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全面整理自《老钟讲知产》表格形式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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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全面整理自《老钟讲知产》表格形式汇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7’

重要考点:

1.★★★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

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

2.★★★邻接权: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3.★★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及对合理使用的限制

4.★★法定许可

5.★其他需要关注:

1)著作权的客体;2)广播权;3)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知识点顺序梳理

一、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

1.无独创性的例子:

汉字作品翻译为盲文、电视节目表、大头贴、精确临摹的复制品、(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

2.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公检法官方正式文件或者译文、竞技体育活动、通用性质的作品、方法、创意、构思、程序、时事新闻(消息)。

3.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2010.2.26):

禁止出版、传播;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的责任,但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4.实用艺术品:

受保护的条件:

实用功能与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独创性;有水准。

二、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规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的认定: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2)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或者辅助(校对、誊写、打印)的人不是作者。

3)由法人(其他组织)组织并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有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为作者。

4)作者的推动:

署名。

2)保护WHEN&HOW:

《著作权法》第2条

以中国为起源国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完全按照中国法律提供保护

以外国为起源国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协定,或者非前述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首先出版,享有著作权。

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归属分类

类型

归属

权利

合作作品

(合意+共同创作)

合作者共有;合作者死亡——继承、受遗赠——其他合作者享有。

不能协商一致:

可以分割的,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不可分割的,除转让外,行使著作权所得收益应当分配

委托作品

原则上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享有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有约定则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例外

当事人(自传主体与执笔人)合意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他人执笔,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讲话,不构成单位作品的,属于讲话人。

职务作品

原则上原则上依据约定;无约定,属于作者。

单位权利:

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否则许可所得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例外,归单位:

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担责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权利:

1)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2)获得奖励权;3)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所得合理分配给作者)

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产生的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否则将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1)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

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2)主要演员: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剧本、音乐(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美术作品

作者。

文字手稿不构成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所有者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匿名作品

待身份确定

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内容★★★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

著作人身权(4):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均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均无则由相关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13):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汇编权、放映权、改编权、翻译权、展览权、摄制权。

类型

理解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1)不要求公众知晓,需和财产权一起行使,以下推定许可:

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类似;将未发表的作品部分财产权转让的。

2)遗作: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则有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一次用尽:

须由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使作品出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

1)积极权能:

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署名的顺序,原作品的作者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消极权能:

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有争议:

《著作权法》第48条第8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不认为是侵权:

1)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

不包含图书出版者。

复制权★★★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形式:

传统作品的数字化、无载体到有载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立体……

发行权★★★

以出售、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

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

2)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有独创性MTV)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人(4项权利,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公开播送作品

受控行为:

1)公开的活表演(公开授课、朗诵、演奏);2)公开的机械表演

非受控行为:

1)非公开表演(家庭范围);2)免费的公开表演:

双向免费,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

1)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

2)信息网络传播权VS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VS广播权(未储存)

3)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下:

A.无监控义务;

B.【避风港制度】在接到通知后承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

C.“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自通知之时起,构成共同侵权;

D.明知网络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接入、储存、定位服务的”,自明知时起,构成共同侵权。

广播权★★★

以无线、有线、转播的方式,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等类似工具公开广播传播作品

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结合法定许可)

1)一般著作权人(受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受法定许可限制)

3)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4)录音不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不受法定许可限制)

5)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

保护期

1)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影视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匿名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自然人的规定。

四、邻接权与保护期★★★

类型

内容

保护期

邻接权人义务

表演者权★★★

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保护至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公开表演演绎作品,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保护至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广播组织者权★★★

无论是否属于作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对其享有广播组织者权。

1)转播权

2)录制、复制权

保护至首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著作权人同意,只需支付报酬)

2)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已出版的录音作品,无需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

五、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法》第22条

1.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作品(表演)已经发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限于法定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情形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构成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可以全文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法定许可),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事先排除合理使用的唯二情形)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双向)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接触式,对其成果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直接接触需许可。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含中外作品)

3.《著作权法》第22条的注意提示

在网络环境下,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发表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其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2)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其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3)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4)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对于已经发表的软件,为了学习和研究其设计思想和原理而使用该软件的行为(如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机械表演等),属于合理使用,无须著作权人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六、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的情形:

