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定对照汇总表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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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定对照汇总表新.docx

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定对照汇总表新

住宅建筑设计

防火规定对照汇总表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欢迎探讨补正。

执行时应以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为准。

■编写人:

教锦章(执笔)

李建广刘绍周王觉

■编写日期:

2007年7月

■依据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简称《住建规》

2.《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本书编写组.住宅建筑规范详解.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简称《建规》

5.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811.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简称《建规图示》

6.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简称《高规》

7.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简称《高规图示》

■目录

概述……………………………………………………2

表1至表6安全疏散(楼梯间形式、数量及

位置的确定)…………………………4~9

表7建筑层数折算…………………………………10

表8和表9防火分隔措施………………………11~12

表10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耐火极限………………13

表11防火间距………………………………………14

表12防火构造………………………………………15

表13消防救援………………………………………16

 

概述

一、《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其

中有关防火与疏散的规定,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存在多处差异,使设计和审图人员无所适从,以致影响设计质量和安全。

为此,本文以《住建规》第9章的防火与疏散条文为序,仅就建筑专业防火设计的内容,列表对照汇总《建规》与《高规》的相关条文,并提示及阐述异同,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设计和审图人员对条文规定的理解和执行。

二、《住建规》是我国首部以“一种建筑类型(住宅)为对象,涉及建造全过程和各项领域的性能或指标要求,全文强制的技术规范”。

因此,《住建规》不能解决住宅防火设计的所有问题,尚应与相关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与一般性条文配合使用,互为补充。

三、《住建规》针对住宅分隔与火灾的特点,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

1、“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2、“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3、“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但问题是:

上述理念并未获得《建规》和《高规》的全部和明确的认同,故三个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

例如:

1、尽管《高规》也着力于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和各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许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楼层面积超出1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参见《高规图示》第58~60页)。

2、作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体——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确定,《建规》和《高规》均仍按住宅类型区别对待,未与《住建规》同步。

即便是《住建规》本身,在第9.5.3条中也肯定了疏散楼梯间的形式与住宅的“建筑形式”有关。

四、《住建规》“首次将性能化要求和具体指标融合在一本标准中”,但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条文,在三个规范中找不到链接的相关指标规定,以致执行困惑。

例如:

户间防火分隔和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等。

五、综上所述,规范编制单位、时间、理念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是导致三个规范对住宅防火设计规定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

例如:

《建规》的修编在《住建规》之后,并多处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较少;《住建规》的编制则在《高规》之后,但因多处“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对较多。

六、在《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中明确指出: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住建规》的地位和执行时的责任应有清醒的认知。

2—9层(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1

类型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楼梯间的数量

《建规》第5.3.11条(楼梯间宜通至屋面)

《住建规》

第9.5.3条

《建规》

第5.3.11条

《住建规》

第9.5.1条

第1款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单元式和塔式住宅

2-6层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

或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但户门或通向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

或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且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型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户门距楼梯间>15m时,楼梯间应≥2个

 

同左

7-9层

户门或通向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

应为封闭楼梯间

通廊式住宅

2层

应为非封闭楼梯间

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且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3-9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应为封闭楼梯间

提示:

1.表1至表6为《住建规》第9.1.4条“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链接表达。

2.对于2—9层住宅无论何种类型,《住建规》与《建规》关于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规定是一致的。

并可明确以下几点:

1)2—9层住宅不考虑设置防烟楼梯间。

2)楼梯间宜通至屋面,为非强制性要求。

3)由于7—9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3—9层通廊式住宅均应设封闭楼梯间,或者是户门为乙级防火门的非封闭楼梯间,故已满足与电梯井相邻楼梯间的形式要求。

而对于一般多不设电梯的2—6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2层的通廊式住宅,该项规定执行的几率也较少(参见《建规图示》第61及62页)。

4)楼梯间的形式与住宅类型有关。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2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楼梯间的数量

《高规》第6.2.3条(楼梯间应通至屋面)

《住建规》

第9.5.3条

《高规》

第6.1.1.2条

《住建规》

第9.5.1条

第2、3款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10层和11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靠外墙并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应设封闭楼梯间

——

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型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并通过屋顶相连通,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3],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1.2m且为不燃体墙时[4],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距楼梯间>10m时,楼梯间应≥2个

