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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报道中的新闻伦理思考定稿

学校代码学号

分类号密级

 

本科毕业论文

未成年犯罪报道中的新闻伦理思考

学院、系

专业名称

年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

在媒介竞争日益严酷的今天,犯罪新闻报道越来越受到传媒的重视,为了赢得竞争上的优势,犯罪新闻报道大有泛滥之势,其内容也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然而,在犯罪新闻的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适当的保护。

从2013年2月起,“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一直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阶段的报道充斥着传统媒体的版面、播出时段,传媒对此案的报道热闹异常,最大程度满足了公众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信息窥探欲望,但从新闻伦理、道德乃至法律规范的角度审视,许多报道均存在失范之处。

犯罪新闻因为其报道对象的特殊性,相比其它新闻报道更容易损害他人权益。

同时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心里更加脆弱,更容易受到侵害,一旦受到伤害不易恢复。

实践中犯罪新闻损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现象极为常见,尽管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犯罪新闻、未成年人、伦理问题、职业道德、

 

目录

目录

一、媒体的责任是解疑释惑2

(一)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的内涵2

(二)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的关系3

二、媒体报道的伦理失范的表现3

(一)侵犯相关利益主体的隐私权4

(二)犯罪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5

(三)猎奇案件细节6

三、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7

(一)商业利益的驱动8

(二)媒体舆论引导机制的缺失8

(三)媒体工作者道德素养有待提高9

四、破除从众心态,回归理性报道9

(一)培养正确的价值观10

(二)加强媒体伦理道德建设11

(三)规范媒体伦理道德的法律法规11

结束语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一、媒体的责任是解疑释惑

媒体的首要功能室可以提供解释。

媒体对新闻事件进行组织重构,使事件在叙述上更加连贯清晰,并且在叙述的同事加上一条故事情节。

使受众便于理解其中心意义,更好的接收有效信息。

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媒体提供的是信息,属于精神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媒体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后传播,传播过程中有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

由于媒体传播具有信息量大和速度快、传播面广等优点,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范围大幅提高,因而更加能够保证媒体在道德传播过程中提高其传播的质量和速度。

(一)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的内涵

当前信息社会,除了传统媒体所包括的图书、报纸、杂志、电视,还有信息和网络技术日益发展后形成的新兴媒体,包括网络、手机、电脑等,这些新的媒体不仅具有传统媒体的基本功能,而且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受众面更大、影响力更大。

媒体传播具有三个特征:

自由、自律、自纠。

其中,自由和独立是媒体存在的前提;而自律是保障媒体存在的必要条件,理性客观,不煽情,不道听途说,不偏激;自纠,是建立公信力的基础,自我纠正,自我求证。

伦理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准则的总和,它是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中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法规的支配和约束的规则,也以善恶评价的形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一切行为规范的统称。

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共同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内容。

但是,伦理与法律有所不同,伦理主要通过内心感化、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个体形成一定的信念而发生作用。

伦理和道德都含有规范、法则、道理的含义,伦理多用于表示理论和规范。

道德这个词语更加通俗贴近生活,常用于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现象,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情的规范。

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是新闻传播行为及其过程中的道德问题,特别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规范系统。

媒介是连接信息与受众的桥梁,媒介传播信息的目的是使受众获得信息,所以单纯的信息是不涉及道德价值的,只有信息通过媒介的中转,进入到流通阶段,才会产生一定的道德价值,并接受受众的判断和反馈。

这种道德价值直接与传者、流通过程及手段相关,所以新闻伦理的本质是媒介及媒介传播行为的是非善恶。

新闻伦理是一种内化的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应,更多的是靠新闻工作者和媒介的自我约束。

(二)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伦理道德和媒体传播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

一方面,伦理道德观念深刻影响着媒体的传播方式和范围,这种影响随着传播活动的自由度的提高而迅猛增强,而且会随着现代社会大众传播的产生表现得日益明显。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观念也必然受到媒体传播方式的影响,因为媒体作为一种社会信息的传递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动而变化,同时其目的指向性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媒体传播会对伦理道德产生影响。

