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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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以上是从书上抄下来的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我想,看到这一堆公式没有几个人会不头痛的。
要记这一堆公式,在考试做题或者实际应用的时候,都是一件极痛苦的事情。
我觉得,如果对一个公式没有最直观的理解,那就特别容易忘记,应用起来也是比较迟钝。
为了简化对这些公式的理解,我查阅了网上的一些资料,结合自己的认识,对这些公式做了最通俗的理解。
现在写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我要说明的是,这些理解很不正规,也很不严谨,只能做学习或应用时的帮助,正式使用的时候,最好还是使用正式的术语和概念。
又因为整篇文章都是你欠我的我欠你的,整个一守财奴的嘴脸,所以,我把这篇文章叫做对免、抵、退计算公式的庸俗理解。
这些理解基于几个概念和对上述公式重新整理。
外销出口零税率:
零税率是指外销货物的增值税全部税负为零。
一般纳税人在内销的时候是要交增值税的,但外销则不用交,本环节的税负为零。
这就是免、抵、退里面“免”的概念。
由于使用间接法,我们因生产出口货物而采购的材料里已经包含了进项税,若要使企业的相应的税负为零,税务部门就应该把这部分已经交的增值税返还给我们。
对这一点最通俗的理解和记忆就是:
如果我出口了,税务部分就欠我们钱了。
欠我应返还的那部分税款。
退税率:
退税率关系到对应返还多少税款的计算问题,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同的行业不同货物有不同的退税率。
上面说如果我们的货物出口了,税务部门就欠我钱了,那到底欠多少,就得用退税率来计算。
至于为什么退税率都不相同,这个我们可以理解,也可以不理解,反正是国家规定。
国家为什么规定?
这是因为,企业当期的采购的材料不一定全都用来生产当然出口的货物,有可能还会屯积,或者当期出口的货还使用了包含前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也即是当期退税的额度和比率无法和当期出口的进项税额度一致,如果不人为的定一个比例,退税计算就无法进行。
而国家正好利用这个人为设定的比例,达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
有效出口额:
这个名词纯属我的杜撰,是我为了简化对公式理解而瞎编的。
从商务角度来看,只要是出口的,都是有效的。
说有效出口是从免、抵、退的角度来看的。
我们前面说的出口零税率,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税收返还,那是因为,企业采购的材料里已经包含了进项税。
有进项税的才可能要求返还,如果有材料里面本身没含进项税,这一部分材料的税负本身也就是零,所以根本不用返还。
在整个计算免、抵、退的过程中它都没有资格参与计算。
在计算返还的税款时,我们也可以把包含了这一部分的材料的出口额看作也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在计算应返还的税款时,这一部分,(书上叫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应该从正常的出口额中扣除。
剔除了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出口额我们把它叫作有效出品额。
我再次说明,这个名词是不规范的,也是不严谨的,是个助记符,目的只是为了理解和记忆下面的公式。
免抵退税额:
这个名词是正式的,但也是不直观的,甚至我一开始根本就不明白它到底指什么。
现在我们要给他一个庸俗的理解。
免抵退税额,说白了,它就是税务部门应该返还给我们的钱。
我们一开始说,如果我出口了,税务部门就欠我们钱了,欠应该退给我们的税款。
欠多少呢?
就这样计算:
有效出口额×退税率。
算出来的结果就是税务部门欠我们的数额,也就是免抵退税额。
按上面的概念,我们再来理解一下正式公式
(2)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变换一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括号里:
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就是出口额,它减去有效购进原材料价格,就是我说的有效出口额。
因此:
上面公式
(2)也就可以理解或助记为:
免抵退税额=有效出口额×退税率
举例:
某企业增值税率17%,退税率13%,2006年5月出口销售货物300万美元,当期进料加工免税出口料件100万美元。
假设该企业当期无内销和其它采购事项,适用汇率为8.
那么:
有效出口额=(300-100)×8=1600万
免抵退税额=1600×13%=208万
也就是说,因为出口,税务部门应该返还给该企业208万元的税款。
是不是说,只要公司一出口货物,税务部门就按上在计算的应该返还的数额返还呢?
当然没有那么简单,不可能只有税务部门欠你的,你不欠税务部门的是吧?
