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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2011年12月15日

 

本期主题:

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

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

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

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

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

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

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

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

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

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虽然部分发达地区时而采取对口扶贫的措施(如内地对西藏的扶持和广东对广西百色地区的扶持)也带有横向转移的特点,但是,不规范、不均衡,如杯水车薪,无法解决东西部差距拉大的矛盾。

因此,通过再分配手段来缩小地区差距,建立一种富裕地区援助贫困地区的稳定的横向均衡机制,从体制上遏制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的趋势,是国家财政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

2.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全国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措施。

发达地区凭借先进的技术、便捷的交通和信息取得较高的效率,占据较多的市场;落后地区在获得发达地区资金支持的同时,为发达地区提供着大量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从而在良性循环的过程中实现全国经济的平衡、稳定与协调发展。

但由于地区间贫富差距过大,贫困地区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资源向下游流动,政策向下游倾斜,贫困地区在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市场萎缩,难以与发达地区构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不少贫困地区不仅保证政府正常运转、基础教育和社会保障所必须的经费严重不足,财政平衡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经常拖欠工资,财政难以为继。

地区财力差距过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损失:

一是由于劳动力的大面积转移,在资源配置上造成效率损失;二是由于贫富差距,在国民待遇上造成贫困地区群众的福利损失;三是由于经济差距而影响政治稳定,对政府造成的信誉损失。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难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矛盾,以致影响全国的稳定与发展。

那么,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将难以巩固,税费改革中减下来的农民负担将可能再度反弹。

因此,迫切需要国家财政按照均等、效率和可计量的尺度,从广义上确定一个最低标准,从而满足不同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实现全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3.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手段。

现行的分税制体制虽然突破了包干制的襁褓,但在保存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难免带有旧体制的痕迹。

一方面在“两个比重”持续偏低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难以抽出大量资金来满足地区之间的横向均衡;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性。

因此,必须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疏通资金流动和财力均衡的渠道,协调地区间的财政关系,从体制上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从而在不断壮大财政肌体和财政能力的同时,促进财力资源在全国范围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4.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途径。

社会公平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目的,也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

社会公平不仅是指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而且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权利。

如果这些公共服务只依靠当地政府或仅限于在本地财力的范围内进行解决的话,那么将会造成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无法落实,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差距必然拉大,部分地区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部分学龄儿童也将难以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因此,只有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才能实现地区间相互支持、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盘活均衡机制,使不同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大体均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对口支援”:

我国横向转移支付的实践探索

我国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规范化、公式化、法治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但具有横向转移支付性质的“对口支援”早已存在,它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

1979年4月,中央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提出了加速发展边疆地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任务。

1979年7月,中央决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由此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口支援工作的序幕。

1980年2月,国务院下达《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实行区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支援方与被支援方的范围继续扩大,还出现了一些“对口支援”的“光彩工程”、“希望工程”等支贫、支西的典型范例。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原来带有计划色彩的“对口支援”,逐渐出现了地方积极性下降、项目减少、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一点从各省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中就能看出,财政支出中“对口支援”项目的预算数往往大于同期的决算数。

由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对口支援”和实行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可能性的范例。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央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方案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19个省(市),对口支援四川省18个县(市)和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

具体要求为: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连续支援三年。

这是针对破坏程度之强、波及范围之广,建国以来之最的汶川地震所安排的特殊方案。

在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救助。

在此次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为帮助地震灾区开展紧急救灾工作,财政部就宣布中央财政紧急下拨地震救灾资金8.6亿元。

可是,面对长久的灾后救助,单靠财政拨款是不可能自始至终、全面完成整个救助过程的。

所以,这样的“兄弟式帮助”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是符合客观现实条件的。

“兄弟式帮助”的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

这些“兄弟式帮助”,一方面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范例,虽然与真正意义的横向转移支付存在差距,但透视出了我国构建区域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可能。

对于此项特殊举措——对口支援,相比起我们通常所采用的转移支付制度——自上而下的纵向模式,这种转移支付有着自己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给现实情况中进行这种转移支付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纵向转移支付形式主要在于上一级政府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轻松地向下集中财力,完成财力和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而横向转移支付则是同一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在此过程中,没有政治权利的强制约束,该如何来确保财力和资源进行真正的转移就是个疑问了,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够脱离环境约束问题及其实施背景。

其次,因为灾害救助制度方面的缺失,这种对口支援是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这种暂时性对口支援的规范性,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再次,转移支付后的评估工作该怎么开展,即通过什么方法,什么途径知道各个支援省份的具体实施情况也还是个未知数。

不仅如此,由于所进行的对口支援的省份的财政情况不一样,这样对各个受援地区所投入的支援资金就存在着差距,虽然有“上年财政收入的1%”作为标准,可是对于会不会因为支援资金的不同,给受援地区带来新的贫富差距,也是在进行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如果因此带来支援省份之间的相互攀比,使得并没有将支援资金用在灾区真正需要的地方,这样只会给灾区带来一些其他的麻烦。

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经验与启示

国际上通行的转移支付有两种基本模式,即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与以纵向转移为主、纵横交错的混合转移。

