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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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目录
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01)
(一)倾销的定义(01)
(二)反倾销的定义(02)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05)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05)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07)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08)
(一)出口前:
未雨绸缪(08)
(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
科学应对(08)
(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
不坐以待毙(08)
1、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一)倾销定义
倾销的定义。
根据《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定义
反倾销的定义,是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国家/地区为保障本国/地区经济不受外来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限制外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并以法律行为消除其危害的行为。
反倾销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
反倾销的内容较为复杂,且各国规定各有差异,但基本要件与关贸总协定规定基本一致。
(1)关于“正常价格”。
这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只要出口国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即为倾销。
(2)重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加征反倾销税前,各国执行机构必须确定损害由倾销所构成。
(3)反倾销数额。
根据国际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就倾销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旦确定倾销,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从法律上来讲,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是一种救济的方法,而非惩罚性措施。
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多,频率高,金额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也急剧增长。
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
大量的中国产品销往国外,“中国制造”越来越引起国外企业的关注。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反倾销越演越烈。
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所公布的最新资料,笔者初步统计了2009年欧美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过百,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
美国2009年贸易保护措施最大的目标也是中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宗,其中一半以上针对中国。
按照商务部的说法,美国对我国贸易诉讼“立案频率之高在贸易救济史上都极为罕见”。
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达58.4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在2009年12月30日以6票全部通过就油井管反补贴案件做出最终裁决,通过了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加征10%~16%关税的初步裁定,涉及中国钢企90多家,金额27亿美元。
不仅如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数量还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由表2.1可见,1979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为2起,20世纪80年代,中国每年遭遇到的反倾销指控平均为8起,90年代上升到每年31.7起;而到了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则进一步上升,其中2002年及2003年分别达到51起和45起。
表2.1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情况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1979
2
1988
11
1997
33
1980
2
1989
10
1998
28
1981
3
1990
15
1999
40
1982
8
1991
19
2000
43
1983
8
1992
27
2001
53
1984
5
1993
25
2002
51
1985
10
1994
39
2003
45
1986
4
1995
20
2004年1-6月
23
1987
4
1996
43
资料来源:
(1)于永达等著:
《2001中国反倾销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0~151页。
(2)田曦:
《1995年以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模型初探析》,《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8期,第16页。
(二)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反倾销国家越来越多。
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产品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物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4,000多种商品。
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款和超级301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对我国反倾销的国家除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外,2009年9月份以来,阿根廷、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三)对中国产品价格确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大。
国外起诉中国的倾销产品,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
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美的纺织品,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就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
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实践中,他们也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对我们国家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往往高于其他国家几倍甚至十几倍。