企业欠税务部门的,是因为一家公司,除了外销,还有内销,而内销是要交增值税的。
内销的时候,我们又欠税务部门的税款了。
因此,外销的时候,税务部门欠我们的,内销的时候,我们欠税务部门的,所以到了和税务部门结算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外销的(税务部门欠我们的),来抵内销的(我们欠税务部门的),去和税务部门结算。
这才是抵的概念。
用公式表示就是:
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应纳税额。
这样结算完了,有可能是我们还欠税务部门的,那我们就得交税去,如果结算结果是税务部门还欠我们的,那就是税务部门要退给我们的。
这里才是“退”的概念。
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过程其实就是上面说的,和税务部门结算的过程。
应纳税额的计算书上有现成的公式,但我们还是先从业务的角度来理解下。
按上面的公式:
应纳税额=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
要注意的是,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要抵扣的是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就是,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
这个减式的结果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它最终的计算结果,直接影响我们最终应纳税额的结果。
我们注意一下另外一些事情,那就是,销售时应交增值税的税率和出口里的退税率之间有一个差异。
从这个角度来说,出口货物的免税,其实并不是完全免税的,简单但不准确的理解就是,我们销售本来要交17%的税的,但因为是外销,可以按销售的13%退税。
我们还要按4%交销项税。
我把这一部分叫作“出口补税额”。
补的原因就在于有征退率差。
书上把这一部门叫作“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但这个名词很复杂,很难记,我这是对它的庸俗理解。
因为,如果公式
(1)的括号撤掉,就成了,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实际是在计算的时候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销后再把征退率差的部分再补回来。
再来看一下书上的公式
(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将公式简化一下: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实就是:
有效出口额×征退率差=出口补税额
套进去: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补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家都知道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这公式里面的进项税额包含了内销货物含的进项税额,也包含了出口货物含的进项税额。
这样,出口货物就零税率了。
又因为征退税有个差异,所以出口货物得补这个税,再加上出口补税额。
减去上期留抵的。
这也是一个结算的思路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经验收入库。
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月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按上面说的方法:
本月有效出口额=200-100=100万元
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
即:
这13万是税务部门本应该返还给该企业的
结算:
算应纳税额,因为有征退率差,所以先算出口补税额=有效出口额×征退率差=100×(17%-13%)=4万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进项税+出口补税额-上期留抵=17-34+4-6=-19万
这里结算完
了我们看到,税务部门还欠该企业19万。
19万?
?
可是我们算到的,应该返还的是13万啊!
是的,欠19万,并不一定就是要返还19万啊,按我们前面的说明,当期的应纳税额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才是免抵退税额。
因此,这19万其实是由外销产生了13万,由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产生了6万,不过,按规定,这6万只能做期末留抵,而不能退税,能退的只能是由外销产生的这一部分,也就是13万。
这也是公式(3)的内容,是经常把人搞晕的内容。
所以我不抄那个公式了。
依然从业务上理解一下,
由于:
应纳税额=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这是抵的概念)
计算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
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正数。
这意味着,因为出口可退的税已经被内销应交的税全部抵完。
这样,当期没有退税,免抵税额也就是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二:
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比外销的免抵退税额小。
这就意味着出口可退的免抵退税被内销应交的税抵了一部分,还有剩余,这一部分剩余就是应退税额。
免抵额当然就是免抵退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差了。
三:
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而且绝对值比外销的免抵退税额还要大。
这说明,我们的内销不用交增值税,我们当然内销的进项大于销项,因此,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不需要用外销的免抵退来抵了,抵的行为在本期没有发生。
所以,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应该全退,当期的应退税额就是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抵的行为没有发生,
免抵额当然就是零了。
而内销的应纳税额为负数的那一部分,因为不属于退的范围,只能转为期末留抵。
我们看一个例子,再把思路总结一下:
I某生产企业生产A产品,2005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给N
客户,出口额为FOB价100000美元,货款款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3吨,内销金额600000元,销项税额102000元,当期了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免税进口原材料10000美元,上月期末留抵额为0,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先计算有效出口额:
100000-10000=99000美元
99000*8.27=818730RMB
出口补税额:
818730*(17%-15%)=16374.6
免抵退税额:
818730*15%=122809.5
应纳税额:
102000-80000+16374.6=38374.6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说明当期的免抵退税额122809.5已经全部被抵了当期的内销的应交增值税,则当期的免抵额为免抵退税额122809.5,当期退税额为0.