12-18层

——

≥19层

——

——

应设防烟楼梯间

≤18层的每层做法同上;≥19层的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提示:

1.鉴于《住建规》第9.5.3条系性能化要求,故楼梯间形式的确定应执行《高规》的相关条文。

并可明确以下几点:

(1)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面。

(2)10-18层单元式住宅一般应为封闭楼梯间,只有当10和11

层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为非封闭楼梯间。

(3)≥19层的单元住宅均应为防烟楼梯间。

2.至于楼梯间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相差较大:

(1)对于10—18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两个规范的界定条件不同,执行何者或均需满足,应依照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

(2)对于≥19层的单元式住宅,《住建规》要求必须设2个以上的楼梯间,而《高规》尚给出了可设1个楼梯间的条件。

3.一般情况时,住宅单元之间仅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性隔墙即可。

4.该窗间墙宽度和窗槛墙高度的要求系针对此条设定的情况。

前者仅为

户间隔墙两侧的窗间墙;后者则为所有的窗槛墙(参见《高规图示》第60及61页)。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3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楼梯间的数量

《高规》第6.2.1条

《住建规》

第9.5.3条

《高规》

第6.1.1.1条

《住建规》

第9.5.1条

第2、3款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10和11层

——

——

应设防烟楼梯间(根据《高规》第6.2.7条规定:

除第6.1.1.1条的情况外,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650㎡,且设有1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1个楼梯间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户门至楼梯的距离>10m时,楼梯间应≥2个

12-18层

——

——

≥19层

——

——

楼梯间应≥2个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提示:

对于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与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规定的差异仅为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有所不同。

并可明确两点:

1.塔式高层住宅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对于≥19层的塔式住宅均应设置≥2座楼梯间。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通廊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4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楼梯间的数量

《高规》第6.2.4条和第6.2.7条

《住建规》

第9.5.3条

《高规》

第6.1.1条

《住建规》

第9.5.1条

第2、3款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10和11层

——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

住宅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10m时,楼梯间应≥2个

12-18层

——

——

应设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19层

——

——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提示:

1.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

10层和11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12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2.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

《住建规》与《高规》对此的规定差异较大。

《住建规》基于不考虑住宅类型的理念,对通廊式住宅同样给出了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

而《高规》由于将高层住宅单元每层至少视为1个防火区,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参见《高规图示》第58页)。

此外,在《高规》第6.1.1.1和6.1.1.2条符合可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中也不含通廊式住宅。

因为“通廊式住宅平面布置与一般内走道两边布置房间的办公楼相似。

横向单元分隔墙少,不如单元式住宅那样能有效地阻止、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范围大,不利于安全疏散。

因此,对通廊式住宅的要求严于单元式住宅”(参见《高规》第6.2.4条条文说明)。

住宅楼梯间的位置(表1至表4中的相关规定不再列入)表5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5.1条

第4款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5m

第5.3.1条

同《住建规》第9.5.1条

第9.1.5条

同《住建规》第9.5.1条

第9.5.2条

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性能化要求)

第5.3.13条第1、2款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限值(含表注2,该表从略)[3]

第6.1.5条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值(该表从略)

表5.3.13

注4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第6.1.6条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第9.5.3条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直通对外的出口,或距对外出口≤15m

第5.3.13条第3款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直接对外出口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2]。

当建筑≤4层时,可距对外出口≤15m

第6.2.6条及条文说明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过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

第7.4.2条第2款

第7.4.3条第6款

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相连通的走道和房间隔开[2]

第6.2.2.3条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提示:

1.从本表可以看出:

《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三者关于楼梯间位置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2.《建规》第7.2.3条第4款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烧体,其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此时的门厅已实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

3.该表的限值适用于封闭楼梯间者,如采用非封闭楼梯间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建规》第5.3.13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减少。

有关住宅安全疏散的其他规定表6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5.1条

第5款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应能从内徒手开启

第7.4.2条

第5款

除同条第4款规定者外,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1]

第7.4.12条第1、2、4款

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为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对外防护门的疏散门,应设火灾时能徒手开启的装置,并应有显明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6.1.16条

公共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为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对外防护的疏散门,应设火灾时能徒手开启的装置