而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被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
如2009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部分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出口的钢格栅板征收145.18%的反倾销税,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表2.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数量表(截至2000年底)
国别
数量
国别
数量
累计
其中2000年
累计
其中2000年
欧盟
90
6
美国
78*
6
印度
38*
11
澳大利亚
32
2
阿根廷
29
0
南非
25
4
墨西哥
20
0
加拿大
17
2
巴西
15
0
韩国
14*
0
土耳其
10
2
新西兰
8
0
秘鲁
8*
0
智利
4
0
哥伦比亚
4
0
波兰
4*
0
委内瑞拉
3
0
菲律宾
3
1
日本
2
0
印尼
2
0
埃及
2*
1
以色列
1
0
泰国
1
0
斯洛伐克
1*
0
乌克兰
1*
0
尼日利亚
1
0
其他
1
0
注:
1.截至2000年12月20日,案件累计总数412起,涉案国家和地区29个;2000年案件总数为36起。
截至2001年1月31日,案件累计总数416起。
涉案国家地区29个,2001年案件总数4起。
2.累计数字中包括的保障措施案件数量为:
美国3起,阿根廷2起,韩国2起,波兰2起,印度1起,埃及1起,乌克兰1起,斯洛伐克1起。
3.累计数字中包括反补贴案件1起(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4.2001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为印度、美国、欧盟和南非。
(四)在对我国反倾销中呈现“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的特点。
“双反”就是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个反补贴调查,并进行裁决。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国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国发起10起“双反”调查。
这一措施已成为近两年来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
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
在2009年美元和欧盟分别对我国发起了两次反规避案件。
2009年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关于“日落复审”调查和终裁的案件几乎占到总数的20%,而终裁结果都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各国的反倾销制度反倾销税应该在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终止,除非复审发现有继续实施反倾销税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的“日落复审”规则。
而2009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都是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五)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
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因害怕我国的产品对其也造成损害而也采取反倾销进行预防。
2009年我国的纺织品、钢材、冶金等行业的一些产品都遭到了这种厄运。
3、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出口前:
未雨绸缪
1.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
认识到反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而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
实践证明,反倾销对出口商及出口国或地区的损害是严重的。
反倾销还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时常遭阻,其他国家为防止自己成为牺牲品,即受指控倾销的产品转向爱该国销售,并威胁其生产者,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阻止上述现象发生。
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性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倾销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
而从国际反倾销的实践来看,只要你这个企业没有倾销行为,即使有关产品收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2.优化“走出去”的模式
首先,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着力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与此同时,逐步培育自身品牌,提高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份额。
其次,实施多元化战略。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时产品多元化,二是市场多元化。
产品多元化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新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国语集中的现象;另一方面要主义出口与进口并重,保持贸易平衡。
再次,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合适的出口价格。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决定,从根本上避免发达国家在对我国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正确填写出口单据。
国际贸易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主要是通过单据转移来实现交易。
其中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除此之外,有时还须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官方单据。
第五,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
出口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最简单、最容易的方式,随着中国外贸改革进程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不再是难事,但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升的时代,企业若只选择出口,在遭遇反倾销后,企业就必受影响。
毕竟“易进来”也常伴随着“易出局”。
但在出口的同事,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在潜在对象国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领市场,且永远不会成为所在国反倾销的对象;不仅如此,只要企业投资区位选择恰当,有时还可在本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指控时,从第三国继续向该市场出口。
3.规范出口经营秩序
无序竞争、竟相压价是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扩大出口时的通病,常常是某产品在国外某一市场畅销,随后就有一大批企业蜂拥而至,结果是出口数量急剧增加了,但出口价格却大幅度下滑了。
在2004年9月17日发生了几名青年烧毁价值80万欧元温州鞋的西班牙埃尔切,短短几年内,温州鞋店就由最初的几家发展到30多家,中国鞋的价格只有5欧元,比西班牙当地最便宜的鞋还便宜2个欧元。
