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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经典案例

汉德公式

(1)船只冲出泊位的概率(probability)(可能性)-P;

(2)因此产生的损害的程度-L;

(3)充分预防的成本(burden)-B。

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

即B小于LP。

汉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的数学公式,被称为汉德公式(theHandformula),其基本含义是:

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汉德公式起源于过失的判例,但是,它对故意的情形同样具有解释力。

在故意的场合,B被认为是负值。

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没有投入成本进行预防,反而朝相反的方向投入成本。

当B值为负值时,PL的值只要稍微有些,就会大于B。

根据汉德公式,只要潜在的施害人没有达到B的标准,就是有过失。

这里的B、P都是就边际意义而言。

汉德公式所暗含的深义在于:

预防和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

损害一旦发生,无论哪方当事人承担损失,都是社会损失,社会都将为此付出成本。

在两种成本之间,社会应当承担较小的成本

【案例】许霆案——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影响

【案例】史广清诉史广文侵犯“悼念权”案

法院认为:

按照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确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和哀思。

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未作规定,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

故在被告对其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原告多年互不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以丧失悼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

另外,有必要指出,原告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亦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了弟弟史广清的诉讼请求。

请思考:

在本案中,作为传统习惯的“悼念”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如何处理“悼念”这样的传统习惯?

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的亮点

1、人人平等: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切实维护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2、地区平等: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3、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案例】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被批捕

关键在于人大全方位行使立法权,尽量不要将部分立法权(如法律起草)让渡给相关政府部门或利益群体,以防止他们在其中夹带私货。

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制约“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发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阻止一些严重不公的行政规章出台。

坚持立法民主原则,两个渠道:

一是强化公民参与,扩大法案征求意见范围,倾听大多数人的意见;二是拓宽精英参与渠道,提高法案专业化水平。

【案例】停车挨撞反遭索赔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涉婚行政诉讼案

对于原告意欲利用合法手段规避法律而达到现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的,行政诉讼程序能否支持?

【案例】洞穴求生者杀掉自己同伴被控谋杀

【案例】一元钱官司

【案例】文艺主任赵安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条判处赵安受贿罪。

在本案中,判断赵安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看其是否属于《刑法》第385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说来,人们对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疑问,但是在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就会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斗和司法操作中各地的差异便无可避免。

为了防止在受贿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上出现问题,《刑法》在第93条作出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

在中央电视台这个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赵安,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任何问题。

从此案可以看出,法律概念对于法律实践意义重大,许多法律问题究其根本,不过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

【案例】被殴打警察拒绝帮助

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练习】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B.标准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D.构成性规则

【案例】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

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是哪种类型的法律规则作用的结果?

【案例】94年黄某(已婚)与张某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某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

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

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某拒绝执行该遗嘱,张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张某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不能因为道德问题影响法律上的判决。

有人认为,黄某与张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如果法院将遗产判给第三者,就是变相支持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黄某订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是无效的。

法院还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民法通则》相对《继承法》是高一级的法律,针对案件考虑高一级的法律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问题:

当法律规范相冲突,或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如何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解决?

【案例】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因车主谭驰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被车主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违法。

车主谭驰于去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使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上述车管所属下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发现该车有4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拒绝办理,并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再回来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谭驰认为,车管所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他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谭驰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故该车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

法院遂责令车管所对原告申请小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该案中,涉及了那些种类的法律渊源?

【练习】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案例】马勒是俄勒冈一家洗衣店的工头,因命令店中一名女工每日工作10小时而违反该州“10小时工作法”,被地方法庭罚款10美元。

被告律师布兰代斯用社会学调查研究数据说明限制妇女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在该案件中,布兰代斯用2页追溯案例,采用了Lochner案中法院承认的如果长工时会影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则可以限制工时的结论;用15页引用其他州和外国法律中关于长工时影响工人健康的报告和案例;用95页引用美国和欧洲的工厂和医学报告,说明长工时对妇女的健康有害。

最高法院以9:

0宣布俄勒冈州限制工时的做法有效。

“妇女的身体结构及生育功能使她们在为生存的奋斗中处于身份不利的地位”健康的母亲是健康的后代的根本,考虑到妇女本身的健康和我们种族的健康,“妇女的身体健康必须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关键词:

社会法    契约自由的限制    劳动保障

【案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

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求: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

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

运用法的效力有关知识对此进行评析。

【案例】英国人阿克毛因涉嫌贩毒,于2010年10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最高法21日驳回他的死刑上诉。

按照中国法律,贩卖海洛因等毒品50克以上就可判处死刑,但是英国却以阿克毛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中国改变对他的死刑判决。

外交部表示,中方对阿克毛的审判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英国却以阿克毛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中国改变对他的死刑判决。

据新华社9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声明称,继2010年4月6日对日本公民赤野光信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后,另有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森胜男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练习】“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原则D.综合原则

A国公民汤姆劫持B国航空器,试图进入C国,但在强行驾机飞越D国和中国领空交界处时,油料耗尽,飞机只得迫降在中国领域内。

适用中国刑法对汤姆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是()。

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原则D.综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该条款所体现的是以下哪一原则?

()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原则D.综合原则

【案例】河南洛阳种子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判决书中写道: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

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

  随后,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副庭长的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认为: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案例】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该案涉及法的对象效力问题,即使是日本公民,一旦进入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自觉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如果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离开中国领土,但中国司法机关对其依然具有管辖权。

【练习】某甲96年一年中连续偷盗机动车辆价值200多万元。

(1)如果甲的行为在98年事发。

请问对甲是适用79刑法还是适用97刑法?