横向转移支付做得比较成功的是德国,这些国家的做法可以为我国提供很多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基本情况

德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各州税收主权的内容是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政府(包括各城市)都能够获得国家经济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中的合理份额。

与之相适应,德国实行了一套完善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横向分配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德国16个州级财政单位之间的分配;二是州内各个市之间的分配。

这两种横向分配又称为财政平衡,它是理解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概念。

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一步,是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平衡。

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在各个州之间的分配又分为两步:

一是将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的至少3/4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

二是将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的最多不超过1/4部分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主要是针对那些财政能力弱的州,分配的目标是使那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

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二步是财力水平平衡,具体操作程序是,先测量财力指数与平衡指数,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并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各州之间财力水平的基本接近。

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三步是联邦补充补助,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在市镇之间的横向分配,具体为工资所得税在市镇之间的分配。

根据德国1971年的《税收分解法》,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

在一个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许多分支机构、职工工资由总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就要采用税收分解法。

征得税收的市镇财政局要将工资所得税划归纳税者的居住地财政局。

这不仅有利于那些有条件发展工业企业的地区,也有利于那些有条件发展居民生活区的地区。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也采取所在地原则。

总公司将公司所得税交给总部所在地的市镇财政局以后,征得税款的市财政局必须将各个分公司的所得税分解,划归给分公司所在地市镇的财政局。

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提供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财政收入适度向上集中,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均如此。

但德国较特殊,虽然大部分税收权如征税权和税率权等都集中在联邦,但从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德国是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集中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只占约35%左右。

因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的横向财政均衡制度以地区间的直接横向均衡为主体、联邦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为补充,使全国各地区政府获得提供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二、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制度原因分析

德国为什么不采用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即将更多的收入集中到联邦政府手到联邦政府手中,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来实现横向财政均衡呢?

因为从理论上来讲,纵向转移支付时权力相对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支付主体只有一个,而无需多个地方级支付主体参与,容易统一政策、统一实施。

相反,多主体参与容易产生利益多元化倾向,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更多的矛盾。

德国的政治制度为德国收入模式及其横向财政均衡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部分答案。

1.“内在权力”模式决定了分权模式。

德国的联邦体制与美、加、澳等不同。

在美、加、澳模式下,联邦和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行政,彼此无权直接干涉。

这种模式被称之为“外在权力”体制模式。

而德国的模式是“内在权力”模式。

在德国的“内在权力”模式下,联邦拥有主要的立法权,而州则拥有主要的行政权,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宪法。

然而,在这种立法权高度集中、而行政权高度分散的模式下,各州实际上拥有比美、加、澳等国家对联邦立法更大的影响力,这是通过其实际的权力机构——下院机制来实现的。

德国联邦实行两院制,但真正的权力在下院(Bundesrat)。

下院由各州执政的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

在投票时,每州议员形成集体决策进行投票,以反映本州对某事项的统一意见。

下院即各州的代表在联邦立法上拥有非常大的权力,使州和地方政府不仅仅只是联邦立法的“执行者”,而是联邦对涉及州利益的立法的真正制定者。

“内在权力”赋予州对州利益的实际立法权,使德国成为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收入集中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同时,德国的“内在权力”的特殊分权模式将联邦与州和地方法律的执行权交给州和地方政府,使州和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事权,从而也形成了支出分权模式。

2.宪法要求及分权模式决定了均衡方式的选择。

德国的宪法将建立全联邦均等的生活条件写入了宪法的第72条。

而提供全联邦均等的公共服务被视为建立全联邦均等的生活条件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同时,基本法第107条进一步明确了横向均衡的目标和州与州之间直接的均衡支付及联邦政府的补充补助义务,使德国的横向均衡制度建立在最高法律—宪法的基础之上。

除宪法要求外,在收入和支出分权、地区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实现横向财政均衡,难以选择纵向转移支付的方式,因此,德国实际变通的办法是采用州税收在州际之间的直接横向均衡分配、以及州际之间政府收入的直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并辅之以一小部分联邦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

三、借鉴与启示

总的来说.与其他国家相似,对财政均衡制度的批评往往源自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它们既矛盾又统一,孰轻孰重,在世界范围内无理想解决方案,包括财政均衡制度具体设计方案的难以两全。

德国的横向财政均衡制度至少对我们有两点启示:

1.多层次的清晰的财政均衡结构值得借鉴。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差异大,实现一定的横向均衡应成为财政政策的目标之一。

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也将形成更清晰的政府间分权结构。

适度分权在本质上来说,即是效率的需要。

在分权体制下,如何选择横向均衡目标,如何设计横向均衡制度,德国的模式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借鉴。

德国横向财政均衡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

(1)多层次、结构清晰。

各层次功能分明,结构清晰,有基础性均衡功能、有主体的中间层均衡功能,还有保底的补充均衡功能,使横向均衡后的各州财政收入能力达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9.5%以上,基本实现了较全面的横向均衡。

