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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

 

教育局学校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

 

一、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有效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如下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具体由安全主任组织实施。

(2)各班级、处室、功能室设立安全员。

各班主任为本班级的第一责任人,处室主管领导为本处室第一责任人。

班主任、办公室和功能室负责人要对教室、功能室、级部办公室的设施设备要进行日常检查。

(3)班主任每日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处室主任及功能室负责人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安全检查小组定期组织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电器、电源、用水、库房、电脑机房、实验操作室、食品卫生、旧建筑物、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均为检查的重点部位。

(5)学校班级、各处室、功能室除了日常安全检查之外,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寒暑假分别进行全面检查。

(6)编制安全检查及整改建议报告。

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领导,并要求及时整改。

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7)建立安全检查台账。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

记录要有检查负责人和存有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检查负责人要进行再复查。

(8)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汇报。

二、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

为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彻底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由学校校(园)长担任组长,副校(园)长担任副组长,安全主任及其他协管安全的老师为成员,定期对学校进行隐患排查。

       

(2)学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3)学校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

1.各类设施设备有无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通道楼梯照明和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车通道、灭火器材配置及消防设施有效情况;

4.用电、用油、用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夜间治安、消防值班巡查、记录情况;

8.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的情况。

(4)对学校内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盗巡查频率,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5)主要场所的隐患排查

1.教室、图书馆、体育馆、食堂、集体宿舍等人群密集场所在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巡查;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加强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

2.教室、功能室、办公室的责任人分别为班主任、功能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

各室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教室、功能室、办公室的门窗、玻璃、电器、黑板等,要经常察看是否有破损、松动、脱轨、漏电等现象。

发现问题能维修的自己要维修,不能维修的要及时报告学校修理工,并填报维修报告单。

属重大隐患的要及时疏导学生远离不安全的地方,并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

(6)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结束后,学校应当落实责任人,限期对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工作缺陷进行整改。

(7)学校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8)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实报上级部门备案。

(9)安全办每月负责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查找隐患产生的原因,并制定防止隐患产生的方案和措施,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提供依据,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全面宣传并贯彻学校安全教育理念,使安全深入每个职工和学生,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政策规定及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范围。

(2)由安全主任拟定学校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3)营造浓厚的安全宣传氛围,张挂包括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宣传标语、宣传画,制作固定的安全宣传栏、安全专刊,有学校安全读物。

(4)全校师生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学校领导、相关人员及师生定期学习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聘请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及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校上安全教育课(讲座),师生知晓消防、交通、治安、防震、防溺水、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知识、基本急救技能和法制知识内容;

3.认真落实“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学校安全教育周”和“消防安全宣传日”等专项教育活动。

(5)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包括:

1.学校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必须具备从事学校相关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主任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2.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副校长、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6)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包括:

1.学校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学校应将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3.在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7)中小学生安全教育

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结合本校实际,将安全和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按学期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并分年段、分内容、分时段组织实施,形成教育制度,贯穿日常教学中,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10课时。

(8)学校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9)学校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0)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社会实践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活动方案,方案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

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组织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名单等。

(2)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事先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保护教育、组织纪律教育等。

(3)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4)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应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

(5)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不得超员运行。

(7)组织人员外出时要准备常用药物和应急物品。

(8)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以及火灾扑救等有危险性的活动。

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接送学生的校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所在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3)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4)应当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

(5)应当与校车提供服务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

(6)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7)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学生的安全。

(8)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

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

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载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9)认真确定每辆校车的学生乘载数。

要根据校车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载现象。

(10)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校车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11)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12)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14)学校应当建立车辆、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乘车学生信息档案。

(15)学校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包括:

1.学校定期召开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

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2.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3.对驾驶员定期进行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4.对学生进行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16)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

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六、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联席工作制度

为保障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和校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需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联席工作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学校、教育、公安、交通、小区物业、义工、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

(2)定期召开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3)应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4)与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5)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6)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7)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周边社区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校车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

(8)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配合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10)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11)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派出所派出警力在校门口值勤。

学校和派出所联合防范、打击、处理校外干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同时预防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

七、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委会。

(3)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

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

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

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

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6)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1.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

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2.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8)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9)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不开展事故调查或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

八、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有领导责任。

(2)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5)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

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6)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

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

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

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

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7)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8)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9)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

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11)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为认真落实市、区教育局关于学校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要求,更好地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监督、协调和调查处理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本校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学校成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担任。

成员由安全主任、总务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2.结合学校、部门的实际情况;

2.3.结合学校、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2.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2.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2.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学校、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2.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2.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学校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校长签发。

(3)应急预案的备案

学校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4)应急预案的实施

1.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5.学校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学校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7.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全校教职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的一般程序、应急处置的方式和方法,确保在危险来临时,我校应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演练活动培养学生听从指挥、团结互助的品德,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学校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2)学校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体育馆、大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生、教工宿舍(公寓);

3.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

5.变配电间;

6.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教室;

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3)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

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4)教职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5)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设施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安装栅栏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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