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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内容摘要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指由夫妻人身关系引发的直接表现必然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紧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彼此抚育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等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进展,人民财产收入的节节爬升,映射到婚姻家庭中,夫妻的财产关系是不是平等,就成为衡量夫妻地位是不是平等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将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进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固,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夫妻地位平等,家庭幸福和谐,才能营造社会健康稳固进展的大气氛。

那么,咱们研究、完善婚姻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极为重要。

关键词: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进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慢慢增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我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熟悉,发表一些粗略的观点,与大伙儿一起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类型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明白得,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利用、收益、处分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明白得,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某一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又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适应和思想文化因素的阻碍。

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不同。

就近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要紧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它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成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初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纳。

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将其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二、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治理一起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两边财产联合在一路,由夫治理。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它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法,被初期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进展。

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旧民法等。

3、一起财产制

一起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数财产或部份财产归两边一起所有。

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由于它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点,因此在今世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

因共有的范围不同,它又可分为多种形式:

(1)一样一起制,即不管是夫妻婚前仍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管是动产仍是不动产,一概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2)婚后所得一起制,即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一起所有。

如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3)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一起制,即夫妻婚前的动产婚后所得为两边一起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一起制,即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为两边一起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那么归各自所有,如意大利、法国、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

4、别离财产制

别离财产制是指夫妻两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治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两边拥有一部份一起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治理权交于夫。

此财产形式始于罗马后期,依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即便夫妻在婚后各自维持独立的人格,两边的财产所有权也随之分离,随着近现代“夫妻别体主义”的进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在对其修订的基础上从头确立。

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别离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形式。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一起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①可见,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一起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形下,固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一起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一起财产是指夫妻两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记录成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按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依照《婚姻法》的17条的规定,以下财产视为夫妻一起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以工资、奖金购买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不管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阻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

不管从事承包、租赁、股分、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两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一起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或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高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觉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不管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两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一起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不管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两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一起财产,但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五、其他一起所有的财产。

这是指对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一起所有的其他财产的归纳性规定。

如夫妻一方或两边的债权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夫妻对一起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一起(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可见,夫妻对一起财产,都有平等的而不是按股分成比例的处置权。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管属于两边或一方的收入,不管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不管其中一方有无收入,两边都对夫妻一起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

确实是说,工资低、收入少乃至没有收入的一方,不能因此而减少权利;工资高、收入多的一方,也不能因此而增加权利。

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两边应当一起商量,一起治理和一起处分他们的共有财产。

夫妻对一起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若是没有平等的处分权,平等的所有权确实是一句废话。

依照民法关于一起共有的原理,夫妻两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协商一致意见。

凡是重大财产问题,须经两边同意,任何一方夫妻对一起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置权。

所谓平等的处置权,即夫妻在对一起财产行使处分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抗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置。

专门是对一起财产作较大的变更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

关于“夫妻一起所有的财产,两边有平等的处置权”这一规定,表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那么,爱惜妇女在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平等地位。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若是婚姻关系消失,比如离婚或一方死亡,这才能对两边专门约定之外的财产确信分额,进行分割。

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够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份的财产。

例如:

有一对夫妇,男方于60年代初去海外做生意,所生一对儿女由女方在家抚育,男方每一年回家探亲一次。

20余年来,以他的名字在本地银行储蓄人民币176000元,此刻子女到成婚年龄,女方建议男方将存款掏出购买一幢小楼。

丈夫表示同意,并将取款手戳交给女方,女方即同房主订立了买房合同。

合同规定,房价120000元,先行支付价款20%的定金,如卖主不履行合同,要加倍返还定金;买主不履行合同,那么不得收回定金。

取款时丈夫突然来信反对买房,并直接通知银行止付存款。

此刻,离最后付款的期限只有10天,超期不支付,卖方有权另作处置,已付的定金亦不返还,在这种情形下,妻子应当如何办?

她可否自行决定取款买房呢?