可以通过声明保留排除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须支付报酬。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刊登。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3)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国家规划和九年义务教育课件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应当支付报酬,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2.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权

七、著作权侵权★★★

1.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受控行为,且无违法阻却事由。

2.特别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但没有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除非是共同侵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侵犯著作权。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姓名权和署名权。

第二部分专利法1-3’

重要考点:

1.★★★专利侵权及其抗辩事由

2.★★专利权内容与保护期限

3.★★授予专利条件

4.★强制许可

知识点顺序梳理

一、专利权客体:

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①对违反法律规定获得或者利用遗传物质资源并以来该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③科学发现;④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商业方法、未与工具结合的计算机软件或程序;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⑥动植物新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⑦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⑧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用于毒品、赌博;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予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1)新颖性;2)实用性;3)创造性。

新颖性:

①不属于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在国内外因其他方式为公众周知(展览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讲座);②且无抵触申请;③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专利: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2.外观设计:

1)新颖性(理解同上);2)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3)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人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专利申请

1.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同一日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协商不成,驳回各方申请。

【VS商标申请】

2.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须是根据条约协议互惠原则承认中国人优先权的国家;②第一次为正式申请;③向中国申请的主题相同;④法定期间: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3.单一性原则:

一发明一申请;一申请一发明;一发明一专利。

但有例外:

1)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3)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专利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四、专利权归属

类别

归属

发明人权利

职务发明

【VS技术合同】

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职务发明包括: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本职工作之外;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相关的)

1)所在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2)署名权

3)获得奖励权

4)获得报酬权

共同发明

1)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

2)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4)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1)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共有人均有自己实施该专利或者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所获得的报酬应在共有人中合理分配。

3)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允许,转让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五、专利权的内容、期限、无效宣告★★★

1.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包括: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①使用销售:

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为使用;销售另一产品的为销售;②侵犯外观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为销售;但侵犯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4)专利权是根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内容的禁止权。

5)专利权用尽:

例子(乙够的甲制造的专利产品,对于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的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都用尽了,乙实施下列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制造权不可能用尽。

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不适用该规则。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起算点一律依照在中国专利局的实际申请日为起算点,不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

(邮寄的,以交邮邮戳日为实际申请日)

3.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请求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诉请支付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2)上期间未经专利人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已制造、进口的产品,权利人可以主张停止该行为,但是实施人举证证明上述制造者、进口者已支付适当费用的除外。

3)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指导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授予之前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授予之日起计算。

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何人在任何时间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溯及自始无效。

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1)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以下情形可以不中止诉讼:

①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估报告未发现导致无效的事由;②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③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

2)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答辩期届满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法院不当中止诉讼。

3)侵犯发明专利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5.专利权宣告无效,有无溯及力:

1)专利权消灭有溯及力。

2)经生效的的专利侵权判决和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而言:

①已经实际执行的部分无溯及力,不予返还;②尚未实际执行的,不再执行。

3)无溯及力的例外:

①不予返还明显违法公平原则的,应当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返还;②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六、强制许可★★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自专利权授予满3年且自提出申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他人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获得许可。

2)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注意:

除外,均主要用于供应国内市场。

对半导体专利的强制许可,仅限于为了公共利益和垄断。

3.交叉许可:

从属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且从属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双方均可以申请对对方专利的强制许可。

4.强制许可的效力:

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许可他人实施,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七、专利侵权及其抗辩事由★★★

1.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判断标准:

1)字面侵权采取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侵权:

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力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2.侵犯外观专利权★★★

1)条件:

①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类似是指产品的用途相同或者类似),构成侵权。

②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无差异)。

2)提示构成侵权的:

①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②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且组合状态相同或者相似(E.G.榨汁机)。

③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其每一个组件相同或者相似(E.G.象棋、拼图)④变化产品的每一状态相同或者相似(E.G.榨沙发床)。

3.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使用的是案外人的技术方案,或者主张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缺少创造性。

2)权利用尽: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3)先用权:

①概念:

在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前述手段使得专利技术成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②注意:

先用权人在申请日之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

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不含经营目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

7)1996年“碧芝自制饰品店”在迪美购物中心开张,这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四通八达,由于位于市中心,汇集了来自各地的游客和时尚人群,不用担心客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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