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企业人才资源统计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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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企业人才资源统计填报说明

目录

填报说明及要求2

第一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表3

第二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6

第三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

(一)7

第四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

(二)9

第五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基本情况10

第六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11

第七表国有经济企业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12

第八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参加培训情况13

第九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表彰、获奖和培训情况14

第十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补充资料15

第十一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基本情况16

第十二表国有经济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17

第十三表国有经济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参加培训情况18

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本表统计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

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以及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三、报告期

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12月31日。

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法人填报本表。

2.各填表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特别要注意审核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表中所反映出来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况,要注明原因。

3.各单位上报的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4.001表、002表、003表、004表、005表、006表以及008表、009表、010表、011表,以上十张报表,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填写;007表仅由企业单位填写;012表和013表仅由事业单位填写。

五、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统计工作使用。

 

第一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表

指标解释

1.企业法人: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法人单位:

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2.企业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

指经编制机关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正式使用的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人单位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4.行政区划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

5.行业类别:

根据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门类代码。

一个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即按照该经济活动性质确定单位的行业类别。

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照主要经济活动性质确定单位的行业类别。

A.农、林、牧、渔业:

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指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H.批发和零售业:

指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和其他零售。

I.住宿和餐饮业:

指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等。

J.金融业:

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指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矿产、基础地质勘查业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指防洪管理、资源管理,自然保护,环境治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旅游景区管理。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等居民服务业及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P.教育:

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指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组织、体育场馆等体育业;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国际组织。

6.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①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②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③国有、集体控制(控股)经济企业:

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全部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

不论为何种组织类型的企业,只要是由国家或公民集体经济控制(控股),均为“国有、集体控制(控股)经济企业”。

“国有、集体控制(控股)经济企业”包括国家或公民集体经济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国有或集体经济绝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并且由国家或公民集体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或集体经济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或公民集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8.企业规模:

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分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填写。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①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②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③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①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②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

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③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9.事业单位的规模按以下原则填写:

局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填写“大型”,县级事业单位填写“中型”,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填写“小型”。

 

第二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

本表统计本年度企、事业单位中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技能人才:

指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生产、服务等操作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季节工、劳务工、短期合同用工等不予统计)。

2.上年末总数:

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与技能人才数之和。

3.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

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当于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4.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所颁发的中专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毕业生。

5.军转干部安置:

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本单位的人员。

6.调入:

指从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7.本年度增加“其他”:

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新进入的人员。

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

8.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9.辞职:

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

10.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11.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12.解聘:

指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人员。

13.调出:

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的人员。

14.本年度减少“其他”:

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

包括:

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15.本年末实有数:

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16.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

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2≤甲1

乙(1+2+3+4+5+6+15)=乙(7+8+9+10+11+12+13+14)

0=[甲2,乙16]

表间校核式:

[二表,甲1,乙14]=[二表,甲2,乙14]+[三表,甲1,乙1]+[十一表,甲1,乙1]-[十一表,甲2,乙1]

[二表,甲2,乙14]=[六表,甲1,乙1]

第三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

(一)

本表统计企、事业单位中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出资人代表:

指出资人任命或推荐任职的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其中,内部董事是指由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内部兼职董事是指既在公司经营班子或党委(党组)班子任职,同时又兼任董事的领导人员。

2.经营管理人才:

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

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经理人:

指由出资人机构管理的经营班子成员(例如: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3.党群工作者:

指主要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等工作的人员。

其中,党委(党组)负责人是指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以及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

4.部门负责人:

指企、事业单位中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5.博士、硕士:

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下表同)。

6.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下表同)。

7.学历:

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的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

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下表同)。

8.年龄:

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干部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57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8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下表同)。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1=甲(2+8+12-5)甲2=甲(3+7)

甲3=甲(4+6)甲4≥甲5

甲8=甲(9+10+11)甲12=甲(13+14+15)

乙1=乙(8+9+…+12)乙1=乙(13+14+…+18)

乙1≥乙2乙1≥乙3

乙1≥乙4乙1≥乙(5+6)

乙1≥乙7

表间校核式:

[三表,甲1,乙H]≥[十一表,甲2,乙H];H=1…18

第四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

(二)

一、指标解释

1.配置方式:

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在现职岗位上的任职方式。

委任或直接聘任:

是指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选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选任:

是指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依法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选,并经组织审定的人才使用方式。

如:

党委成员、工会主席等。

市场化选聘:

是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方式,经考察了解,并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2.在当前岗位任职年限:

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在当前岗位的任职时间。

3.年薪酬水平:

指员工本年度获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和福利等全部税前收入的总和。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1=甲(2+8+12-5)

甲2=甲(3+7)

甲3=甲(4+6)

甲4≥甲5

甲8=甲(9+10+11)

甲12=甲(13+14+15)

乙1=乙(2+3+4)

乙1=乙(5+6+…+8)

乙1=乙(9+10+…+17)

 

表间校核式:

[四表,甲H,乙1]=[三表,甲H,乙1];H=1…15

第五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基本情况

本表统计企、事业单位中科技人才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科技人才:

指直接从事科研、技术或在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科研开发人才:

指科技人才中直接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

国家级科技人才:

指本单位在职在岗且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和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等称号的所有人员。

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内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集团公司级科技人才:

指除国家级科技人才外由各中央企业重点掌握和联系的在职在岗科技人才。

2.中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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