为什么?

(2)如果甲的行为在96年被发现并经过法院审判被判处无期徒刑,98年甲以刑罚过重为由向法院申诉,请问该要求是否予以支持?

为什么?

根据79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9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适用97刑法。

甲的行为在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新刑法虽同认为是犯罪,但处刑相对较轻,且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根据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生效后的新刑法定罪量刑

2)法院应不予支持。

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新刑法对新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案例】刘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800元。

刘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同工厂的扬某。

之后刘某因患精神分裂,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请问: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

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何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自幼丧父,后其母改嫁他人。

2006年10月1日13时许,时年未满18岁的何某在林州市城郊乡西街村委会门前,租用被害人郭某的出租车去林州东岗村,并商定来回费用为100元。

之后,被害人郭某驾车将何某送至其在东岗镇东岗村的住处。

何某在家吃过晚饭,因无钱付车费,遂生歹意,趁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从立柜上拿起一把剪刀掖在腰间。

当郭某驾车载被告人何某返回林州市区,行至河顺镇风门岭隧洞内不远时,何某突然从腰间掏出剪刀,朝正在驾车的郭某的胸前猛刺一下,郭某停车与何某搏斗。

何某伸手拉开副驾驶室车门准备逃窜,郭某见状也从副驾驶室出来,下车拽住何某。

何某持剪刀朝郭某颈部、面部及身上猛刺数下。

尔后,沿风门岭向北逃窜。

被害人郭某险金沿公路追出数十米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无钱支付被害人车费,竟意图行凶,在刺中了被害人胸部数刀后,为了逃避追赶,又向其颈部和身上连捅数刀,致被害人于不顾,放弃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36条第1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列谁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应由谁赔偿呢

【案例】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猥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

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示: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采光权】【死囚生育权】其一,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因此如果支持该项请求,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若某女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其夫同样申请实现生育权,则该女将会逃脱死刑的惩罚。

其二,由于该案中的当事人是男性,因此不会产生逃脱死刑惩罚的结果。

其三,这个结果明显与“男女平等”的原则相矛盾。

所以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个请求。

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系统解释的典型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请求“新权利”的诉讼,这些请求有些被法院承认,有些则被驳回,更有许多本来就是权利体系的一部分。

面对这种“造权运动”,法律该如何调整呢?

【案例】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相机,其同事某乙要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但途中由于保管不善相机遭毁损,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像素的佳能相机相还,某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

讨论:

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的权利与某乙的义务属于什么类别?

提示:

某甲对相机的权利,某甲对某乙的权利

【案例】2005年11月王某将自己在某小区底楼的住宅改装成一小炒店,为此安装了抽油烟机,正好排烟口对准二楼住户的窗户,王某还专门配备了音响,每天营业至深夜。

住在二楼的张某深受其害,每当打开卧室的窗户,就会有伴着油烟的热浪袭来,且音响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正在读高二的女儿的学习。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多次要求物业管理部门解决未果,遂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纠纷属于一起相邻环保关系的纠纷,即相邻人排放废水、废气及废渣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相邻人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将住宅改装成小炒店,由于排放废气及音响噪音严重影响了张某家人的生活和学习,侵犯了张某家人的相邻权。

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例】甲答应赠予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

甲在给乙300元后就决定不再资助。

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予就应全部赠给自己,于是向甲索要未给予的200元。

分析:

在该案中,甲的赠予行为和撤消赠予行为是否法律行为;乙向甲索要未给予的200元是否法律行为?

【案例】戴某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在市区及郊区有数处房产。

戴某及其妻子一心想让父母把所有房产都转至自己名下,但父母始终未答应。

为此家庭矛盾逐渐加深。

由于父母忍受不了戴某夫妇的无理要求,无奈之下不辞而别,另租房居住。

一段时间后,戴某的父母由于想念孙子,在得到戴某的同意后,将孙子带到自己租住的地方住了几天。

几天后,戴母在送回孙子时,戴某夫妇二人再次为房产问题与母亲争吵,见母亲不同意,就殴打母亲。

当天,戴父要求居委会干部出面调解

戴某称:

“这是家务事,不用你们管。

”第二天,戴母乘儿子夫妇二人熟睡之际欲逃走时被抓回。

狠心的儿子与儿媳妇竟用塑料绳将母亲捆绑在椅子上,对其打骂并用冷水浇其身体,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

后戴某夫妇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批捕

法律行为受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构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或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戴某夫妇二人的行为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分析他们行为的结构,从外在方面看,戴某夫妇强制其父母把房产转至他们名下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行为);采取了为达到其占有房产的目的的行为方式,即非法限制其母人身自由的殴打、捆绑等手段;造成了其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0多个小时,身心受到伤害的结果。

从内在方面,即从主观方面看,戴某夫妇故意实施打骂、非法拘禁其母的行为,是出于满足把父母房产转至自己名下的需要,基于达到占有房产目的的动机,而且他们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是能够认识和作出判断的。

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法律行为在构成上包括行为的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的要素,这些要素在结构上包括构成法律行为的客观条件(即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和主观要件(即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两个方面。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需要、动机、目的和行为等认知等要素

【案例】2003年1月6日,家住镇江市润州区蒋乔乡的张君与住镇江市中山东路的尚永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尚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君。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

张君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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