太太的这一行为其本质上在于通过捏造事实,讹诈骗取他人财物,从主观故意性上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部分条件。

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立法的缺失则纵容了小部分心术不正之人的歪风邪气,让他们以为可以不负责任。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对故意讹诈见义勇为者行为的惩治,让有类似想法的人行为成本增加。

同时通过树立典型案例等,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国民素质,并建立相关保护基金等

强民之法,在于开民智。

笔者认为诸多乱象的出现和当事人素质欠佳具有莫大的关系,中国从来都不缺少刁民的存在,而他们之所以搬弄是非,完全是由于愚昧造成的。

缺乏教育,不了解法律,道德修养不高是其根本原因所在。

笔者窃以为法律严惩之法只是治标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除根。

治本之法,唯有兴民权,开民之智,提高国民素质,方是兴国之良策。

同时,在目前司法尚不明确的前提下,我们有志之士应该建立相关的基金组织、保护协会等,专门为受困于此的人提供帮助,惩恶扬善,匡扶社会正义。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老人摔倒无人扶”的问题相当严重,并有逐渐恶化的趋势,而其归根到底是由南京“彭宇案”导致的,该案例的诸多适用原则和条文也被日后出现的类似案例所使用。

笔者通过对“彭宇案”这一典型例子的分析,总结出了该类案件审理中容易出现的举证原则错误、事实推定错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错误等。

笔者认为,出现问题并不可怕,相反,它能促进我们尽快的解决问题,只要我们不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努力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我们最终能够实现司法水平的进步。

针对这一法律困境,笔者提出了加快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严厉打击栽赃诬陷者,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素质等三方面建议,希冀能为我国司法行业的进步做出微薄的贡献。

笔者相信,假以时日,我国的司法水平必然能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也必然能够得到新的高度,真正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的丰收!

义务的强制性似乎成了其本质定性的当然理解,但是这种定性对于法治社会的制度根源、生活现实的常态表现、法律(权利、义务)的自然本性等方面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偏差。

本文试图探求义务的应然本质——自愿性,并努力揭示该本质定性的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1]新浪网:

揭秘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

[2]龙宗智: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3][德]莱奥•罗森贝克:

《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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