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练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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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练习题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练习题答案
判断题
1
—
5
错对错对错
6
—
10
对错错错对
11
—
15
错错对错对
16
—
17
对对
单选题
1
—
5
CDABB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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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DBDB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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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CBB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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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BDBB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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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BCBDA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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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CBBC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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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DDABB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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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ABAAC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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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ABAAA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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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DAACA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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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AADAD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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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BCDDB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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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CCDAC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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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BABAB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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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CDDCC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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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DBDBC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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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CBBBB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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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BCDCB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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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CBCBA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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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BACCA
101
—
104
DBCA
案例分析
一、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公司的说辞没有道理。
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员工能获得经济补偿。
3、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B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该办事处与公司所在地不统一的,劳动争议管辖地由劳动者自行决定。
D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被公司辞退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1、张某的申请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以2008年5月1日之前,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单位于2008年2月通知张某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张某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时间为2008年2月。
张某于2008年9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2008年4月之前社会保险,显然已经超出60日的时效。
2、未超过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单位于2008年5月通知张某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张某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时间为2008年5月。
张某于2008年9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2008年6月之前社会保险,没有超出1年的时效。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就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张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三、该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合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
《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扣工资的法理基础已经不存在。
四、
1、不能。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李某拒绝加班,不能说明不服从生产安排,且电子公司不能强迫李某加班。
电子公司所依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合理。
2、李某依法享有如下权益:
A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期间,电子公司应当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电子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补缴2006年3月10日至2008年19月9日的社会保险。
C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D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当在15日内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因未缴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补助金所产生的损失。
五、
1、康某的说法违反了《工会法》的如下规定:
A《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所以职工要不要成立工会不是由企业主决定的,而是要报经上级工会批准。
B《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所以私营企业职工也可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
2、赵某可通过如下方式救济自己的权益:
A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B调解不成的,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公司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E如赵某不愿解除劳动关系,通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F如赵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六、
1、不需要提前30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的要求合法。
望某还可以提出如下诉求:
A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期间的每月2倍的工资。
B要求企业补缴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七、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如有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
不妥之处有2处。
第1处是工资发放时间过于拖延,不能保证每月发放1次工资。
第2处是发放工资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依照劳动部1995年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九、
1、能。
A乐某与C厂签订的“不缴保险”协议,与《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所以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B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乐某可以与C厂解除劳动合同。
2、部分合法。
A因乐某是安徽人,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还是参保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由C厂决定。
B如果C厂为乐某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应当自2005年4月起开始补缴。
如果C厂为乐某补缴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依据宁波市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应当补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
C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C厂应当依法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
沈某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该案尚未侦破,但是公安机关已经出具证明,证实沈某是被他人报复受伤的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认定沈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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