因此,人使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关系。

具体来说,媒体传播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媒体传播对伦理道德的影响作用。

由于媒体传播的社会教化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当人们从媒介中获得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时,其时也就在接受着媒体的教育。

而现代人的大多数教育通常都是在这种无处不在的过程中完成的。

当今社会,各种价值观和道德观念都存在,形成了社会目前多元的价值观,各种价值观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而媒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对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积极引导,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是媒体传播行为过程中的自律要求。

这主要体现在伦理道德对传播媒体的影响。

由于媒体传播所具有的特殊社会职能及由此带来的严重深远的社会影响,媒体自身的行为也常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其中包括来自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全面监督。

二、媒体报道的伦理失范的表现

媒体在发掘事件过程中带有明显或隐性的倾向性和目的性,媒体为了提高收视(听)率及报纸发行量,赚取高额利润,提高知名度,若当下没有足够引起受众关注的新闻事件,媒体便预设新闻价值,适时以某种由头制造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

作为新闻报道重要门类的犯罪新闻报道,因其特殊的地位、强烈的传播效果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与公众、社会的关系更为紧密,报道得好与不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社会效果,。

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新闻报道实践来看,因伦理失范而出现的问题比比皆是。

有些一记者甚至认为在犯罪新闻的报道中,如果变得过于道德,就无法做出生动、泼辣的新闻作品。

在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犯罪案件时,面对无比激烈的竞争,为了报道出自己的特色和戏剧化的效果,记者们不得不将伦理信条丢到一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侵犯相关利益主体的隐私权

隐私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近年来,人们的隐私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擅自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新闻侵害隐私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很大不同,因大众媒体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以侵权造成的后果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更为严重。

所以,新闻媒体应该特别注意避免在其新闻作品中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遗憾的是,如今媒体的各类新闻报道往往打着满足受众知情权的招牌,随意践踏侵害者采访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尤为犯罪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表现明显。

在未成年犯罪案中对他们姓名、相貌等资料加以公开,让世人知道她们的真实身份,无疑是在幼小的心灵伤口上直接撒盐,增添他们的压力与痛苦。

但是,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增强犯罪新闻报道的吸引力,对这些未成年人的隐私却表现得漠不关心,在犯罪新闻报道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暴露甚至践踏着受害人的隐私。

在一个成熟完善的新闻行业中,对于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准则之一。

但近年来,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提高媒体自身的发行量、收视率,一些媒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导致新闻隐私侵权和名誉受损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国法律中“隐私权”定义的模糊性和弱势群体对“隐私权”认识的不充分,助长了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我国犯罪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生活环境、直接亲属姓名相貌等信息进行了真实具体地展示,也存在着侵犯受害人隐私的嫌疑。

因为人们很容易透过这些信息、了解到受害人的身份,受害人受侵犯的隐私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的报道中,媒体质疑李某某的年龄问题,并挖掘大量信息试图证明其已经成年。

作为对公众人物和其社会影响的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案件尚未裁决之前,媒体就过度披露李某某和其家庭的信息,大张旗鼓地报道案件细节,甚至在网上贴出了其小学毕业照。

无论这起性犯罪案件如何判决,新闻媒体的失范行为已经对相关牵连者造成了不当的隐私损害。

媒体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客观地报道案件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报道应该是真实客观、有节制的。

目前有些媒体在做犯罪新闻报道时,将正常的报道当成一种商业炒作,为了提高发行量或收视收听率,不惜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为代价,这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是一种无视法律的做法。

(二)犯罪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与人的名誉是有差别的,但是名誉权却是人人平等的。

“名誉权的平等,主要是指每个人维护自己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资格是平等的,这也就包括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

