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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

XX省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促进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委党组和有关处室重要议事日程,在委党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分管委领导的指导下,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委党组或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至少听取一次离退休工作汇报,统筹协调解决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管理,确保按照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财务处统筹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财政供给口径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处是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机关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考察调研、参加有关会议或重大节日活动等。

(三)办理相关证件,开展走访慰问,接待来信来访,协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抚恤和遗属等工作。

(四)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做好委关工委工作。

(五)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资料统计及离退休工作专题统计表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承办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

第六条建立离退休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老同志、凝聚老同志、服务老同志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党员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第八条党员离退休后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做到离岗不离组织,退休不褪色。

第九条离退休党支部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作为支部建设的重中之重,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老同志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坚决拥护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

第十条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要建立学习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组织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

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增强效果。

第十一条离退休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

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留成的50%作为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其能按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和党组织生活、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等,确保其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政策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每年召开1-2次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报告会或座谈会,通报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形势和机关主要工作情况,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五一”、“七一”、“八一”、“十一”及重阳等一些重大节日前后,按有关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老同志兴趣小组等组织离退休党员、老同志开展有意义的纪念活动、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就近就地调研考察或参观祖国现代化建设新成就等活动。

第十五条每年由离退休工作处按有关规定为机关离退休人员统一订阅一些报刊杂志。

第十六条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手续,每年为离退休人员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委领导分别带队走访慰问部分离退休干部。

其他重大节日和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过生日等,视具体情况由委领导、离退休工作处或离退休党支部负责人等走访慰问。

按有关规定,每年春节和重阳节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探望生病住院离退休人员时给予适当慰问金或慰问品,离退休人员过生日给予一份生日蛋糕。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

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且身边无人照料的离退休人员因急重疾病需紧急救助,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向委领导报告情况并联系有关处室,按委领导指示和政策规定,共同做好紧急施救、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及时按政策规定和从简节约原则妥善处理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安排,视情况由委领导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对遗属进行看望慰问,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慰问金。

第五章联系走访制度

第二十条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联系走访离退休人员,真正带着“孝心、爱心、耐心”,“敬爱至恭”服务老同志,切实做到“四深入、五上门、六清楚”:

“四深入”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离退休党支部、深入老干部家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离退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落实离退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老同志办实事做好事。

“五上门”就是老同志生日上门、生病住院上门、有困难上门、有诉求上门、有家庭和社会矛盾上门,真正关心、爱护、尊重老同志,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六清楚”就是老同志的思想状况清楚、特点爱好清楚、学习活动清楚、健康状况清楚、家庭情况清楚、主要困难清楚,切实提高为老同志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联系走访时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国家和省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革发展重要政策举措,单位重要文件、会议、人事变动等信息。

对离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或问题,及时做好宣传解释、答复、汇报反映,及时反馈上级意见或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热情接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电来访,做好所访事项登记、办理与反馈,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每年上门走访1-2次。

第六章阅文制度

第二十四条阅文人员为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离退休干部,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文件范围为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单位普发性有关重要文件(新闻媒体已全文刊发的不再提供阅读)。

第二十六条需要阅读指定文件的离退休干部,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由离退休工作处向有关处室办理文件借阅手续后,安排在次日下午上班时间在离退休工作处阅文。

有密级的文件按规定范围、时间、地点阅读,届时由离退休工作处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鉴于党和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很多普发性重要文件在其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都有发布,需网上阅读文件的离退休干部可在上班时间到老干部活动室电脑室自行或由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帮助阅看。

第二十八条阅文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不得在文件上涂抹、圈划,不得将文件(包括相关资料)带离阅文处,不得复印文件,一般不得抄录文件内容;阅文后,在阅文记录上规范签注本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工作处和机关有关处室要为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提供及时、有效、方便的服务。

第七章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老同志活动室是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学习、阅览、上网、娱乐、健身、联络等主要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活动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适应其开展日常学习、文化体育、兴趣爱好等活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积极组织、合理安排、规范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参观考察调研、文化体育、兴趣爱好等集体活动,让离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卫生计生事业等发展情况,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培养有益健康的兴趣爱好,丰富老年生活。

第三十二条集体活动组织安排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和我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非党员联络小组、老同志兴趣小组等每年可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重点,围绕委中心工作,按照主题明确、符合规定、量力而行、就近就地、不出本省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别组织1-2次集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集体活动要准备充分,确保安全。

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活动组织者应在征求有关老同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离退休工作处报委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集体活动应根据身体状况自愿报名,身体不好或行动不便的不宜参加,原则上不安排80岁以上高龄人员到外地参加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项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通知和具体事项的安排,离退休工作处派员参加并为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活动期间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统一安排,团结互助,安全第一。

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意外,责任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集体活动的费用采取参加者个人承担与单位补贴或党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开支。

第八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或个人用车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联系,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离退休人员个人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工作处按照先公后私、先急后缓、先后有序、先审后用的原则,实行预约登记制(紧急救助除外),根据用车人事先填写的用车单(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供),按照合肥市城区范围内用车由处承办人员审核、城区范围以外用车由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统一登记联系安排。

第四十一条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的车辆,执行委机关公务车运行维护经费管理规定,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运维经费预、决算信息和运维费支出情况由委办公室公示,接受监督。

(一)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私自外借公车,严禁借公事用车之名而办私事,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动用公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需经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备查。

(三)在节假日和无外出公务活动的工作日夜晚,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在节假日前一天和工作日下班前将车钥匙交处专人保管。

(四)发现车辆未经批准在节假日出行或在外过夜要严肃查处,发生意外等任何后果,由驾驶员、用车者、有关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五)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执行任务不误时、不误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四十二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管理严格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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