第6.2.1.3条

第6.2.2.2条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9.5.4条

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为不燃性材料(性能化要求)

第3.0.9条

室内装修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提示:

1.本条条文说明又称: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应采用防火门(乙级)。

当有困难时,通向居住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才考虑选择双向弹簧门。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6条规定: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表7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1.6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第9.1.6条

实施与检查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者;建筑底部设计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第1.0.2条注2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者,建筑底部设计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第2.0.2条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9.1.6条

注1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第5.4.6条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层数的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第1.0.3.1条

第2.0.17条

第3.0.1条

住宅(含底部地上设置商业网点者)的防火设计以层数控制;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以高度控制

第9.1.6条

注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的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第1.0.2条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可按《住建规》的规定计算确定

提示:

1.《高规》条文未明确建筑层数的计算规定。

但《高规图示》第2页明确“9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适用于《建规》”。

2.《住建规》与《建规》关于住宅层数计算的主要矛盾在于:

《住建规》将顶部户内跃1层的户型,仍按2层计算层数,而《建规》则明确按1层计算。

致使出现(9+1)层、(11+1)层、(18+1)层的住宅或商住楼,是按9层、11层、18层,还是按10层、12层、19层进行防火设计的两难选择。

可供参考选用的户间防火分隔措施索引表8

措施名称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分户墙及楼板

表9.2.1条

对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从略)

表5.1.1

注5

按《住建规》执行

表3.0.2

限值同《住建规》

窗槛墙

第9.4.1条

高度≥0.8m或设实体挑檐(宽度≥0.5m,长度≥开口宽度)

第7.2.7条

通高幕墙内裙墙高度≥0.8m

第6.1.1.2条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窗槛墙高度≥1.2m[2]

第3.0.8.2条

通高幕墙内裙墙高度≥0.8m

户间窗间墙

第6.1.1.2条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窗间墙宽度≥1.2m[2]

户门

第5.3.11条

按该条规定的情况选用乙级防火门

第6.1.1.2条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第6.2.3.1条

第6.1.1.2条

10和11层单元式住宅设置2个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非封闭楼梯间时,户门选用乙级防火门

第6.1.3条

部分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提示:

1.《住建规》第9.1.2条规定:

“住宅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系性能化要求,其中对户间窗间墙和房门未链接具体规定,只能参见《建规》和《高规》的相近条文。

2.《高规》关于窗槛墙高度及窗间墙宽度的规定详见表2提示4。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表9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1.3条

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第5.4.6条

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为无洞口且耐火等级≥1.5h的不燃烧体的楼板和≥2.0h的不燃烧体隔墙。

[2]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第6.1.3A条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级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第9.4.4条

楼梯或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性能化要求)[1]、[2]

第5.3.11条

及条文说明

住宅电梯直通汽车库时,应设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该楼梯间和电梯间应设封闭门斗、防烟前室

提示:

1.《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的相应说明要求:

“对地下汽车库其楼梯间的封闭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可靠防火措施”。

2.对该处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尚可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但其限值与《建规》第5.4.6条的规定不同。

住宅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表10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2.1条

住宅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不低于表9.2.1的规定(表从略)

第5.1.1条

注5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从略)——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2.1的相应值相同,且增列有吊顶的相关值

第9.2.2条

四级、三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层数分别为3层、9层和18层

第5.1.7条

第1.0.2条

四级、三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多允许层数分别为2层、5层和9层

第3.0.1条

第3.0.4条

≥19层的住宅属一类,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0~18层的住宅属二类,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第5.1.1条

条文说明

如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同时增加建筑层数时,应符合《住建规》的有关规定

提示:

1.本表为《住建规》第9.1.4条“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链接规定。

2.《住建规》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难燃性”表述(原为“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3.《建规》不同耐火等级住宅的最多建造层数虽与《住建规》有所不同,但允许按《住建规》执行。

4.综上所述,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住宅的防火间距表11

《住建规》

《建规》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3.1条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第9.3.2条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表从略)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3.2相同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从略)——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3.2相同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性能化要求)

第5.2.1条

注1至注4

均为相邻外墙采取不同防火措施后,防火间距的调整值(具体条文从略)

第4.2.2条至第4.2.4条

均为相邻外墙采取不同防火措施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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