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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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汇总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

(2011年度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合同的履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组织、管理商品棉交割,交易商及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均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为切实保证商品棉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市场设臵若干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负责交割商品棉的入库验收、日常保管、开具《仓单》、依据《提货单》和《仓单》协助买方交易商出库等。

第四条交易市场每日公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商品棉信息,包括仓库类型、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数量、已公检棉花数量、申报公检棉花数量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实物交割行为。

新疆棉在新疆交割库的交割行为具体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章商品棉入库及公证检验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的棉花如参与交易市场交易交割业务,须先存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然后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卖方交易商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起递交或传真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商《申报单》后,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或邮寄给交易市场。

卖方交易商提供的棉花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负责对入库商品棉实施验收。

除非属于“边入库、边公检”的棉花因为业务流程特别规定外,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不得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交易商不得申报公检:

1、交易商对应批次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质量与《申报单》标注的质量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

-2007)中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8、棉包有明显露白;

9、非新疆区域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塑料包装棉花存放在室外;

10、塑料包装棉花的破包率在5%以上;

11、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2、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3、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

否则,不予生成《仓单》,不予安排公证检验。

非新疆区域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使用塑料包装的棉花须在室内存放且包装完整,方可申请公证检验并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位于新疆区域的指定交割仓库可以将塑料包装的棉花存放在室外,并申请公证检验以及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在棉花出现露白或塑料包装棉花出现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交易商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入库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收到交易市场反馈的受理号后,即可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生成《仓单》,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交易市场收到《申报单》后,根据交易商的需要,适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入库公证检验。

中国纤维检验局只对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棉实施入库公证检验。

第十条中国纤维检验局在接到交易市场提供的商品棉公证检验申请后,适时指定承检机构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进行公证检验。

检验完成后,由承检机构将公证检验证书原件第一、第二联邮寄给交易市场,将第三联邮寄给指定交割仓库。

如有必要,承检机构可先将公证检验证书传真给有关单位。

凡通过交易市场申报公证检验的商品棉,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后应在每1件棉包的唛头和包身处加盖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印章。

指定交割仓库要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未盖章或少盖章的,要及时提醒承检机构补盖,否则,指定交割仓库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交易市场批准,交易商参加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可以试行“边入库、边公检”业务操作流程,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商将已经过入库公证检验并出具了公证检验证书的棉花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预售,且提交至自主

选货系统后,可申请办理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单质押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所有经交易市场安排入库的商品棉均属于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收到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手续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有关批次棉花出库。

第十三条已公检的商品棉在仓库保管期间如出现炸包、散

包现象,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有权人,同时抄送交易市场备案。

《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

有权人在收到仓库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在确保数量、质量

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委托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复包。

复包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通知原承检机构到场监督。

对炸包、散包情况严重,难以按原数量、质量复包的棉花,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数据库中对该批次棉花进行及时标注,并书面

告知交易市场,上述棉花不得用于交割,由《仓单》正面标明的棉花所有权人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出库手续后自行销售。

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市场交易棉公检办法》)执行。

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对公证检验时的扌千样棉包进行随开包、随

复包和整理,费用包含在配合公检搬倒费中。

如扦样棉包发生炸包、散包,指定交割仓库应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

被污染的情况下进行复包。

指定交割仓库如没有及时对公证检验扦样棉包进行复包和整理,卖方或买方提出异议并确认构成损失或影响出库装载的,指定交割仓库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商品棉交割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或商品棉协商交易等交易方式成交后,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及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与货款进行交换,以履行商品棉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一节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

第十六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根据交割配对方式不同,分为集中交割和提前交割两种方式。

所谓集中交割是指交易市场将最后交易日后仍未转让的“买邀约”合同和“卖邀约”合同按照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仓库和交割批次的交割方式。

所谓提前交割是指持有“卖邀约”的卖方交易商于最后交易日前将已公检的商品棉经交易市场审核后通过自主选货系统公布,由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交割仓库和交割批次的交割方式。

第十七条每月第21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该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当月合同的最后交易日,每月第2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当月合同的交割日。

买卖双方交易商如参与提前交割,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买卖交易商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没有转让的“买邀约”和“卖邀约”即进入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集中交割程序。

第十九条进入集中交割程序的卖方交易商,至迟于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7:

00前,将符合交割条件并不少于“卖邀约”数量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卖方交易商拟用“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应于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7:

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释放质押《仓单》,经核准确认,视同《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

否则,卖方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交易商如不能按时提供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应于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闭市之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在最后交易日代为转让。

第二十条如卖方交易商提供的《仓单》数量多于当月实际交割数量,应至迟于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7:

00前向交易市场提供《卖方交割意愿表》,明确拟用于交割批次的仓单号,并确认符合交割条件。

否则,视为卖方同意交易市场在卖方交易商全部《仓单》中随机选择批次用于交割,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实际交货时允许用符合《棉花细绒棉》(GB1103

-2007)国家标准的国产锯齿细绒棉替代交割

当进行集中交割时,以批为单位,卖方提交的商品棉应符合以下可替代交割原则:

1、公证检验后的131、130、129、128、231、230、229、228、331、330、329、431、430、429和428级棉花可用于替代MA交货;

2、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B1、B2、C2;

3、5级棉花比例不超过20%且没有6级及6级以下的棉花;

4、长度级达到28mm及以上;

5、允许出现两个以上相邻品级或跨品级的棉花,但需将高品级依次顺降,直至只有两个相邻品级;

6、平均回潮率不高于10%,单个棉样回潮率不大于10.5%;

7、提货时棉垛外观没有发现炸包、散包而没有及时复包的现象;

8、以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注的出证日期为依据,出证时间不超过365天。

第二十二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原则上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商品棉交割。

如买卖交易商协商一致,也可以在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

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是指在指定交割仓库以外的地点完成的交割,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节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成交后,交易市场至迟于成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

00前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将成交情况以《商品棉网上超市成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成交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市场的传真通知或手机短信通知作为辅助但非必须手段)。

交易市场发出成交通知即表明成交商品棉进入交割及货款收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网上超市交易购买的商品棉如用于电子撮合交易的集中交割,其质量重量标准须符合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商品棉协商交易的交割第二十五条通过商品棉协商交易成交的棉花可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或非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交割。

第四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提前交割

第二十六条为方便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买方自主选择符合其需要的商品棉并及早提货,方便卖方及早收回货款,交易市场鼓励买卖双方参与提前交割。

提前交割通过自主选货系统实现,开放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0:

30-12:

00。

第二十七条参与提前交割的棉花质量原则上应符合集中交割的要求。

卖方可将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回潮率、异性纤维、公证检验时间等不符合集中交割要求的棉花提交至自主选货系统,用于提前交割。

参与提前交割的棉花,当出现两个以上品级或跨品级棉花时,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高等级依次顺降形成两个相邻品级。

为鼓励买方及早选货和支付货款,卖方可根据自己提交的棉花质量、产地等情况附加一定的补偿条件供买方选择时参考。

属于“仓单质押”的棉花,卖方在提交时应予注明。

第二十八条卖方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提交拟用于提前交割的资源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市场已收到卖方提供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

(二)卖方书面确认用于交割的具体批次和交割月份。

第二十九条交易市场通过自主选货系统将卖方提供并经交易市场审核通过的拟用于提前交割的棉花资源信息(包括产地、存放仓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异性纤维含量或比率、断裂比强度等)公开发布,供所有交易商浏览并自主选择。

第三十条在自主选货系统中,同一交易日针对同一批次棉花,买方选择时间早者优先。

第三十一条在自主选货系统中,已持有“买邀约”的买方选货时不再扣划履约保证金;尚未持有“买邀约”的买方,即先选货后发布“买邀约”的买方,按选货时对应品种的风险控制额标准暂扣履约保证金,买方在选货后的十个交易日内(且不得迟于所选择棉花对应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须形成对应合同的“买邀约”,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系统处理提前交割时,核减订货数量的原则为与买方选择棉花实际数量相邻的10吨的整数倍,同时释放

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

买方于某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自主选货系统选中有关棉花资源后,买卖双方的订货量不再核减,履约保证金待最后交易日后释放。

买方在尚未持有“买邀约”合同的情况下选中有关棉花资源后暂不核减订货数量,直至买方形成对应的“买邀约”合同。

第三十三条凡通过自主选货系统选中棉花的买方,应至迟于选货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

00前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以汇款底联为准),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先有“买邀约”,后选中棉花的买方,交易市场在收到其货款后即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先通过自主选货系统选中棉花,后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买邀约”的买方,交易市场在其形成对应“买邀约”并收到货款后即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六条买方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于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预付应收货款的80%,余款在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一次付清。

如卖方用质押棉花参与提前交割,货款作为仓单质押还款,于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即清算。

第三十七条当提前交割的棉花为地产棉时,买方自主选择后,无论提货仓库远近,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不再计算货款的运距差价。

当提前交割的棉花为新疆棉时,买方自主选择后,仍按交易市场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新疆棉升贴水标准计算运距差价。

第三十八条参与提前交割棉花的实际货款于对应品种的交割日进行清算,实际交割数量与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成交加权平均价与该品种交割月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以下简称“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

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17:

00前向买卖双方出具《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作为买卖双方交割货款的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提前交割时,在卖方提出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买方自主选货,则视为其接受卖方的约定,在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商货款计算表》时一并予以清算。