1994年至1996年的3年间,中国对美出口的龙虾仁由最初不到2000公吨扩大到6000余公吨,同期价格由1.5W美元/公吨下降到0.2美元/公吨左右,结果自然遭遇到了美方反倾销指控,涉案的6家企业分别被征收了91.5%到201.63%不等的反倾销税,因此,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应经常就出口价格和数量相互沟通,商定统一的出口策略,共同维护好出口秩序。
4.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
一般而言,国外某一行业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
在此过程中,出口企业或多或少能听到一些风声,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新号。
对此,企业要有敏感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须建立并用好反倾销预警机制。
此外,加强与中国驻有关国家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同样很重要。
一旦发现有关市场有反倾销的动态或趋势时,应及时通过减少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组团出访,拜托相关企业和协会等方法,使双方的矛盾尽量在协商的气氛下得到解决。
5.开展国际化经营
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产品价格链可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调查。
实践证明,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不易招致反倾销,比如计算机、汽车这样一些典型的全球化产品而言,我们几乎看不到在这些行业发生过反倾销或将会发生反倾销。
这就给中国企业一个启示:
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优势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过程。
6.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尽管很多企业早就提出按国际惯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且有的已落实到行动上了,但在成本及其他财会制度方面不严格,账目经不起检查,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账的现象在不少中国企业中依然大量存在。
曾两“战”韩国、两“战”
欧盟,被称为中国打火机行业“反壁垒斗士”的宁波新海公司就有深刻体会,应该说该公司已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财务制度,如原材料成本一项,他们就细分为耗料、耗工、耗费三项,比国内很多企业细得多,但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时却发现差距十分明显。
欧盟该项细分为20多项,多达3226个数据。
因此,切实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中国企业的财务制度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这不仅是打好反倾销官司的需要,亦是中国经济与国际真正接轨的需要。
7.启动反倾销会计
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的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
首先,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
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建立一个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应诉反倾销会计咨询服务,解决目前企业对需要提供哪些会计资料、如何进行会计陈诉或会计举证及怎样进行会计抗辩等“可想不可知”的问题;提供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服务,帮助被诉企业整理准备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陈述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针对不同国家进行会计抗辩。
其次,建立反倾销规避会计。
鉴于制定并实施会计战略,避免反倾销的发生至关重要。
因此,一套完整的反倾销规避会计预警体系应包括一下措施:
帮助企业了解反倾销法规、完善出口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实施会计定价战略避免授人以柄。
再次,启动反倾销调查会计,帮助企业搜集、检查及鉴定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会计数据、会计专门性问题及会计举证材料。
8.抓好企业档案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档案在应诉反倾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需要档案。
通过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往往是国外反倾销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次,反倾销应诉材料需要原始档案资料。
如美国商务部根据调查问卷进行初裁后,还须经过现场核查,通过核查人员得到的资料,然后做出终裁。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除核查应诉企业的应诉材料外,还要到公司各生产车间实地考核。
因此,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的建设对于顺利应诉反倾销,特别是最大程度上取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当前中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的建设工作,在档案建设上,应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重视档案建设工作
档案建设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人员希望所需材料能在最短时间内提供,一旦无故拖延,就有造价嫌疑;而如果没有完整齐全的档案,则很多事实将得不到佐证;如果弄虚作假,则会漏洞百出,而若被核查人员发现,则很有可能会前功尽弃。
所以企业应在思想上重视起生产经营档案的建设工作。
(2)加强对企业档案人员培训
新时期的档案人员不仅应掌握档案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档案业务,在当前反倾销等手段相继成为各国或地区保护本国或地区利益的重要贸易手段的背景下,档案人员如能适当掌握相关的倾销与反倾销的知识,并将之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对档案的建设上去,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3)改革企业档案收集与保管制度
具体地说,在制定企业档案归档范围时,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需要保存的、重要的文字材料、票据、单据,以及各种声像类、磁性材料、光盘类材料等固然需要建档保存,有时甚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工作联系单或每天的工作记录等原本并不重要的原始记录肯呢个也需要列入档案归档的范围。
同时,适当延长档案保管期限,以便一旦发生反倾销指控,能及时提供。
(4)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
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企业采用电子手段进行档案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方便是电子档案的重要特征,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比如当企业职工发生变动后,很快就能通过增加、删除或替换的方法完成修改工作,但从目前各国/地区反倾销调查的实践来看,往往是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资料,而非当前资料。
