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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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华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任务分配,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所有黄标车;全面淘汰我县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县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非营运黄标车按省、市下达年度目标完成淘汰任务,每年淘汰的总量待省、市下达年度淘汰任务后分解。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详细定义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与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第四阶段(国IV)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严格登记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全面排查登记本单位所有机动车,根据黄标车定义识别出单位所有黄标车,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强制注销登记。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转移登记。

未按时间节点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的营运黄标车,由辖区运管机构公告作废其《道路运输证》,并强制注销档案。

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

外地低速货车申请转入本县的,1-6年内的车辆应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审核规定,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并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县。

严格本县辖区机动车转移登记限制。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二)严格通行管理。

交警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2015年10月22日前,在媒体公布非“绿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实施非“绿标车”限行、禁行;到2016年底前,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

要依法发布非“绿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查处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三)严格营运管理。

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准入道路运输市场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新配发《道路运输证》;2015年10月底,完成淘汰任务的85%以上,到2015年11月底,全面完成我县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72辆的淘汰任务;交通运输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四)严格检验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黄标车环保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2015年6月1日起,全县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工况法检测。

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严格经营行为。

交警部门要加强报废老旧车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中介,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中介”。

(六)强化政策推动。

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县财政部门可参照周边地区已出台的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做法,争取2015年上半年出台我县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任务考核。

各乡(镇)要认真摸排辖区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县直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二)健全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华安县黄标车车淘汰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建立县直有关单位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危害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自觉性。

附件:

1、黄标车和老旧车定义

2、华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1:

黄标车和老旧车定义

一、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客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指使用时间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附件2:

华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华安县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蔡国良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跃辉  县环保局局长

李五洲  县政府办主任

吴志胜  县公安局政委

庄山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

邱银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天伟县经信局副局长

邹金建  县环保局副局长

郑少敏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拥军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二、华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

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相关单位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台账管理,加强环保检测机构监管,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路面限行等工作。

2.县商务局:

配合县直有关单位提出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

3.县公安局:

指导、协调和督促县交警大队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无绿标车”限行措施,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将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103辆具体数据情况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做好黄标车台账管理,将淘汰数据汇总及进展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加强黄标车源头管控。

4.县财政局:

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尽快研究出台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

5.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协调和督促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检测过程管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严格按照县交警大队提供的黄标车数据库信息,详细核查本辖区内黄标车现状,落实到每辆车、每个车主,区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区分不同年限,区分不同区域,真正摸清底数,并建立台账。

7、效能办:

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标车淘汰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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