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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相关介绍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

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产生背景

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不仅发动侵略战争,而且所到之处肆意残酷迫害和屠杀人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财产被任意剥夺、破坏,损失不计其数。

据统计,仅欧亚两个战场就各自死亡了两千多万人,整个人类的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浩劫。

战争虽然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

他们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

  

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这些因素的综合形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人们开始觉悟到,能否免于战争、暴力、贫困而享受基本人权,已不是一国政府和人民仅仅依靠自己内部努力就能保证的事。

虽然成立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宣言和宪章中都已重申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所以1948年联合国讨论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时代的呼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以宣言的形式展示世界各国对人权这一重大问题的共识,顺乎历史潮流,这一行动本身就有进步意义。

简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

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

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形成过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

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

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美国与《世界人权宣言》

 在1946年至1948年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美国与苏联及其他一些国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人权思想进行了交锋。

经过联合国大多数国家的斗争,联合国制定了一个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宣言。

由于美国的有关人权法律缺少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规定以及美国存在着人权问题,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美国曾公开拒绝执行《世界人权宣言》。

 

历史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大体说来,这些贡献是:

  

一、《宣言》对人权主体的规定比过去明确与完全,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宣言》的一系列条款中都强调“人人”,第1条是宣布总的原则: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2条则明确规定: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和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

”这是贯彻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但《宪章》比较笼统,《宣言》则进一步具体化了。

这是总结了已往各国人权实施的教训,特别是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压制、侵犯和剥夺人民人权的惨痛教训,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欧美各国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之后,虽然在宪法上明确废除封建特权,确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但人民实际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于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等各种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权。

如法国《人权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实行《纳税选举法》,以纳税多少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结果当时只有400多万“积极公民”有选举权,而2000多万“消极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而且只能选5万名富有者为“选举人”,由他们去选举议员、法官和行政官。

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也被宣布为“消极公民”。

经过长期斗争,直到二战以后才实现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

又如美国《独立宣言》虽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这个“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种,也不包括妇女。

直到1870年才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和种族歧视条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1970年才废除了选举权的“测验文化程度”的限制。

直到1920年法律才规定“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国民的投票权”,而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够的州立法机关批准。

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

加上当时是二战后不久,世界人民对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残酷迫害屠杀人民、灭绝种族的暴行记忆犹新,老的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把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视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镇压民族独立运动,无视甚至任意侵犯和剥夺当地人民人权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

因此,《宣言》首先确定人权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

这的确是吸取了各国人权实施的经验教训,反映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要求,应该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二、《宣言》对权利的具体规定比过去更为广泛,内容涉及到人们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与欧美人权的国内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确实有所进步,因而可以说是代表了新的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这对促进各国人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27条是对具体人权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民及政治权利。

从第3条至第21条,主要是个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应享有的各种自由和平等权利。

客观地说,这类权利基本上是根据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

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从第22条至第27条。

其中第22条是宣布基本原则: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25条是宣布: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并指出妇女和儿童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应该说,宣言的这些内容是对西方那种把人权归结为只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狭隘的传统观念的一个突破。

正是以此为基础,后来联合国又进一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与《宣言》一起构成了公认的“国际人权宪章”。

而两公约在序言中都确认: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和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这就是说《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完整的人权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尊重、实现、维护、发展人权,评价人权状况,必须坚持人权的全面性。

这是《宣言》反映各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广大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人民的要求,而获得的国际人权观念的又一大进步。

  

三、《宣言》把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否定没有义务、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

《宣言》第29条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要“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特别是强调“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这是正确的。

这就是说,不存在什么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因为人总是社会的人,不存在与世隔绝、脱离社会和他人的孤立的个人,任何人只有与社会、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和关系才能生存和发展。

《宣言》在人权问题上明确主张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反对那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片面的人权观,应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种使其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国际的秩序”。

这是《宣言》第28条提出的,这条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联系《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宣言》开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实际上是在批判发动侵略战争和严重压制、侵犯、破坏和践踏人权的法西斯主义,以及殖民主义等压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种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权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应该说,《宣言》这一条所蕴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国际人权  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民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斗争,建立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正义事业,是有积极意义的。

局限性

《宣言》在起草过程中虽然经过激烈讨论和反复磋商,但由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是西方传统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和人权观,因而即便是有所折衷和妥协,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历史局限性。

这些局限性有:

一、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共同标准时,忽视了人权的特殊性,忽视了共同标准的实现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特点。

作为世界性的人权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但整个宣言没有一处说明人权的特殊性,即人权的实现不能脱离而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条件和特殊表现,好像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处在同一经济、政治、文化水平上,问题和要求都相同,这显然是不全面的,是一项严重的疏忽。

其实,现实的人不是抽象的人,都是具体的社会的人,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而每个人的人权状况既与他所在的整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有关,又与他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他所从事的工作、实践、生活等等情况有关。

这都不是虚幻的、抽象的,而是具体实在的。

所以,不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人权状况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时代、基本制度相同的国家、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各种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人权的状况也都不尽相同。

人们获得人权和改善、提高享受人权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

只有承认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从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正确认识和解决不同国家所存在的不同的人权问题,这就是人权的特殊性。

《世界人权宣言》的作者们正因为不理解或不重视这个道理,所以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共同标准时忽略了人权的特殊性。

  

二、把人权限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了人民、群众、民族、国家的权利,即集体人权。

最后投票决定《宣言》文本的多数官员们信奉的是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所以他们在起草和通过《宣言》时,只是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忽略了群体、国家、民族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两者关系的正确规定。

与此有联系的是这个缺点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上。

整个《宣言》主要部分是讲个人的权利,很具体,虽然也谈到了对社会的义务问题(这点我们在上面已经充分肯定),可是只有一条原则,相比之下结构上是严重失衡。

西方传统人权观片面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忽视义务和责任的倾向,在实践上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消极后果。

这个缺点现在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还必须指出,正是由于当时西方仍然占有众多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老牌帝国主义强国代表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像公开谴责法西斯主义那样谴责殖民主义,明确宣告支持民族自决权和种族平等权,而这正是广大亚、非、拉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强烈要求的首要人权。

后来,只是随着世界非殖民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才于1960年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3年、1965年先后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公约》,并终于突破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上明确规定: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之后,1968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20周年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则以更加强烈的言词谴责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认为这些都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恶,消除它们是人类刻不容缓的最迫切的任务。

应该说这些是对《宣言》的修正和发展。

  当然,《宣言》的上述这些缺陷和不足与它的巨大贡献相比,是次要的、占第二位的内容。

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正视它对于推进国际人权事业是必需的。

影响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

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

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是最具争议性的。

该条虽然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迄今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新加坡、台湾以及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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