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整改范文出版物自查报告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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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整改范文出版物自查报告范本

XXXX公司

许可证号XXXXXX

地址:

XXXXX

邮编:

XXXXX;

法人:

XXX;

学历:

XXX;

电话:

XXX

XXXX年全年我公司从无违___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无被处罚记录,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照,我公司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人XXX拥有中级出版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XXX年我公司出版物发行的品种主要有经济管理、心理教育、文史、新闻传播等考研专业课教材及社科图书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X万元,剩余库存量X万元,共X万册,利润总额X万元,纳税总额X万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一、免税政策享受范围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核定,纳税人当月即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品目进行免税申报。

四、文件下发前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办理抵减或退税?

纳税人自xx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申请对多缴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或退税。

纳税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图书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未开具发票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交)。

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法将该份专用发票追回,则该笔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

拓展

关于税收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而且,由于税收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所以,税收研究是我们在全书中经常要谈到的一个题目。

在这一部分我们从税收如何影响经济开始研究。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___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马克思指出:

1.“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恩格斯指出:

“为了维持这种___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

”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税收分类是从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按课税对象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法》xx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___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___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___发布的《中华人民___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

有自媒体称视频平台收到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将《papi酱》系列作品下线,原因为“以直接、暗示、辱语等方式表述粗口、侮辱性语言内容较多”。

那么,什么样的内容会被广电整改呢?

我们先来看广电审核制度的一些规定:

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

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

3、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于儿童剧;

4、校园内不能有早恋,不能有暴力等等都成为严格审批的对象。

5、婚前不能同床;

6、不许出现我军色诱敌方、金钱方式获取情报以及红色刺杀类情节;

7、情感故事类节目不得展示丑恶、迷信;不得展示因亲情矛盾、家庭纠纷导致的极端行为、过激言论;

8、情感类节目禁止使用“测谎仪”;

…………

总的来说,中国人多年的禁欲思想已经深入骨髓地植根在了___里,广电总局只是一个最直接最表面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相信尺度会越来越开放。

所以有声讨广电的工夫,我们更应该检讨自己的内心是否像我们嘴里说的这样光明磊落,然后努力让这些腐旧的思想在下一代下下一代的心里慢慢消去。

广电总局删掉的那些,其实也是中国各个角落很多我们看不到的人他们不想看到耻于看到的。

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受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的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宣传、贯彻文化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

2、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文化(体育)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文化(体育)市场的秩序。

3、指导文体市场经营户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受理有关文化(体育)市场的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中心及县长热线电话转办单。

5、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市场经营单位被查处的有关资料和档案,掌握在册经营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改。

6、配合公安、工商、电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职能科室,对文体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7、组织本级执法人员、社会监督人员、乡镇协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8、定期召开文体市场各类经营业主例会,总结、评估和通报经营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9、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处罚,对查缴的各类违法经营物品或器具登记入库,妥善保管。

参考资料:

这个问题是13年提出的,现在的要求有了很多变化,我来讲讲现在怎么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海为例,其余地方可做参考。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是出版物零售许可证,二是出版物批发许可证。

先讲零售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可以办理,只要经营范围里有出版物经营这一项即可,没有的话,需要做经营范围变更,增加这一项。

一、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如下:

1、是必须得有临街商铺,比如我们常见的实体书店,这种就是零售性质的了;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取得从业人员法规培训合格证明(由市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培训)。

注意:

1、不需要实到注册资金,认缴即可,也就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了;

2、注册资金数目也没要求。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申请承诺书;

3、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章程是去工商局档案室调档获得的);

4、法定代表人___明;

5、注册地址(临街商铺)的租赁合同以及房产证信息;

三、最后再讲讲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窗口审核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则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则退回材料)——专管员审核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不符合的话退回,补正材料了再提交)——现场核查——现场及格(不及格,则整改)——做出批准决定——领取许可证。

然后讲讲批发许可证,和出版物零售许可证不同的是,出版物批发许可证只有公司可以申请,最重要的是不需要实际场地,虚拟地址注册的公司即可办理,并且,大招来了。

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特么是包含批发与零售的,就问6不6,所以很多网上的书店办的都是出版物批发许可证,不办零售许可证,因为谁特么开个网店还去租个商铺?

并且在上海商铺很贵的,好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___《出版管理条例》、《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___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___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涉及___、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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