第四十条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按《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将货款的余款付给卖方;买方实际货款与成交金额之间的差额通过保证金扣补。

第四十一条虽然申请提前交割,但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商仍持有的“买邀约”和“卖邀约”成交合同,由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原则进行集中配对交割,原卖方交易商在自主选货系统中提出的补偿条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买方自主选择棉花后,交易市场根据其书面要求和委托,于货款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完成提货相关手续。

如因交易市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提货手续的,每迟延一日,交易市场按2元/吨的标准给予买方补偿。

如因交易市场原因未能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付给卖方货款,交易市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本利率给予卖方补偿。

第四十三条交易商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成交货款结算,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未作规定的,按集中交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商品棉交易交割的货款计算及收付

第一节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货款计算及收付

第四十五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中,有关货款计算执行以下规定:

1、当交割的棉花为地产棉(指非新疆生产的商品棉)时,则货款计算公式为:

交割货款=(当月平均价土运距差价土质量数量差价)X吨

数±盈亏扣补

2、当交割的棉花为新疆棉时,则货款计算公式为:

交割货款=(当月平均价土运距差价+200元/吨土质量数

量差价)X吨数土盈亏扣补

以上地产棉和新疆棉的货款计算公式中,当月平均价是指当月交割品种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盈亏扣补=(当月平均价-成交加权平均价)X订货量;成交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交易商当月交割品种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六条当交割商品棉为地产棉时,买方到不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提货的运距差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运距差价为零,提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2、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大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距离超过部分的运距差价由卖方补给买方,超出距离按铁路部门公布的里程为准,未超出距离部分对应的运输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的确定以交易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运费补贴按照超出距离和铁路部门公布的费率标准计算。

第四十七条当交割商品棉为新疆棉时,运距差价按交易市场公布的不同指定交割仓库新疆棉升贴水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每年9、10、11、12月份和次年的1、2月份可以用上一年度的商品棉交割。

如果卖方于次年1、2月份用上

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时,除按有关规定结算外,须给予买方每月递增50元/吨的补偿。

第四十九条每个品种推出之日,交易市场即公布该品种交割时执行的品级长度差价标准。

卖方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符合可替代交割原则的商品棉交货时,不分提前交割和集中交割,货款计算按已公布的相应品种的品级长度差价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不分品级、长度,交割商品棉的主体马克隆值级

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50元;交割商品棉的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2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00元;交割商品棉的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1时,不允许参与集中交割,但可以参与提前交割,每吨棉花货值相应减少300元。

用于交割的商品棉主体马克隆值级虽为AB1、B2、C2,但

其中马克隆值为C1的含量超过20%时,每吨棉花货值在原有基础上再按照200元/吨的标准扣减货款。

第五十一条卖方实际交割数量与对应“卖邀约”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应在卖出邀约数量的5%以内且小于40吨,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

短溢部分超过5%或大于40吨,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交割商品棉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进行结算,对实际交割数量和对应“买邀约”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

第五十二条为减少因交割量过少而影响交割效率,买卖双方进入当月交割的订货量不得少于20吨。

如订货量少于20吨,买方或卖方应在该品种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

否则,交易市场不予配对,并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以承检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结果为准,交割商品棉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6%(含6%)以内时,棉花不作降价处理;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6%至12%(含12%)之间时,该批棉花按15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超过12%时,该批棉花按30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第五十四条考虑到棉花质量的自然变异因素,以交割日为准,卖方用于交割商品棉的公证检验时间(以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日期为准)超过150天以后,从第151天开始,每超过1天,货款总额需按0.5元/吨/天扣减给买方。

第五十五条商品棉交割结算后,如发生货款差额,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商保证金账户进行增减调整,并书面通知交割双方。

第五十六条进入集中交割的买方交易商,须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

00前按成交金额将货款汇出,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市场未收到货款或汇款底联传真,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于当月第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该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

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

00前按《仓单质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汇出成交金额与贷款金额的差额,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交易商可以使用承兑汇票办理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货款结算,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17:

00前向买卖双方出具《交易商货款计算表》。

买卖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商货款计算表》记载的货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传真回交易市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收到并认可。

在前述情形下,交易市场如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第五十八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如买卖交易商协商一致,在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且不通过交易市场付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补齐该交易交割品种未转让部分的差额,具体以

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商货款结算表》为准。

第二节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的货款计算及收付

第五十九条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除双方同意质量重量协商外,质量重量标准以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质量重量以卖方出具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为准。

如买方对公检证书上的质量重量或卖方出具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有异议,可按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后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重新计算货款。

第六十条买方交易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以汇款到账或汇款底联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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