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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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我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专项技术论证分为单项技术论证和同类技术论证两大类。
单项技术论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特定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
同类技术论证是指已通过1次及以上单项技术论证,所论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效果良好,且具有涵盖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应用全过程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作支撑,由同一建设单位使用同类技术所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五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并报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委会”)备案。
第八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
第九条建设单位商市城乡建委标准化管理部门同意其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后,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监督等相关各方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
第十条专项技术论证会专家组应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关领域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7人及7人以上且为奇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专业配置应与论证内容相匹配,主要专家应从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各专委会委员及市标委会、市城乡建委相关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一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与论证项目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专项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专项技术论证的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其他技术内容,且不得与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抵触或矛盾。
专项技术论证为同类技术论证时,除应包含单项技术论证外,还应注重对符合要求且涵盖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应用全过程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应由论证专家协商一致同意应用,且无重大技术争议或原则分歧,方可同意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技术论证应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及会议纪要,结论分为同意应用或不同意应用两类。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概况、工程情况说明、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及专家组成员签字等。
第十五条专项技术论证结论仅对所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具体工程项目适用,并由参与专项技术论证各方共同实施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专项技术论证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专项技术论证会议纪要及修改完善后的全套专项技术论证资料,向市标委会报送告知性备案材料。
市标委会应及时将单项技术论证信息及同类专项论证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相关信息公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
第十七条鼓励应用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上升为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
专项论证情况表
专项技术论证项目:
专项技术论证单位:
专项技术论证日期:
年月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制
专项技术论证信息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项目
类型
A.新技术□B.新材料□C.新工艺□
专项技术及
拥有单位
专利情况
A.无□
B.有□
专利号
标准情况
A.团体标准□B.企业标准□
是否涵盖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全过程。
A.是□
B.否□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性能、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等
专项技术论证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单位的业务范围、规模及资质等情况
工程项目信息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项目名称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范围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项目概况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理由及应用范围
注:
(若有类似工程,请说明该专项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情况)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技术资料目录
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
成员:
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
(组织专项
技术论证)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是否备案
(告知性)
附件2
专项技术论证资料要求
一、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
工程基本概况(名称、地点、规模、数量、结构形式,外围护材料、形象进度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基本情况;专项技术论证原因和工程应用基本做法。
二、专项技术论证方案:
时间、地点、论证内容、会议议程及拟请专家、各方建设主体、材料供应单位及监管部门等。
三、可行性报告:
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研究报告、企业产品标准、型式检验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用户意见、有关专利、施工工艺、查新报告等;工程图纸、设计计算书、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
四、专项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专项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技术措施,可能产生问题分析和相应措施;需要设计计算的应提供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文件。
五、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依据、分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质量标准、试验检测和验收等内容及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等注意事项。
六、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
专项技术系统报告(如抗震报告、耐候报告)及组成系统各单项的检测报告,以及相关省(部)级、国家级的鉴定证书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专利证书及材料合格证书等。
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拥有单位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及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八、专项技术规定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包含材料、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四方面内容,且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被突破标准或参照标准的相应指标。
专项技术规定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规定。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是指经过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