即使是罪犯,他的人格尊严也不许任意侮辱,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

所以,如果以为一个人犯了罪,就成了低人一等的`贱民',就可以写文章任意辱骂丑化,那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罪犯被剥夺的只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权利,如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权,他的其它权利,包括名誉权在内仍然与其它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然而,新闻媒体在做犯罪新闻报道时,经常漠视犯罪分子的名誉权,不把他们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为了使犯罪新闻的情节更加生动曲折、人物形象更加突出,新闻媒介往往极尽夸大渲染之能事,对犯罪分子及其罪行进行攻击甚至辱骂,严重损害其名誉

“李某某轮奸案”之所以引起媒体密集关注,是因为他被贴着“李双江之子”标贴。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作用,使“李天一轮奸案”的报道铺天盖地,从“事件回顾”到“知情人爆料”,从“改名内幕”到“案件要点”,从“受害女子是非京籍已成年”到“回访酒店警方调监控取证”,从“酒店员工回忆”到“警方抓捕经过”,从“追根求源设疑点”到链接“立即评”李天一为何频坑爹,形成“爹妈罩我去战斗”的调侃。

对“李双江之子”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案件本身的关注。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将追逐的目光从“李天一轮奸案”扩大到对李天一父母、贴上“家庭溺爱”、“二次犯罪”的标贴,传播毫无信息来源的“李某年龄造假”、“已取保候审”、“女主角撤诉”等谣言,有媒体甚至把“李天一改名”定性为特权滥用,深度挖掘“劣迹”、“李某成绩一般”、“在美国读书因屡次违纪被开除”,还有的寻找“轮奸案”受害人信息。

幸灾乐祸地透漏“今年已经74岁的李双江,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

他已经气病了”。

更有人在网上爆料“李双江儿子不是亲生的”等,完全不顾谣言和虚假信息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的后果。

让严肃的新闻变得很八卦,很无聊,很暴力。

进入司法程序后,又对其李某某的母亲、律师进行采访、“内幕披露”、“最新进展”等,直到2013年9月26日,李天一被法院判刑10年,媒体依然热度不减,继续追逐,热炒这个话题,“在传媒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记者变成了单纯猎取异常事实的猎手,而不再具有人性和良知。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传统观念认为,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也就失去了所有权利,还谈什么名誉权?

因此很少有犯罪分子在受到媒体的随意丑化、辱骂之后,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这也从一个方面加剧了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和犯罪分子时的无所顾忌,于是犯罪新闻往往是怎样刺激怎样报,怎样更能吸引眼球怎样报。

媒体这样做或许不一定会因侵权而吃官司,但是,却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侵害了报道对象的名誉权,最终将会被受众厌弃。

(三)猎奇案件细节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中,李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此案被定性为强奸案,直接关涉受害女性的隐私,媒体理应承担起保护其隐私权的责任。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2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但在此案的进展过程中,诸多媒体不断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细节,显然突破了法律上不公开审理制度对于媒体报道的约束和限制。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李某某一案的庭前会议,次日许多报纸均报道“被告提请涉嫌组织卖淫调查”,声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问题进行调查。

话音未落,海淀法院即出面辟谣:

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

其实,姑且不论此事的真实性如何,庭前会议是法院组织诉讼相关各方人士参与的活动,是庭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的发言、表态等,应接受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约束,不对外公开。

7月25日,网友“解密哥”在其新浪微博曝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

7月28日,北京某报刊登长篇报道,中心内容是“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

李某某辩护人兰某公布了李某某母亲本人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强奸案。

按照法律规定,李案涉及未成年人,又是性侵害案件,显然不可能公开审理。

不出所料,公开审理申请被海淀区法院当场驳回。

但这仍然成为次日许多报纸关注的焦点。

8月6日,北京某报在热点版刊登了李某某案件的更多细节,报道的基本主旨如下:

有知情人向北京某报透露了此案中更多的内情,称李某某为轮奸案中第一个施暴者,检方提起诉讼时并未确定主犯从犯。

记者随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得知知情人爆料情况基本属实。

不过,该报道随即遭到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某的断然否认:

“在未经多方核实前提下,对所谓细节的悍然刊登,一味博人眼球,有失妥当。

”“所谓相关视频资料和细节披露从何而来,此出处是否有权向媒体公布,该发布是否合法?

