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讲解注税师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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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讲解注税师讲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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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文件依据

  三、会计科目设置

  四、一般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五、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2.会计处理分类不同。

  3.会计核算原则不同。

  4.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不同。

  口误:

“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建立的税种”这一观点有误,增值税在1994年之前已有,只是征收范围扩大,由原先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

  执行日期:

1994-1-1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二《财政部门关于低调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四、《财政部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企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九、《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三、会计科目设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留抵税额。

  5.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

  借方: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期末贷方无余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方: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税额,用红字登记。

  

(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等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三级)

  核算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用蓝字登记;零税率应税服务等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等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级)

  核算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三级)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等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三级)

  核算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7)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三级)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税额,用红字登记。

  (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三级)

  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

  借:

  1.企业月终转入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2.本期交纳前期的税金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贷:

  1.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

  借:

  1.本期已经购进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蓝字)

  2.经比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购进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

  比对无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蓝字)

  期末贷方无余额

  1.辅导期纳税人。

  2.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

  借: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抵减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贷:

  以后期间按规定允许抵扣的金额

  期末贷方无余额

  营改增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

  借:

  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差额在借方,视同留抵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期末借方无余额

  贷:

  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差额在贷方,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情况,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期末贷方无余额

  四、一般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后屋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进口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实施辅导期管理

  4.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取得普通发票

  6.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7.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

  11.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

  1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3.增值税检查后调账的处理

  14.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5.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借:

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税金102万元。

采购货物时,接受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总额111万元,并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102+11=113万元

  

(1)借:

库存商品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

      贷:

银行存款             702万元

  

(2)借:

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万元

      贷:

银行存款             111万元

  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购进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金8.5万元;接受车辆修理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金1.7万元。

支付给其他公路运输公司联运费用88.8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汽油的进项税额=8.5万元

  借:

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贷:

银行存款             58.5万元

  领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万元

    贷:

库存商品   50万元

  接受车辆修理劳务的进项税额=1.7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

银行存款             11.7万元

  支付联运费用的进项税额=8.8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万元

    贷:

银行存款             88.8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113+8.5+1.7+8.8=132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借:

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等

  (三)辅导期纳税人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

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等

  (三)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稽核比对相符以及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经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辅导期纳税人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

相关科目(红字)

  (四)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服务的成本

  借:

原材料等

    贷:

应付账款等

  案例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3.采购一批钢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造库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金1.7万元。

  借:

工程物资   11.7万元

    贷:

银行存款    11.7万元

  注: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普通发票,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服务的成本,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

  借:

原材料等

    贷:

应付账款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4.采购货物时,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公路运输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总额50万元,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库存商品   50万元

    贷:

银行存款   50万元

  注: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借:

应收账款等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5.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含税价款936万元。

  计算销售货物的销项税=136万元

  借:

银行存款           936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万元

  6.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价款555万元。

  计算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销项税=55万元

  借:

银行存款           555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货运服务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万元

  注: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合计=136+55=191万元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7.用已购进货物作为投资,作价500万元,提供给被投资单位,货物成本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计算视同销售货物销项税额=85万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          585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00万元

    贷:

库存商品   400万元

  注:

  增值税: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以货物对外投资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即要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其他应收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

  (九)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改变用途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

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8.盘点库存发现,因管理不善,某商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商品账面成本20万元,无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万元

    贷:

库存商品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

管理费用      23.4万元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万元

  注: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直接转出

  

(2)依据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如: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

  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多批次、不同价、陆续采购……

  (4)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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