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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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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某市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有效性原则。

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

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历史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本办法适用于某市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置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

事后监督人员配置要求:

事后监督设置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置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置。

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事后监督主管

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3.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操作进行抽查。

4.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日志、差错处理登记簿进行检查。

分行暂时没有条件设立事后监督主管的,由监督员履行该职责。

(二)事后监督员

1.在规定时限内对前台业务操作、交易内容、核算依据和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检查。

2.对发现的差错和风险进行处理。

3.负责及时整理凭证和报表,按营业网点序时装订,及时归档。

第七条事后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担任,同时要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事后监督中心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行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章事后监督的职能

第九条对前台已完成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审查监督,保证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过程合规、账务记载准确、资金进出安全。

第十条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核算差错及事故,真实反映业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考核前台业务的会计核算质量,检查各项会计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支行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较严重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直接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人工监督是指通过监督员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份数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合规,业务关系是否符合规定,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等来进行监督的方式。

计算机监督是指通过在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与综合业务系统有关的参数,并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的监督方式。

事后监督系统发生故障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应采用人工监督方式完成监督。

第十四条网点实行“T+1”整理传票的模式。

即网点于业务发生的次日将传票整理完毕封包,封包前,网点必须完成业务凭证的整理、合规性检查及有权人签字等事项。

日终时将传票包封包交款车保卫押运人员,由保卫人员将传票包送回总行金库。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业务的不间断性、监督工作和前台工作的一致性,事后监督实行全年工作制(春节及总行规定的休息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时效性,事后监督实行半天工作制。

工作时间为:

上午8点至13点,下午13点至18点。

第十七条监督员收到网点凭证后必须于当日保质保量完成监督工作,不得积压,以保持监督的连续和及时。

未完成当日监督工作的,不得结束当天工作。

第五章监督凭证及交接

第十八条被监督支行应送交的资料包括:

(一)柜员传票汇总表及当日发生的业务凭证;

(二)代理业务汇总清单;

(三)凭证作废、换折清单;

(四)特殊业务清单;

(五)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来、往账清单;

(六)日间检查表

第十九条网点及监督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营业网点应及时整理传票,按业务流水编号,及时封包,送交传票,以免延误监督。

(二)营业网点传票使用统一传票包装封,以保证传票的安全传递。

营业网点将整理好的传票包落锁后交保卫押运员,并当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营业网点传票包上的锁具钥匙,一把交事后监督,一把支行留存。

(四)监督员收到营业网点的传票包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各自妥善保管好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因丢失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造成贻误监督、未能及时发现业务差错而形成的风险,按我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监督内容

第二十一条事后监督内容包括总体核对、业务凭证审核、客户信息及账户管理监督、支付结算监督、特殊业务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及代理业务的监督。

(一)总体审核

1.审核业务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规范整理。

2.根据“柜员传票汇总表”的业务统计数量与柜员交易业务凭证明细相核对,检查流水号、户名、账号、交易类型、金额是否一致,检查所有交易的业务凭证是否都已上缴,是否有遗漏传票。

  

(二)业务凭证审核要点

1.审核上缴的业务凭证的使用是否准确;凭证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签开,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齐全,账号、户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事项是否涂改。

2.金额填写是否规范,大、小写是否一致。

3.单据上的日期是否为有效期。

4.业务章戳加盖是否正确、齐全、清晰、有效。

5.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持票人是否在票据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审核业务凭证加盖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是否清晰有效,是否电子验印或手工折角验印。

7.审核是否执行“双热线”制度。

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付凭证(包含支票、电汇申请书、汇票申请书、汇票等),是否在支票背面空白处记录企业的联系人、电话、时间等内容,是否有有权人授权记录。

第二十二条客户信息维护监督

审核“特殊业务维护凭证”打印记录是否与证明材料相关内容相符。

审核客户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有在“公民身份证件联网核查系统”上的核查记录。

是否有授权人员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监督

(一)审核“存款证明”底联与客户书面申请内容是否相符。

(二)审核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活期存款存入监督

现金存款: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是否与“现金交款单”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签字确认。

转账方式: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进账单、大额来账、小额来账”等收款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五条活期支付监督

(一)现金取款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现金支票”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现金支票背面的收款人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登记客户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超过5万的现金取款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核现金支票用途是否符合人行及我行现金管理规定,超过5万的现金取款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审核大额现金取款是否经审批,审批记录是否规范、有效,并有授权人授权记录。

转账支付: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支付票据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大额取款用途是否与其经营性质相符,支取金额是否经授权人授权确认。

第二十六条其他转账监督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特种转账凭证”或“内部转账凭证”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特种转账凭证”或“内部转账凭证”是否经审批,审批记录是否规范、有效,并有有权人授权记录。

审核附于凭证之后的外来依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其他现金付款监督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及相关凭证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签收记录。

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及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审核大额现金支付款是否经有权人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汇兑汇出监督

转账汇款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电汇凭证”付款人、金额、日期是否相符。

个人现金电汇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电汇凭证”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一次性办理电汇业务的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核超过5万元(含)的电汇是否背书客户身份证件号码。

