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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模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模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本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本出卖人:

xxxxxx公司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9*注册地址:

邵东xxxx法定代表人:

国忠委托人:

联系:

买受人:

证件类型与:

联系:

共有人:

证件类型与:

联系: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邦盛凤凰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规划用途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置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邦盛凤凰城项目中的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2.按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总金额(¥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第五条预售款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与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与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全部购房款(含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剩余房款¥采用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_元,余款(大写)_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7_日,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当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7日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2)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10_日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日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与其活期存款利息。

买受人在15日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逾期后7日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30_日,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与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展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展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那么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房屋室层高与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层高为米,假设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层上下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

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那么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假设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层上下于约定室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当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层高是指1(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与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当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告知买受人的;2)国家、地方政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与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的);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与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对该房屋进展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承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90天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当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围的房屋与相关根底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2.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当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容。

在商品房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与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当。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当。

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契税与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当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与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义务。

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60个工作日,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后360日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20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或2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那么,另一方可不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出卖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邵东长盛物业管理对该房屋进展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

住宅元月每平方米(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小区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展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附件,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展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0页,一式陆份,出卖人份,买受壹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份,国土局壹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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