男女成婚记录以后不论男方或女方,两边或一方,海外或内地的劳动收入,继承或受赠,购买财物或银行储蓄等,都是夫妻的一起财产。

除日常生活的细小开支,两边都能够自行决定外,而关于较大数量的开支或财产的处置,赠与或遗赠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必需通过两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然在法律上是不能视为有效的。

结合本案分析,妻子在买房前,既然征得丈夫同意以后才同卖主签定了买房合同,而那个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劳,那么就要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妻子要尽快了解丈夫反悔的缘故,并说服丈夫履行合同,若是其丈夫坚持不肯,妻子能够通过司法机关或单位的协助,先向银行提取她有一半所有权的存款履行合同,然后再解决夫妻间的纠纷。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是家庭的核心。

夫妻组成家庭后,就要一起担负起组织家庭生活,抚育子女,供养老人的责任。

以实现家庭的职能。

丈夫在成婚后的积蓄和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的一起财产,妻子不但有权过问,而且有权和丈夫平等地支配。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标准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利用、治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这项规定,因为从我国的适应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并非多。

另外,那时广大妇女尚未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能够约定的规定,无益于爱惜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进展之一,确实是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的一起财产制的同时,许诺当事人另行约定,丰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这一规定既维持了法律的稳固性和持续性,又表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产与文化水平的提高。

实践证明,夫妻财产制的设立是确有必要有的。

第一,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显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趋增多,夫妻间相应产生采纳多种形式处置两边财产关系的要求;第二,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

我国法律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爱惜这部份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再婚夫妻妥帖处置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丧偶者或离异者再婚的比例日趋增多,法律许诺夫妻两边作财产约定,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置财产问题带来了方便。

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起所有或部份一起所有、部份各自所有。

②这种明列多种可供夫妻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是为了适应夫妻对财产关系的不同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或因其它缘故需独立支配财产的特殊需要。

我国目前在夫妻财产上呈现出来,源层面增多和结构范围扩张的新特点。

夫妻的收入来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劳动所得。

诸如按资分派,投资收益,级差收益,风险收益和雇工剩余劳动的收入、个人外汇收入和按劳动分派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产生的不一样。

组成了夫妻财产的新来源。

人们拥有较多的物质财富,不能许诺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财产所有权,因此愈来愈多的夫妻开始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

同时,第19条还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使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具有凭证的性质,以减少往后的争议。

当夫妻两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现行婚姻法第17条、18条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之间就财产约按时应明确以下问题:

一、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两边,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本规定。

如具有非法同居关系,姘居关系,通奸关系者之间财产约定不适用本规定。

二、约定必需志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必需两边志愿,以讹诈、胁迫手腕或落井下石在对方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3、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样多用于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能够约定为两边共有或归另一方所有,事实上这是一方将财产无偿转移于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4、约定的时刻能够是婚前也能够是婚后,约定订立以后能够变更废止。

五、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那么,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口头约定易产生争议。

但对两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劳。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劳。

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能够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劳高于后者,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约定一经生效,夫妻两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婚姻终止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约定不符合法定条件部份无效的,有效部份适应约定,全数无效的,适用法定财产制,为了保护交易平安和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劳不妥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形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四)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躯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信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④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既有夫妻一起财产,也有夫妻个人财产。

作为夫妻一方个人的所有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治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与;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置。

夫妻人个财产的范围,要紧包括如下内容:

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和婚前购买的用于个人利用的生活用品、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二、因一方躯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利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可是,若是立遗言人或赠与人,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夫妻一方因躯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利用的物品(价钱专门珍贵的物品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财产。

如依照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份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两边一起所有。

在这一原那么的规定下,同时也许诺婚姻当事人对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归属和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即对婚前财产也能够约定为一起所有或部份一起所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能够约定为各自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

对其中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小结

在我国现价段,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观念、意识正在成立,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青年一代,自我爱惜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把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对分离的观念也变得容易被公众所同意。

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从《婚姻法》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纳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能够同时并用的,但从二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其约定不明确,或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这说明,夫妻关系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劳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立法重心不该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此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阻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进展。

和婚姻家庭的稳固和睦。

为了保护婚姻家庭,调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注释

①见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②见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

③见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

④见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

 

参考文献

[1]《婚姻法学自学教程》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2]《重点法条解读》杨建伟主编时事出版社2001年4月

[3]《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

[4]《公民经常使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2003年第5版

[5]《公民法律知识现用现查》王利民主编中国致公出版社2004年6月

[6]《公民有效法律知识手册》刘国宁主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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