审核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汇兑来账监督

审核“大小额来账入账清单”检查所有来账交易的“大小额支付凭证”是否已全部打印。

审核补打的“来账大小额支付凭证”是否有有权人员的授权记录。

第三十条往账、来账异常处理监督

审核“汇划来账挂账清单”检查所有挂账是否已全部处理。

手工入账交易:

审核“来账凭证”是否记录正确的账号或户名,是否只修改账号、户名其中一个,是否有授权人员的授权记录。

第三十一条支票挂失监督

(一)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票据挂失申请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及客户申请挂失公函是否相符,是否有授权人授权记录。

(二)审核客户申请挂失公函及证明文件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三)审核客户支票是否处于未用状态。

(四)审核业务收费收取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定期存款单据挂失、解挂、补开监督

(一)挂失:

1.审核系统打印记录客户申请挂失公函内容是否相符,客户申请挂失公函是否真实、正确、有效,是否有有权人员授权记录。

2.审核业务收费是否有收费记录,手续费收取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解挂: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客户申请解挂公函、挂失申请书是否相符;客户申请解挂公函是否真实、正确、有效;挂失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有权人员授权记录。

(三)补开: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客户申请补开公函、挂失申请书、存款证实书或定期存单是否相符;客户申请补开公函是否真实、正确、有效;挂失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有权人员授权记录。

第三十三条账户冻结、解冻、扣划监督

(一)审核法律文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解冻存款通知书”的签发机构是否为有权冻结机构,法律文书及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是否一致。

(二)审核法律文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签发机构是否是有权扣划机构,法律文书及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法律文书能够与通知书内容是否一致。

(三)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第三十四条账户止付、解止付监督

(一)审核“止付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三)隔日错账调整监督

(四)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差错报告表”是否相符,是否真实、正确、有效,是否经授权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监督

(一)凭证出售监督

1.审核“业务收费凭证”打印记录是否与客户填写内容一致。

2.审核业务收费是否有收费打印记录,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凭证收回监督

1.通过“网点重要单证查询”交易查询客户未用空白凭证的种类及数量,审核客户填写未用空白凭证缴回明细及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一致。

2.上缴实物是否剪角,加盖“作废”章。

3.分类统计当日回收凭证实物数量核对“网点科目轧账单-表外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各类凭证回收量是否正确。

(三)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监督

1.作废:

审核“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清单”打印记录与上缴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换折清单”是否有授权人员授权记录;上缴实物是否加盖“作废”章,剪角作废。

2.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清单”统计各类凭证的作废量核对“网点科目轧账单-表外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各凭证领用、上缴数量是否正确。

第三十六条.代理业务的监督代理业务的转入、提交是否正确,代发工资发放金额与提交清单是否一致。

第七章监督凭证排序

第三十七条网点送交事后监督中心的凭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排序:

(一)传票按本网点操作员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二)操作员传票按下列顺序排列:

1.柜员传票汇总表。

该表中的项目应详细填列。

2.表内业务传票。

按当日办理业务的流水号顺序排列,有附件的,在附件上加盖“附件”戳记或剪角后附在该张传票下。

系统打印的传票在前,手工填写的附件在后。

3.表外业务传票。

按办理业务的先后排序。

4.特殊业务传票。

按办理业务的先后排序。

第八章差错和查询查复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对前台所办理业务有疑问的,有权向网点发出“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以下简称“差错通知单”)和“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查询查复书”(以下简称“查询查复书”)。

第三十九条事后监督当日工作完成后,由监督员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

监督主管和监督员根据监督日志分别签发“差错通知单”和“查询查复书”,并通知网点。

第四十条“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的传递按以下流程进行:

事后监督开出的“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票据传递员→支行行长(会计经理);

支行返回“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票据传递员→事后监督。

以上各环节均需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网点收到“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后要对查询和差错进行确认,提出书面回复意见或改正措施,并在“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上写明处理结果,由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或会计经理)及差错当事人签字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十二条事后监督中心收到网点返回的“差错通知单”或“查询查复书”后,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九章差错类型

第四十三条差错分为规范性差错、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四种类型,各类差错除下发差错单外,还需按下表进行修正,未列修正方法的,为不允许修正项。

差错种类及修正方法见下表:

差错种类

差错表述

修正方法

 

凭证漏盖各种印章、盖章不清无法辨认、签章重叠

补盖印章

附件未加盖“附件”或“与原件相符”章

同上

内部凭证填写要素不全;

补填

凭证类型使用错误

漏制表外传票

补制

业务印章日期与当天日期不符

未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

补盖

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填写不完整

个人账户销账户(销客户)未缴回存折或卡

传票包未加封或封包不盖章;

使用已停用的业务凭证;

代发工资业务传票上未填写“代发某某单位工资”字样;

补填

录入凭证号码与表外传票不符

同上

填制表外传票号码段与系统内不符

同上

凭证未按规定顺序排列,未编、错编、漏编流水号;

其他规范性差错。

 

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款项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

请客户补齐证明,不能补齐证明的,需经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并经会计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确认。

现金缴款单未经客户签字确认;

发查询单支行核实

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用途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未在《空白凭证领购清单》上加盖预留印鉴;