在李某某一案中,新闻理论都被弃之不顾,违背不公开审理原则的报道连篇累牍出现在各类传统媒体上。

由于各种不规范新闻报道的出现,承办此案的海淀法院不得不表示“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

面对各界的批评,传统媒体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之一是,这些细节信息几乎都来自网络,特别是来自律师的自媒体,传统媒体是根据其爆料才发表的报道。

但这种思维定式在法制报道中是完全不适用的,是背离新闻职业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做法。

三、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面对犯罪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如此多的伦理问题,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问题的背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新闻中的新闻伦理问题频频发生。

根据不断的深入探寻发现,犯罪新闻的新闻伦理失范与转型期我国的整体社会环境以及媒体自身的种种问题密不可分。

社会环境因素是外因,媒体自身因素是内因,这内外两大因素的结合,构成了犯罪新闻报道中新闻伦理失范的导火索。

(一)商业利益的驱动

媒体伦理失范产生的主要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现实生活中,少数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传播虚假和低俗新闻,过分追求娱乐,仅仅从感官刺激角度报道,缺乏人文情怀,媒体重利轻义。

我国的媒体从业人员,既是新闻工作者,也是社会公民的一份子,承担着两种甚至多种角色,在媒体传播过程中就有面临角色冲突的可能性。

和媒体从业人员一样,媒体也承担着多种角色,在经济社会的浪潮中,媒体从以前单一的娱乐引导转变为经济创造者,媒体逐步商业化,更多的带有市场的因素,而与之对应的是社会责任的缺乏,在采集新闻、报道事件时,会带来利益方面的矛盾,导致部分媒体在利益面前失去了责任。

长期以来,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特别是一些报纸和电视媒体成为国家党政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这些媒体从业人员有着一种超越一般媒体的优越感,将媒体权利与党政权力等同,少数媒体从业者容易成为违法乱纪或者贪污受贿的对象。

(二)媒体舆论引导机制的缺失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双向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必要补充,而法律可以为道德提供保障和辅助。

伦理道德的建设更多的是需要人们的自知和自觉,而法律规范是伦理道德的最后底线,它是道德的强制性的保证,所以,当人们没有足够的自知力和自制力时,借助法律这个外力来构建积极向上的伦理道德体系,营造和谐的伦理道德环境,不失为权益之计。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法治建设还有待完善。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无论是立法的数量还是质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有些法律尚未制定,有些条款规定还存有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多有存在。

具体到新闻媒体领域,主要表现为新闻法的缺失。

虽然自建国以来,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

这些新闻规章制度着实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虚假新闻、新闻侵权、甚至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还是屡屡发生,且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当前新闻法的立法缺位,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犯罪新闻属于法制新闻的一种,与法的关系与其他新闻相比更为密切。

法治建设的不完善,使得犯罪新闻报道失去了道德的强制性保证,致使犯罪新闻报道中伦理道德问题频发,甚至屡屡冲撞法律底线。

(三)媒体工作者道德素养有待提高

新闻从业人员欠缺政治理论修养。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否则,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国家、政府决策,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那么写出的报道就往往有失公正。

其次,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诱发记者造假。

有些记者为了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不惜“造假”。

最后,新闻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

犯罪新闻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问题非常严重,但是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缺乏相关文化、理论研究薄弱、法律可诉性低、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缺乏职业素养等等。

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全社会都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而有效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最少的伤害就是对社会最大的保护。

通过培养全社会爱护未成年人的文化,从法律和媒体自律层面上加强对媒体的约束,这种现象就会越来越少,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就会真正得到保障。

