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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進一步開放

及深化與廣東省的經貿合作

引言

內地與香港同意在《安排》下制訂一系列的開放措施,涵蓋服務貿易以及其他合作範疇。

內地亦同意推行一系列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藉以深化粵港經貿合作。

背景

2.內地與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主體部分,並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六份附件。

根據《安排》第三條,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市場開放措施,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為此,雙方先後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四份補充協議。

我們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再次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開放措施展開磋商。

經過多輪討論,雙方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安排》補充協議五。

協議文本可參閱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http:

//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3.此外,為加強粵港之間的經貿合作,香港與廣東省政府自二零零八年五月起就在廣東省實施一系列先行先試的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的事宜進行了磋商。

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措施亦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

部分措施納入了補充協議五内。

4.下文第5至9段撮述一些在《安排》下及一些不納入《安排》的廣東先行先試的主要措施。

補充協議五及廣東先行先試措施的撮要在附件。

詳情

(I)《安排》下的進一步開放措施

5.在是次《安排》的磋商,我們與中央人民政府達成協議的市場開放措施共有29項,涵蓋17個服務領域,包括15個屬於《安排》原有的服務領域和兩個新增的服務領域。

因此,《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數目,會由現時的38個增至合共40個。

雙方亦同意加強電子商務、商標及品牌,及專業資格互認方面的合作。

一些特別值得注意的優惠措施現撮述如下:

(A)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A.會議和展覽—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天津、重慶和浙江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這是2007年開放措施中,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及上海從事相關業務的擴展);

B.銀行—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C.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i)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以及(ii)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比例的限制;

D.殘疾人士社會服務—在廣東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這是2007年開放措施中,允許在廣東提供養老服務的擴展);

E.旅遊—(i)下放審批權予廣東相關當局,以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請;以及(ii)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F.會計—(i)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就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而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以及(ii)在香港、深圳市及東莞市設置專門考場,以供香港居民參與內地會計專業考試;

G.醫療及牙醫服務—(i)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並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此外,就以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廣東設立的門診部而言,香港與內地服務提供者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所設立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將由廣東衞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及(ii)允許具有專科醫生資格,並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H.《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的開放措施(新增服務領域)─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兩個新增服務領域享有優先市場准入待遇。

該兩個領域是內地根據《協定》給予智利優惠但尚未涵蓋在《安排》之內的領域,分別為與採礦相關的服務(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及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鐵、銅、錳的礦勘探和勘查業務);以及

(B)貿易投資便利化

I.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便利化下推動三項建議:

(i)成立工作組,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ii)在知識產權保護(現有的八個合作領域之一)合作領域下成立協調小組,以加強商標合作。

有關成立上述協調小組的協議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以及(iii)新增“品牌合作”為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新合作領域,令合作領域總數增至九個。

6.各項服務市場開放措施會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安排》附件5所載的準則獲得優惠,而內地也會視乎情況擬訂和公布所需的實施規則和規例。

7.根據《安排》附件4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會再施加任何新限制措施。

這項承諾也適用於最新一輪的開放措施。

8.根據《安排》第十五條,內地和香港承諾鼓勵互認專業人員資格,作為《安排》的服務貿易措施之一。

為此,雙方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兩項有關豁免的協議已在《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

建築領域方面,雙方會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進行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II)與廣東合作的措施

9.正如上文第3段所述,中央人民政府已批准某些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在廣東以試點形式先行先試。

這些措施共有25項,當中17項納入為《安排》下的開放措施,涵蓋會計、建築及相關工程、醫療、人員提供與安排、環境、社會服務、旅遊、海運、公路運輸及個體工商戶等。

另外八項措施所涵蓋的領域為旅遊、教育、環境、廣告及分銷服務,而這些措施不會包括在《安排》之內。

除上文(I)段所提及的試點措施外,其他值得注意的廣東措施包括:

A.教育–(i)委托廣東審批香港機構在廣東設立香港人士子弟學校;及(ii)由教育部與廣東部門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共同審批粵港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B.環境–(i)同意廣東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及(ii)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珠江水污染防治;以及

C.旅遊–(i)將“144小時便利簽証”政策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個廣東;(ii)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先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暫住一年以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工作的非廣東籍居民組織開展迪士尼定點團隊旅遊;及(iii)支持廣東省開展旅遊綜合改革試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作。

(III)便利《安排》的實施

10.雙方亦同意就落實《安排》方面加強合作。

商務部會同內地有關當局,最近就幾項服務領域製備了《安排》申請指南,作為推進《安排》落實的合作措施之一。

幾項服務領域包括建築及相關工程;公路運輸、海運、航空運輸;以及分銷服務。

上述申請指南概述內地現行的法律和規例,以及在內地提供各類服務的申請要求和程序,為業界對內地的規管制度提供便捷和實用的參考。

有關指南可於工業貿易署的《安排》網頁瀏覽。

實施後的影響

11.《安排》提供的新措施,將會為香港工商界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拓商機,增加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新措施將會進一步增強業界拓展內地市場的優勢。

值得注意的是,以廣東為試點的措施將會加強粵港兩地的合作。

總體而言,各種措施將能促進內地與香港的居民及投資的流動,加強兩地經濟融合。

查詢

12.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工業貿易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事項

聯絡方法

一般查詢

電話23985667

傳真35250988

電郵cepa@tid.gov.hk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證書及工廠登記

電話34036432

傳真27876048

電郵cepaco@tid.gov.hk

《安排》貨物貿易的一般查詢

電話23985676

傳真23989973

電郵ma_registry@tid.gov.hk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電話34036428

傳真35250988

電郵hkss@tid.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安排》及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2008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I)服務業開放措施

會計

1.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5年。

2.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點。

3.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居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並設置專門考場,考試合格者由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同左第3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建築及相關工程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5.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2.同左第5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6.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3.同左第6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醫療及牙醫

7.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8.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

4.同左第8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9.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5.同左第9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10.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6.同左第10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1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7.同左第11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與採礦相關的服務(新領域)

1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新領域)

1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務。

印刷

14.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會議和展覽

15.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巿、天津市、重慶巿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巿註冊的企業。

分銷

16.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8.委托廣東省審批有關分銷服務項目。

銀行

17.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香港設有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訊息、帳戶訊息以及產品訊息等核心系統;

(4)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旅遊

18.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19.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9.同左第19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10.將〝144小時便利簽証〞政策適用範圍擴大到廣東全省。

11.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先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暫住一年以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工作的非廣東籍居民組織開展迪士尼定點團隊旅遊。

12.支持廣東省開展旅遊綜合改革試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作。

航空運輸

20.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個體工商戶

21.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營業範圍為:

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22.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營業範圍為:

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

13.同左第22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

2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14.同左第23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24.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15.同左第24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環境

25.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

16.同左第25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17.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珠江水污染防治。

包括提高污染防治技術、粵港空氣質量、水質監測網絡優化升級,提高車用燃油質量等。

社會服務

26.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18.同左第26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海運

27.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19.同左第27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公路運輸

28.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

20.同左第28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29.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

21.同左第29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教育服務

22.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機構在廣東設立香港人士子弟學校。

23.由教育部與廣東省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共同審批廣東省與香港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廣告服務

24.授權廣東省負責外商投資廣告服務項目的審批。

(II)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

電子商務

30.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

成立工作組,爭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25.同左第30項(已納入《安排》開放措施)。

知識產權保護

31.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以加强兩地在商標註冊業務和商標保護工作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品牌合作

32.將品牌合作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以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III)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會計

33.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建築

34.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沒有包括在2008年《安排》内的8項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措施的內容以雙方達成的協議的文本或有關機構其後公布的細則為準。

 

工業貿易署

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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