(2)目标明确、方法具体。

各层次的均衡目标非常明确,如基础层和微调层使各州按人均所得税和营业税计算的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2%以上;中间层使各州总的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5%以上,补充层使各州总的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9.5%以上。

并且每个层次实现均衡目标的方法具体明确。

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尚难实现全国统一的收入能力均衡标准,但德国的这种财政均衡结构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2.借鉴方法时忌忽略各国不同的制度基础。

每个国家的制度都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基础相关,如德国的横向均衡制度即与其特殊的“内在权力”制度密切相关。

此外,德国是重法制的国家,这是其横向均衡制度的根本保证。

德国人民还是一个认真的民族,制定太明确的目标及实现方式在德国是正常而有效的方式。

我国有独特的国情和适合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借鉴国外某些制度方法时,需进一步了解其制度方法的背景及不同的国情,避免搬来别人“幸福”的同时,也搬来了别人的“痛苦”。

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之一:

“削峰填谷”

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需要由超越地区利益之上的政府,并通过一定的财政手段来进行财力均衡,即从经济发达和财力充裕地区提取部分盈余财力,按照均等化的原则分配给欠发达地区,从体制上遏制地区间差距拉大的趋势。

根据这一观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地区财力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设定最低财力保障线,设置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系列指标,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二是以河流的流域治理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地为纽带,实施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区的补偿政策,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三是以财力人均值为标准,采取“削峰填谷”的方式,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低的地区转移,从而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

我国学者根据转移支付现状和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实际,提出了“削峰填谷”式(王恩丰、汪文志,2008)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构想。

“削峰填谷”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以财力人均值为标准,采取按比例提取、“削峰填谷”的方式,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人均财力低的地区转移,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简单、执行方便。

“削峰填谷”式财政转移支付是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以人均财力为标准,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人均财力低的地区转移,顾名思义“削峰填谷”。

“削峰填谷”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按照人均财力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其分配额度与财政公共服务需求成正比,与财政收入能力成反比。

具体方法是:

根据各省的人口及财力之和来确定“全国财力人均值”(县际之间的转移支付为全省财力人均值),并以此为标准来核算各省(县)实际人均财力水平。

以财力人均值为标准,采取“削峰填谷”的方式按比例提取、按比例补助,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人均财力低的地区转移。

根据目前我国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对人均财力水平150%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200%以上的部分按15%的比例提取集中;对人均财力水平低于100%的地区按10%的比例进行补助。

在指标的确定和政策的实施上,可分别根据全国各省和全省各县两个层面的人均财力水平来确定财力的人均值,各省之间的财力差距由中央财政负责均衡;各县之间的财力差距由省级财政负责均衡。

从而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体制保障。

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之二:

基于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

在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而普遍的财政横向均衡机制还未建立的情况下,以河流的流域治理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地为纽带,实施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区的补偿政策,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无疑是我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突破横向转移支付难题的较好的路径选择。

——建立省际生态转移支付的现实必要性

中国是一个特大的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其中仅西部欠发达地区就包括了12个省市区。

庞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存在使得转移支付的范围在短期内无法缩小。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条解决途径:

一是进一步挖掘中央财政收入用于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潜力。

但根据我国财力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分配的现实状况,完全依靠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完成数额巨大的转移支付,其财政压力和工作难度非常大、稳定性差,效果不够显著。

因此,这一途径受到政府财政在一定时期的职能目标和其他财政支出需要的限制。

二是寻找其他途径作为辅助,以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

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引进横向转移支付,以此作为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是必然的选择。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步实践

1.京冀——多年谈判终换破冰

河北省承德市位于京津的上风上水位置,既是京津风沙源重点治理区,又是京、津、唐几个大城市供水的水源地,为了保护京津的大气质量,给京、津、唐提供充足、清洁的水资源,承德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仅在为北京供水的潮白河流域,先后禁止的工业项目就达800多项。

为保证给北京提供清洁、充足的水源,压缩取缔了一大批污染和高用水项目,年减少税收过亿元。

农业实施“稻改旱”,压缩水稻三万亩,种植玉米等旱作物,农民每亩减少收入500元。

因此要求北京、天津两市对河北省予以补偿的呼声日渐高涨。

经过几年的谈判与努力,2005年10月11日,京冀两地签署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指出:

京冀两地分两期合作实施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承德、张家口地区18.3万亩水稻改种玉米等低耗水作物工程,北京市按照每年每亩450元的标准给予“稻改旱”农民经济补偿;从2005年至2009年五年内,北京市安排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资金1亿元,支持密云、官厅两水库上游张家口、承德地区治理水环境污染、发展节水产业等等。

2.浙皖——一江水上演双城记

我国生态横向转移支付在实践中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但由于全国生态补偿体制的缺失,省际间生态转移支付体制空白,各省市谈判和博弈的历程十分艰辛,现实中不乏谈判未果的例子。

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现状为例,新安江的优质水源对新安江大坝下游的富春江,进而对钱塘江和杭州湾的水质改善有重要影响,包括周边的杭州等城市虽不属新安江流域,但其城市用水中的相当一部分水量是源自新安江,这些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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