II接上例,如果其它数据不变,企业当期内销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
则:
应纳税额=34000-80000+16374.6=-29625.4
免抵退税额依然是122809.5
这说明,本来出口应退的122809.5元的税,由于抵了一部分内销的应纳税额,还剩下29625.4元可以退给企业,这29625.4元就是应退税额。
被抵的那一部门就叫免抵额,等于122809.5-29625.4=93184.1
III接例(II),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80000元。
则:
应纳税额=34000-180000+16374.6=-129625.4
免抵退税额依然是122809.5
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天免抵退税额,说明,本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小于本期内销的进项税额,本期内销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不需要用外销的免抵退税来抵扣,抵扣行为将不发生,全部的免抵退税额均应返还企业。
免抵退税额122809.5就是应退税额.免抵额为0.
129625.4和122809.5的差额6815.9属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的负数,全部转为期末留抵。
思路总结:
为了确定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免抵额,我们首先确立概念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应纳额-当期外销免抵退税额。
再在这个概念下,利用有效出口额和征退率差得到出口补税额,从而计算应纳税额。
利用有效出口额和退税率来确定免抵退税额,根据概念公式,作比较,具体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额。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要熟练掌握增值税出口退税办法,则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出口退税,及它的制定意图——出口退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有差别,因此出口货物还是承担了一定的税负。
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性质不同,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也有不同。
对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其计税依据是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的金额;对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办法,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初涉财税工作的我们来说,“免、抵、退”办法多少有一丝神秘感,是因为我们对增值税原理基础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且其复杂的计算公式也增加了掌握它的难度。
要想轻松掌握出口退税,首先就需要去理解“免、抵、退”到底指的是什么。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所含有的进项税额,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月应纳税额的时候,对没有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理解了“免、抵、退”的基本含义,对于我们掌握其计算方法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于出口退税的特殊性,存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别,因此会存在“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说法,也会有“留抵税额”的说法。
对于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根据上面的公式可以演变出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上述公式首先需要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就是常说的“剔”税。
总的来说,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一般分为以下“四”大步骤:
“免”→“剔”→“抵”→“退”
第一步:
“免”税,即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
“剔”税,即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部分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出来,这部分一方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一方面要增加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影响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
“剔”税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即: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这个步骤可以理解为本环节使用的免税原材料并没有计提过进项税,因此也应无销项税,所以将征税率与退税率差额的部分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除掉,因为它是可以免征和扣除的税额。
第三步:
“抵”税,是指用包括内销进项税额在内的所有的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加上上期留抵税额,用于抵扣内销应纳税额,通过让企业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即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四步:
“退”税只有在当期应纳税额<0时才涉及到。
“退”是指外销的进项税中一部分,分为三个方面:
①作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部分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转入销售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
②作为免抵税额抵减了内销的销项税额,需要交纳城建税。
③成为应退增值税。
但是出口退税是有一定的额度限制的,不是企业可以退多少税就能够退多少税的,税务机关还有一个计算尺度或者说是退税的标准即“免抵退税额”,在这个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进行退税,超过的部分留下期继续抵扣。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这里的抵减额和第二步“剔”税中出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都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在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中都要进行剔除,因此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这一部分由于不曾影响增值税进项税的因素,因此需要修正,将其剔除。
当“当期应纳税额”<0时,其绝对值可以理解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并根据计算尺度即免抵退税额,确认出口退税和退税之外的免抵税额。
1、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即企业“想”退的税在国家允许的标准之内,则允许全部退税,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即企业“想”退的税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标准,则只能按标准退税,其余部分留置下期抵免。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地面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下期继续抵免的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例1]
A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
外销货物离岸价格为1200万元人民币。
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A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上述货物内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⑴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600×﹙1+10%﹚×17%=112.2
国内采购进项税额=1000×17%=170
⑵剔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
⑶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500×17%-﹙112.2+170-48﹚-50=‐29.2
因为当期应纳税额<0,涉及出口退税。
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2万元。
⑷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即标准:
免抵退税额=1200×13%=156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2万元
当期抵免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6.8万元
[例2]
A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一批,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万元。
外销货物离岸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
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A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上述货物内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⑴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
国内采购进项税额=1400×17%=238
⑵剔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100×﹙17%-13%﹚=36
⑶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200×17%-﹙93.5+238-36﹚-50=‐141.5
因为当期应纳税额<0,涉及出口退税。
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41.5万元。
⑷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即标准: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1000×13%-100×13%=117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17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17万元
当期抵免税额=0
留下期继续抵免的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4.5万元。
对于出口退税,除了“免、抵、退”的计算方法,还有另一种计算方法,即“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先征后退”的含义与其字面意思不同,实质上只有免税、退税两个环节。
应退金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应退税额=普通增值税发票所列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免税并退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二)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