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备考新《建规》老年人照料设施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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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备考新《建规》老年人照料设施专题

消防工程师备考新建规老年人照料设施专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做出了新的专门的要求。

而2018版教材这一块内容并没有改动,鉴于规范出来的时间比较早,这一块内容,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整理学习加以掌握。

本文从以下22地方做出整理:

老年人照料设施非老年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3种设置形式老年人照料设施的3种类型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全出口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门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保温材料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需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的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软管卷盘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供电时间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照明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

(1)床位总数≥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

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非老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3种设置形式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贴邻时采用应防火墙分隔;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上下组合,老年在下;

(3)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3种类型

(1)老年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

(2)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3)老年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1)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2)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第5条的表格;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

(1)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下表: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门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保温材料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1)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大于32m的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

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需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的建筑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

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

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软管卷盘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

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

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

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

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供电时间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照明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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