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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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编写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 外部电源  1

第五条 供配电  2

第二节  播出系统  2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  2

第七条 数据库  3

第八条 网络设备  3

第九条 播出切换  3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  3

第十一条 播出信号通路  4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  4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  4

第十五条 备播系统  5

第三节  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

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  5

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  5

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  5

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  6

第二十条 灯光及背景设施  6

第二十一条 重大直播活动  6

第四节  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

第二十二条 基带及调制系统  6

第二十三条 射频及天线系统  6

第二十四条 辅助设施  7

第五节  总控系统  7

第二十五条 信号调度系统  7

第二十六条 时钟系统  7

第二十七条 同步系统  7

第二十八条 信号处理系统  8

第二十九条 节目传输系统  8

第三十条 内部通话系统  8

第三十一条 通讯设施  8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

第三十二条 基带播出系统  9

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

第三十四条 传输系统  9

第七节  自台监测系统  9

第三十五条 播出监测  9

第三十六条 设备监测  10

第三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10

第八节  机房环境  10

第三十八条 机房环境  10

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范  10

第九节  维护器材  11

第四十条 备品备件  11

第四十一条 维护工具  11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11

第四十二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  11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1

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  11

第四十三条 转播节目  11

第四十四条 直播管理  12

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

第二节  播前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 节目制作规范  13

第四十七条 节目编排管理  13

第四十八条 垫片节目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 节目送播管理  13

第五十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  14

第五十一条 字幕管理  14

第三节  运维管理  14

第五十二条 运行指标  14

第五十三条 技术指标  14

第五十四条 规章制度  15

第五十五条 运维流程  16

第五十六条 维护管理  16

第五十七条 备件管理  17

第五十八条 代维管理  17

第四节  技术管理  17

第五十九条 试播期管理  17

第六十条 播出通道管理  17

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  17

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  18

第六十三条 临时停播管理  18

第六十四条 运行变更管理  19

第六十五条 施工管理  19

第六十六条 事故管理  19

第六十七条 报表管理  20

第六十八条 技术资料  20

第六十九条 技术安全  20

第七十条 检查与考核  21

第七十一条 风险评估  21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21

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

第七十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

第七十四条 安全防护措施  21

第七十五条 数据安全  22

第七十六条 监控与响应  22

第六节  人员管理  22

第七十七条 岗位设置  22

第七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  22

第四章  附则  23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

第八十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系统配置要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播出系统

第六条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七条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切换;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份。

第八条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九条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一十条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垫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响度控制设备。

第一十一条二级以上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第一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2台在线播放机;当播出频道数低于5个时,应至少配置1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于5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口;

(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3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4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第一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分级存储策略。

第一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功能;播出网禁止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配置2种以上杀毒软件;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第一十五条一级应采用N+1或1+1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

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第一十六条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一十七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主播话筒应直接接入调音台;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一十八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的功能;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具备双工通话能力;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或信号)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色Tally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

第一十九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演播室;

(二)三级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双路由传输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条演播室灯光及背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演播室的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5045);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以上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直播活动,应配置延时设备和切断装置;直播视音频系统设备应与其它(灯光、扩声等)设备用电分开;应配置足够容量的发电车,有条件的场所应配置UPS;直播视音频设备应配置在线备用设备;应有2个不同的路由或手段进行主备路信号回传;应配置播出信号的返送监看;直播现场时钟应与播出中心的时钟保持一致。

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第二十二条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置广播级视音频设备。

SNG系统编码和调制设备应配置备份,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

应配置加密设备或模块。

第二十三条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宜为主备配置,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

车载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寻星功能。

第二十四条应配置监看监听设备和频谱仪,宜配置波形监视器,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设备应良好接地;车载SNG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发电机、车内外照明设施,应配备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

总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矩阵输入输出应配置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

(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167)的相关要求;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系统级的在线备用编码复用设备。

第三十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第三十二条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应参照本章第二节中一级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三条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三)应配置跳线排和无缝切换的TS流切换器,TS流切换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

(五)应配置具有TS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TS流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行码流分析;

(七)应为主备配置,并配置第二备份播出系统。

第三十四条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五节相关条款中一级的要求配置。

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常接收。

自台监测系统

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声光报警设备;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播出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宜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

(三)一级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况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

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机房环境

第三十八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维护器材

第四十条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一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

二级以上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第四十八条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在播控中心负责,保证完整转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第四十九条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进行延时播出,使用的热线电话应开通来电显示;

(三)对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五)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和播控中心的协调,并负责节目的调整;

(六)大型重要现场直播需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现场直播的宣传、技术方案和节目调整等事宜。

应确定技术总指挥,负责应急预案和技术保障方案的落实。

第五十条SNG业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NG传送设备应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信号传送所用卫星资源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租用;

(二)SNG信号传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技术保障及协调等事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快速处置;

(三)SNG传送的信号应加密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密切联系。

第二节播前管理

第五十一条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五十二条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从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五十四条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

节目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天完成上载,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1小时送达播出部门;节目带时长超过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3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五条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基于文件的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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