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307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doc
《SMP307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SMP307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
编号:
SMP-307-00
题目: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4页
共4页
一、目的:
药品销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三、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门店处方药的销售管理。
四、责任:
各门店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
3、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4、处方调剂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并经药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从药人员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5、销售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要求保存原件或复印件,留存2年备查。
6、审方员、营业员在调剂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8、处方调剂应按收方、审方、划价、调配、复核、成包、发药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颠倒。
8.1、审方:
8.1.1、审方员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对顾客所持处方进行逐项审核:
A、对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B、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各项内容必须清晰、完整、不得简写、略写。
C、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
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处方用药与临床用药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
④、剂型与给药途径;
⑤、是否具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D、如有药品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8.1.2、审方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顾客,要求处方医生重新开具处方,否则应拒绝调剂。
对于需做皮试的药物,应给顾客风险告知,要求顾客签字。
8.1.3、中西成药处方上如开具药品的商品名,缺货时可用其他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替代,但应告知顾客。
8.1.4、中药饮片处方上开具的非正名正字药品,其所列名称应收集在《中国药典》或《当地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
否则,应拒绝调剂或经顾客向处方医生查询落实后,签名确认,方可调剂。
8.2、调剂:
8.2.1营业员在处方调剂中对处方所列药品的功效及性能做进一步复核。
如发现用药失误或药品滥用,应向审方员提出,要求重新审核处方;如审方员不予采纳,可越级反映,直至有回复。
8.2.2、复核员及营业员在处方复核或调剂时,应复核处方与电脑小票(交费凭证)是否一致。
8.2.3、中药饮片处方调剂时必须计量准确。
单剂处方每味药品戥称,多剂处方每味药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按处方品种依次进行,逐味摆放。
8.2.4、需拆零药品应认真填写拆零药袋,按相关操作程序操作;中药饮片配方中需特殊处理的(如先煎、后下等)应单剂量单独包装,并标明使用方法。
8.3、药品调配结束,复核人员应对照处方和电脑小票对所调剂药品一一核对,无误后由审方员、营业员、复核人员在处方相应位置签名,方能装袋包装包扎。
8.4、发药时应核对顾客姓名、所购药品名称、数量等,同时按药品使用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顾客交待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的药品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需另包的中药饮片应在小包装上注明煎煮服用方法。
9、处方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双轨制处方药的处方可采用誊抄方式留存。
普通药品处方保存一年。
10、调剂用工具应放固定位置、保持清洁,用毕放回原处。
11、审方员、营业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门店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
12、质管部定期(巡店时)对各门店的处方审核和调剂工作进行检查。
六、使用表格:
无
七、关联制度与流程:
《门店处方销售管理程序》、《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门店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夜间售药管理制度》。
八、本制度由质管部负责解释,并由质管部监督执行。
九、本制度经由总经理批准,行文发布之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