发查询单支行核实

应收费未收费或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补收或退回相关费用

冲正个人账户业务无客户签字确认;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无法采取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票据或业务凭证大(小)写有误,或大小写不符

同上

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不符或缺少附件;

同上

客户在存(取)款凭条上签名与系统内名字不符

同上

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手续不全或未报送相关资料;

按规定补全手续

贷款借据要素不全

同上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撤销手续

同上

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同上

票据或凭证涂改

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其用途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记账串户未造成损失的

冲账

录入金额、存期(或储种)与客户填写不符

来账挂账超过三天未及时处理的

通过应解汇款科目的个人汇兑未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一般性差错。

 

大额取款录入身份信息与客户提供不同

请客户补齐证明,不能补齐证明。

需经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并经会计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抵质押品入账未附入账通知单

要求支行补齐入账通知单

大额取款(或提前支取)客户未填写身份信息

要求客户凭身份证件再次确认补填信息。

挂失或解挂业务客户未签字,或授权人未签字

补齐手续,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违规进行代扣代收操作;

支行补齐证明,不能补齐证明。

需经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

更换无效凭证,将原凭证做附件。

违规办理特殊业务;

请客户补齐证明,不能补齐证明。

需经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未按储户约定内容办理业务;

同上

维护客户信息(或账户信息)未提供相关证明

同上

付款票据的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应背书票据缺少背书、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影响票据效力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与客户联系重新背书。

未按按规定核对预留银行印鉴或核对支付密码;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录入金额(或姓名)与客户填写金额(或户名)不符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个人账户冲正未经客户签字确认

未造成风险的补齐手续,造成风险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支取现金(或利息传票上)客户未签字

补填核实记录,并经会计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对不应计息账户计息或应计息账户未计息,造成多计或少计利息;

若是内部账务立即进行调整,若涉及客户账立即与客户联系进行调账,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补提利息未审批的

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而转让的;

更改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的;

更换凭证,原凭证做附件

票据审核不严导致收进有缺陷的票据或受理假票据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追回款项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违规办理挂失、解挂、挂失补办业务

未造成风险的补齐手续,造成风险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账务调整、手工补制凭证、错账冲正、特种转账凭证不按规定进行审批;

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造成结算款项漏划、错记、错划的;

若是内部账务立即进行调整,若涉及客户账立即与客户联系进行调账,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收入款项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

涉及客户账立即与客户联系进行调账,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受理已经挂失止付的票据或有权机关已通知止付的票据;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清理不合规账户

代理业务提交金额与发放金额不一致的

若是内部账务立即进行调整,若涉及客户账立即与客户联系进行调账,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未执行“双热线”制度;

补充执行“双热线”制度的手续

其他较严重差错

 

记账串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立即采取更正补救措施,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在业务程序外编排打印凭证的;

同上

取款业务伪造客户签名的

同上

电子验印未核验或印鉴名称与付款单位名称不符的印鉴发生支付业务,

同上

未按规定对挂失业务进行核保;

同上

账户冻结、解冻、扣划存款无符合规定的手续或手续不全;

同上

遗失传票

同上

无实际业务发生虚假操作前台业务的

同上

转账支票金额(或收款人)与进账单的信息不符

同上

随意更换、更改原始凭证的;

同上

同一笔业务重复记账,造成清算、大小额系统重复付款的

同上

票据收背不符

同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同上

《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上印鉴章与户名不符

同上

表外科目凭证数量与实际付出凭证数量不符

同上

需审批事项无审批手续或超越权限审批;

同上

其他严重差错。

同上

第十章差错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对支行实行差错率排名,即各支行发生的差错由事后监督系统自动统计,季末按差错率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事后监督中心每季度向全行通报一次。

第四十五条业务差错的统计以一般性差错为统计基础。

(一)发生两笔规范性差错算一笔一般性差错;

(二)发生一般性差错逐笔计算;

(三)发生一笔较严重差错按二笔一般性差错计算;

(四)发生一笔严重差错按四笔一般性差错计算。

第十一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监督员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即时向支行发出口头整改通知;事后监督按月下发《事后监督差错情况通知书》,季末将本季度发现的问题集中后下发《事后监督情况通报》。

网点屡次发生同类型差错的,事后监督中心将在《事后监督情况通报》中点名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前台柜员发生规范性差错、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时,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规定》未列明的差错,按下列处罚标准或参照《处罚规定》中类似差错进行处罚。

(一)发生两笔规范性差错按一笔一般性差错处罚;

(二)一般性差错逐笔计算,每笔处罚50元;

(三)较严重差错每笔处罚100元;

(四)严重差错每笔处罚200元;

(五)因延误送票造成监督票据积压,失去监督时效的,对支行处罚100元,连续两日延误送票的,对支行处罚200元。

(六)收到“差错通知单“及罚款单的柜员于3日内将罚款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集中交总行财务室。

事后监督下发的《查询查复书》支行应在3日内回复。

《查询查复书》不得作为处罚柜员的依据。

各支行不得另行对柜员进行处罚。

(七)连续三个月未发生任何差错的支行,奖励会计经理300元。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某市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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