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12个重点行业领域118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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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12个重点行业领域118条规定

12个重点行业领域118条规定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交通安全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要严格驾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使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事故发生率达标。

要严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禁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要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营运客车、旅游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上路行驶。

严禁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四、要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要确保公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确保高速公路标志标线、中心隔离设施及服务区安全设施规范、齐全,对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不得投入使用。

要加大对在“村村通”公路上行驶的客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力度。

五、要切实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六、要切实加强农机管理。

要切实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试验鉴定关、注册登记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属于农机部门管理的车辆,应当尽快移交完毕。

严禁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超范围管理。

七、要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努力形成“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严禁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作业。

七、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进行生产,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作业。

二、要加强钢水、铁水等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普通天车吊运高温液体金属,严禁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要加强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理,煤气储罐区等场所必须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配备煤气防护用品,严禁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严禁在煤气浓度超标时作业。

四、要在煤气系统设置安全可靠的切断装置,严禁在未可靠切断煤气气源、未对煤气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五、要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

八、要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严禁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

九、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企业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要加强企业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即上岗。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有关规定,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仓储设施。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规定,严禁在烟花爆竹仓库中超品种、超药量、超范围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管理制度,严禁经营非法生产产品、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

六、严格执行礼花弹等应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储存、运输、经营该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严禁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违规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

九、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禁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严格通风安全管理,严禁地下矿山在未实现机械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质、风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严格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检修,严禁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八、严格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严格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十、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技术,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严禁违规捡矿。

十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

十二、严格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露天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开展安全监察,严格依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规定,搞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扎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四、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法定职责,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

保证不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

五、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生产、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八、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严把技术检验关,严禁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九、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严禁未经许可进行气瓶充装。

十、要由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的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被维保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严禁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要坚决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严禁失控漏管。

三、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禁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严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五、要严格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要督促社会单位做到消防工作“六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修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

严禁社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七、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八、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严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九、要严格落实各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

十、要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报告火警并积极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火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维护校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教育进课堂,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卫、自救能力。

加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在紧急时刻保护学生儿童的能力。

三、要强化应急演练。

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演练,增强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狠抓安全隐患整治。

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对重点对象和敏感人员进行细致排查,严管严控。

五、要落实学校巡逻值班制度,尽快配齐、配强学校保安人员,对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治安复杂的重点部位,增加公安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

六、要强化学校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严格学生外出登记和请假、销假制度,禁止将各种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七、要严格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饮水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要加强对学生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

八、要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严格校车管理,严禁无牌照车辆和农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九、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对学校周边游戏厅、网吧的清理整顿,坚决查处校园周边各种违章经营摊点。

十、要强化安全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及时、准确上报安全工作信息,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现象。

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

二、要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淤地坝的管护,严禁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要加强水库安全度汛管理,严格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对病险水库视病险程度采取降低汛限水位运行或空库度汛。

四、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严禁无证采砂,严禁汛期采砂。

五、要加强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的管护,严禁损毁大坝、水闸、堤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测量等设施。

六、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水利工程。

七、要加强在建工程度汛安全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工程度汛方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八、要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九、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禁止生产部符合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严禁渔船载客行为,严禁渔船带病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十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智力,严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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