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01-2010-008《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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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文档
文档类型:
企业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北人股份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SG-01-2010-008
制度版本
A
业务类别
生产管理类
制度层级
01级
起草部门
生产管理部
会签部门
审核部门
生产管理部
批准
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
解释权归属
生产管理部
修订/废止说明
签发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执行日期
2011年1月1日
1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2职责
2.1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
2.2各单位人事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2.3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3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3.1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3.1.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3.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3.4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5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3.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3.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5.3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5.4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3.5.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3.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3.6.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3.6.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3.6.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3.6.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
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4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4.1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4.1.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4.1.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2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5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5临时工安全管理
5.1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各单位人事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5.2依据各单位人事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6外来人员的安全
6.1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6.2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6.3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3.1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6.3.2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
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3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3.5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3.6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4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7考核
7.1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7.3经企业领导或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附件一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附件二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附件三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四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件一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编号:
相关方名称
法人代表
工程地点和内容:
合同签订情况:
检查情况:
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措施和实施进度:
验证情况:
备注:
审核:
检查人:
日期
附件2、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租或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
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