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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

总包方(全称):

【或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或简称乙方】

将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尚二期工程B1#楼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尚小区B1#楼主体结构工程

1.2工程地点:

景观路1号

1.3建筑面积:

16928M2

1.4结构类型:

短肢剪力墙结构

1.5承包范围: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尚小区B1#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主体结构工程,具体内容包括:

1.钢筋制作、绑扎(包括对焊、电渣压力焊及钢筋直螺纹连接);

2.模板加工、支设、拆除及清理;

3.混凝土入模、浇捣及养护;

4.钢筋调直机、切割机、弯曲机、对焊机、电锯、振动棒;

5.测量放线;

6.架子搭设及拆除;

7.室内外回填土;

8.防水层及其找平层、保护层;

9.现场材料装卸、搬运及安全文明施工用工;

10.辅材:

钉子、扎丝、铁丝、垫块、焊条、胶带纸、脱模剂。

1.6承包方式:

扩大劳务分包

1.7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确保“雁塔杯”。

1.8开竣工日期:

日开工,日竣工;

总工期日历天。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分包单价元/㎡(建筑面积),总价款元,大写:

元整。

其中分包单价中基价为元/㎡,乙方在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后再增加元/㎡。

2.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向甲方交纳施工保证金50000元(伍万元整)。

第三条:

甲、乙双方代表:

3.1甲方代表:

3.2乙方代表:

第四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4.1负责对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及对建设单位、政府管理部门接洽一切事项。

4.2行使总承包管理权,并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对本工程实施全面管理。

4.3甲方对乙方具有管理权,负责对乙方完成施工任务的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4提供给乙方叁套图纸

4.5对工程按分部分项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4.6向分包人提交根据总包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4.7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分包人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及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4.8提供双方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9应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

4.10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11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分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4.12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4.13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4.14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15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4.16提供工人食宿场地。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乙方必须保证在年月日人员及机械进场,进场人数不得少于30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担。

5.1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执行甲方的工程、技术、安全、文明管理及各项管理规定。

5.2在施工中做到加强管理、精心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

5.3乙方必须严格按程序安全保质施工,对作业人员有详细的安全、技术、质量交底。

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质量事故除承担其全部经济费用外,并承担其全部刑事责任;因乙方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罚乙方。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其责任和损失。

5.4严格按照项目部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5.5所有资料由乙方填写由甲方负责审查并报送监理及存档。

5.6乙方承诺积极配合业主和甲方另行分包的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施工并不计取配合费。

5.7乙方在进场施工15天内向甲方上报《职工花名册》一份,所有人员挂牌上岗。

5.8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

5.9分包人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照管,并在各方面令业主及总包人满意。

分包人必须服从总包人的现场管理,遵守总包人的指示和要求。

5.1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分包人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

该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予以修复。

5.11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方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总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总包方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

5.12分包人须向总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分包人予以执行。

如分包人不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分包方须在总包方总体计划下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上报本周五至下周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总包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分包方每月25日提供满足总包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5.13分包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总包方要求及时参加总包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5.14分包人应允许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方,其三方中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5.15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总包方代表有权要求其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分包方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在其要求发出3天内撤场,分包方须重新派遣合格的人员接替被替换人员,以达到总包方代表满意为准,分包方不得为此而向总包方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5.16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如因业主或总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分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5.17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单位人员的生活用水、电费,此项费用按每人每月4m3水,4度电按市场实际价格计算。

5.18分包方还须完成在其承包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中所规定的分包方应完成的工作、责任以及风险,无论上述工作、责任或风险是否在招标中明确地说明。

5.19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分包方须随时按总包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要求为止,如分包方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总包方将自行投入该资源,并按该资源实际投入值从分包方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中标单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20总包方有权随时对分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分包方履约不力(如分包方不具备工程施工条件或对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不能达到业主或总包方要求时,总包方可另行分包该中标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总包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分包方意见,总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5.21根据工程的进展及现场的需要,总包方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总包方按分包方之中标价扣除其费用,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分包方不得为此向总包方索赔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5.22分包方须保管自有及总包方移交、委托分包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5.23分包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陕施工手续,并交纳陕西、西安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陕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并赔偿总包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5.24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总包方和业主负责。

分包方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扰民造成分包方自己、总包方、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扰民的费用支出),确保总包方免负由分包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5.25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分包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5.26分包方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总包方,分包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总包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第六条:

工程结算及付款:

6.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

6.2总包方不能确保进度款及时足额到位,在此条件下,投标单位应保证连续正常施工;

6.3总包方在分包方人员进场施工20天时,且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包方施工进度计划,支付分包方10天的施工人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以后每10天支付一次生活费。

6.3本工程的付款时间:

主体工程完工,甲方支付分包工程总价的30%,验收合同后,付至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0%,余款待决算后,扣除5%的保修金,一次付清。

6.4保证金及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6.4.1总包方在分包方进场施工30天后,返还分包方施工保证金,返还的数额应扣除在此之前已支付给分包方的生活费。

6.4.2保修金的返还:

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15天内,在扣除对应扣款后,总包方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分包方的索赔、签证经总包方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支付给分包方;

6.5设计变更、洽商【包括图纸会审纪要确认的调整内容】,以总包方/设计部门出具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变更通知单为准,且变更、洽商部分价款在2000元以内不予调整,2000元以上双方协商解决;

6.6总包方付给分包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索赔等后,总包方才会支付分包方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

第七条:

工程决算方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决算书,甲方在收到决算书45日内审定结束,余款(保修金除外)2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保修金一年内付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业主、甲方确认的可以顺延工期:

8.1.1遇有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时。

8.1.2不可抗力。

8.1.3非乙方施工项目对工期造成影响时。

8.1.4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

8.2严格按甲方工程部进度计划施工,如完不成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如乙方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更换或调增施工队伍,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8.3工期提前不奖励,但工期每拖后一天罚款2000.00元。

第九条:

工程质量的监督与验收:

9.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国家颁布的操作规程和规范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和验收标准。

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达到预定的标准。

9.2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

9.3每次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乙方专职人员报请甲方质检部门,经检验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4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各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返工、修改,自行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重新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9.6非乙方施工项目对工程最后质量评定造成影响,乙方不负责任。

9.7乙方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甲方五日内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资料由甲方负责保存。

第十条:

材料及设备采购:

10.1分包方按照总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材料需用量,经双方认可后签订《材料包干使用数量协议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同时作为双方限额领料的依据;

10.2分包方施工质量如不符合总包方要求,其返工的材料费用由分包方自身承担;

10.3总包方供应材料的规格、品种、数量在接到进场通知书后两星期之内,由分包方根据施工图编制整体工程的材料需用计划、月度材料备料计划、材料进场计划。

在材料进场前一个月分包方须提供材料备料计划,在材料进场前提前一周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计划的提供时间应充分考虑材料加工周期。

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于任何分包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总包方其它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总包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并不免除分包方之任何责任;

10.4材料需用计划如发生变更,分包方应提前3天通知总包方;

10.5总包方供应的材料由总包方供应到施工现场,分包方应负责卸料并及时清点并办理领用手续,按总包方指定堆场堆放整齐;材料一经领用,均由分包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分包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均由分包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11.1在工程施工中,依照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印刷、复印的各种通知、任命、证书、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均以对方负责人签字为准。

11.2如因甲方所供材料不及时,甲方按规定给办理现场签证(每月连续5天以内不计签证)并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和违约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解决不了,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交本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4.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4.2本合同规定结算付清尾款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合同及附件,补充的合同及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副本三份分送有关部门。

合同订立时间:

20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西安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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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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