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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5

1

1.5

1

1.5

案例分析题

1

12

1

10

1

10

合计

3

14.5

3

12.5

3

12.5

本章教材变化

2016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对“银行卡”、“电子支付”的有关内容进行重新编写。

2.新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分类(P328-329)

【案例1·银行汇票】(P329)

【案例2·银行承兑汇票】(P328、329)

【案例3·支票】(P328)

(二)票据关系VS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P330)

1.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发生、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无关

3.票据基础关系:

属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发生,与票据有紧密联系

【案例·各种关系】(P331)

(三)票据权利概述(P327)

1.持票人VS票据权利人

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向偿还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概述(P327)

【案例·票据权利】(P332)

(四)票据责任(P332)

1.票据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主债务人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

除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为次债务人。

2.票据关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仅仅是票据关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据关系人。

(五)票据行为概述(P333)

1.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4种: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是取得票据权利的主要原因,但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1)依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②依让与而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则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例如,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例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丙公司因法人合并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凭证(P334)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

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

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

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案例·交付前取消】(P336)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例如,票据遗失、被盗):

①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

【案例·未交付而善意取得】(P336)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5年)

A.支票无效

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A

【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2009年)

A.丙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能向乙公司行使基础关系有关的权利。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2年)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一)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P338)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

(3)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二)票据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如果票据代理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2)效果

①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②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又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5日,甲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

据查,甲的行为系在A公司授权下进行,该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真实、符合规定。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甲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行,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B公司取得票据权利,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

据查,甲的行为并未获得A公司授权,该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真实、符合规定。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即B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

据查,甲的行为并未获得A公司授权,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的角度,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虽然A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但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获得了A公司的授权,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而甲由于票据上不存在其签章,仍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4】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甲离职,A公司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

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B公司属于知情第三人,本案仅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A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的票据的角度,由于B公司明知甲不具有代理权而取得票据,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A公司的签章是真是假,均无人应对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①无权处分人:

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作背书人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原权利人:

原权利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原权利人曾经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应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但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所记载的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

(2)出票人完成记载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四)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

3.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4.“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5.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考点4】票据的伪造(P342)

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①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构成票据的伪造(狭义)。

②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狭义的)票据伪造。

2.狭义票据伪造的责任

(1)对被伪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年)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选项B:

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P338“情形一”)

【案例2】(P338“情形二”)

【案例3】(P339“情形三”)

【案例4】(P339“情形四、五”)

【案例5】(P339“情形六”)

【考点5】票据的变造(P343)

1.变造VS更改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变造的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年)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对变造前的金额(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6】票据权利的消灭(P344)

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

(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

(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1)消灭时效期间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2006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在本题中,A公司是出票人,向A公司行使的不论是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自出票日(2006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2)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3)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7】票据抗辩(P347)

1.票据抗辩分两种,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2.物的抗辩的情形

(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②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狭义)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①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②法院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

3.人的抗辩的情形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4.抗辩切断制度

(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2)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3)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给付相当的对价,善意受让人必然受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无瑕疵的权利,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均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D:

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甲无权要求返还;

(2)选项B:

乙因胁迫他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

丙无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相应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背书不连续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

(2)选项B: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直接向票据债务人交付货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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