四、破除从众心态,回归理性报道

许多人士都在感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已经遭受媒体的过度曝光,甚至连受害人的姓名、身体检查情况等信息都被人贴到了网络上,当事人几乎再没有任何隐私可言。

这种情形自然是不正常的,应当得到纠正,除了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外,媒体破除重大突发新闻报道中的“从众”心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涵。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被过度曝光,与媒体的跟风报道大有关联,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如此,连续刊登律师的违规言论亦如此。

2月22日网络上出现李某某的名字,次日国内诸多报纸便刊出其照片,且直呼其名,后来媒体则在“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的心态下,同样在报道中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只有一深度媒体在刊发李某某的长篇报道时特别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

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演艺人士,此案报道大多是娱乐记者写的稿,而不是法制记者写的稿,只有《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少数经常报道此案的报纸将稿件刊登在法制版上。

娱乐记者采写新闻的一个习惯思维是依据“线人”的爆料,获取独家新闻,于是出现了报道过程中的许多乱象。

在此类报道中破除从众心态,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破除大家都让娱乐记者报道此类案件的惯例,由法制记者报道,这些记者长期涉猎法制新闻报道,熟知法制报道的一般规律,如传媒法律学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针对媒体报道法律案件中如何自律提出了在学界有影响力的“徐十条”,其中明确指出“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详细报道”“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等,这些已然成为业界的常识,一般法制记者想必不会再出现疏漏。

例如,李某某一方的监护人、律师以及被害人的律师等在庭外有许多言行,特别在自媒体上屡有发言,传统媒体并非完全不能报道,但应当从平衡的角度出发,避免成为单方面的传声筒。

《新京报》在7月29日报道“梦某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一事时,一方面有意识遮盖了申请中出现的“李xx”的名字,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同时发表了各方的“观点”,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和评论,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是否公开审理,李家说了不算;第二,落款用艺名,申请书无效;第三,申请公开审理,被指“打悲情牌”。

如此报道,既达到了传递信息的目标,也有效体现了客观、公正的新闻立场。

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李某某是歌星的儿子等,这些信息在媒体眼里具有足够的冲击力,于是就有了此案报道过程中的“媒体狂欢”,应当反思一下,在法律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制约下,我们还是有必要压抑自身的“狂欢”欲望,把相关报道控制在理性的范畴之内。

这样做,媒体可以少了一个巨大的看点,失去了吸引眼球的爆炸性新闻,却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新闻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价值。

(一)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传统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正确引导,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尊重群众,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公平竞争。

价值观的坚守是媒体的基本义务,为了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还需要不断提高从业者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从思想理论上提高自身素质,在复杂环境下能认清本质信息,从全局来分析问题和报道事件,以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判断准则。

媒体从业者担负传播真实信息的基本职责,同时肩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因此,除了扎实的媒体从业专业技能外,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也必不可少。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作优秀作品,才能真正发挥媒体“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媒体伦理道德建设

媒介传播行为有其自身的自律内容,这种自律就源于新闻道德。

由于媒介传播行为的特殊性,使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事业担负舆论监督的使命,是社会事务的“瞭望塔”,通过媒介自身的道德判断,在新闻中展现着社会的真善美与假恶丑,赞颂英雄事迹,推广科学技术,打击腐败,摒弃丑恶,对消极现象的报道是媒介行使舆论监督权力的最好体现,其唤醒了公众的意识,公众通过媒介了解社会现象,通过媒介的舆论监督了解社会中的美善与丑恶。

新闻事业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其中伦理道德方面的监督是全面而广泛的,伦理道德体现着媒介的新闻价值观,影响着媒介活动的主体思想,进而规范媒介的传播活动。

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以及媒体被监督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巩固了媒介的道德自律。

(三)规范媒体伦理道德的法律法规

犯罪新闻中未成年人人格权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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