因此,在电子档案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备份或借助打印或刻录城光盘等形式及时对原始数据资料加以保存,以备查验。
(2)遭遇反倾销指控后:
科学应对
企业出口后,特别是当有关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后,企业对反倾销的敏感性和防范能力将打打减弱,但尚未完全消失。
此时,企业首先应保持镇静,从容应付,建议按照以下应诉程序进行(如图1)。
判断是否是“涉诉企业”→否→继续做自己的事
是↓
积极应诉
↓
采用科学的应诉策略
图1合理的应诉程序
1.确认自己是否涉案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不同,但企业基本上按照以下两条标准来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涉诉企业”:
其一是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出口到起诉国的产品与对方指控的产品是否相同;其二为是否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出口过相关产品。
2.熟悉相关反倾销法
一方面,掌握相关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了解其中有关倾销认定的方法。
这有助于涉案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关对策。
另一方面,可利用自己的反倾销知识积极配合律师应诉,而不是一味地听从律师的安排。
3.聘请浩律师
律师是能否胜诉的关键。
因此,一旦涉诉企业准备应诉,应做好律师的选聘工作。
在律师选择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反倾销经验
律师在应诉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聘请有反倾销经验、熟悉中国基本国情及法律的律师。
还要求律师有丰富的反倾销经验,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要做的工作了如指掌。
只有理论与时间结合紧密的律师才能保证罂粟质量。
选定好律师后,律师应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要求,同事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
(2)连续性代理
强调代理律师的“连续性”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程序有时会出现变化。
联系性代理确保代理律师一直跟踪国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变化,及时掌握了解法律实施的更新,在处理具体反倾销的技术问题上不至于使得代理律师“经验僵化”,譬如计算问题、数据调整问题、损害认定标准等。
(3)合理处理好资深律师与办案组律师的关系问题
有资深律师代理确实会祈祷关键的作用。
但那种为了竞争而抬出一个“名牌”或列举几个洋律师名字等做法不可取。
应诉的企业应正确认识“资深律师”的作用,不能只出“名”而不出“人”。
企业可以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具体办案律师的人数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列为“办案组”的每一个律师只能。
责任条款要严谨严格,避免代理律师做一些表面花样文章。
凡是列出名单为办案组的成员律师或资深律师,必须实际操作业务。
(4)避免代理费商业化
在代理费上,应力避将其“商业化”,凡是总有一个“度”。
超乎寻常低的代理费用或许符合某些抱有侥幸心理参加应诉的企业,但直接损失的实际上是企业自身,还不如不参加应诉。
当然,过于高昂的代理费用亦不可取。
毕竟有经验老到的律师所,但无论何时也不可能出现一家或数家律师事务垄断反倾销法律业务的局面,这里同样存在一个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代理费逐渐形成一个合理的水平。
不同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需要经理的阶段是不同的,有时一些案件可以不经过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环节,因此应诉企业要求主办律师按阶段报价。
4.积极应诉
反倾销的实践经验证明,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取胜,才有可能保住市场。
任何形式的不作为的后果是严重的,或会失败,或无法享受胜诉的利益。
因此,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积极与商会和其他应诉企业配合,主动应诉,勇于应诉。
5.掌握应诉技巧
科学的应诉策略是反倾销应诉最终胜诉的核心。
结合国内外应诉反倾销的实践,一下策略有助于应诉取得最后的成功。
(1)组建精干的应诉班子
一方面,涉诉且参加应诉的企业或行业应组成一个由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具体答卷负责人,由其负责与律师、企业内部各部门、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另一方面,设法聘请有反倾销经验、熟悉中国基本国情及法律、对反倾销调查各阶段要求及工作了如指掌的律师,这是最终能否胜诉的关键。
(2)提前准备应诉材料
只要参加应诉,就须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至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出口量等等。
上述材料应及时准备好,千万不能等案子开始或律师选定后才做。
材料最好翻译成英文。
(3)把握应诉期限
从目前各国或地区反倾销法的实施情况看,一个反倾销案件的整个审理时间可能长达12~15个月,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常常非常紧,这对应诉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考验。
首先是拟参加应诉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想起诉国有关主管部门“报名”,并提交有关初步材料。
其次是报名后的答卷工作有时间限制。
欧盟规定:
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须在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
通常反倾销诉讼均可分为许多不同的阶段,除申诉后的立案审查阶段外,还包括当事方的证据提交阶段、倾销案的初裁阶段,得出反倾销结论后的终裁阶段,被诉方提出价格承诺阶段,司法起诉审查阶段等等。
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时限在各国或地区俄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因而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能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归于无效。
英雌,掌握好应诉时间十分重要。
(4)认真参与调查活动
第一,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机构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
在填写调查问卷时,除应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完成,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
第二,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积极配合其调查,有利于增强胜诉的几率。
如在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一案中,在接到投诉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驻美使馆商务处官员均先后想美方表示了对此案的关注,并敦促美国商务部妥善处理此案。
不仅如此,还专门派人去美国处理此案。
这一切给美国商务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认真听取中方的申诉意见。
除点血调查问卷外,国外反倾销调查机关通常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