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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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双创双服”“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向纵深发展,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社会、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

分类制定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项目、政府投资管线市政工程项目等流程图。

第三条纳入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免审制”的项目,按照“承诺免审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将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时间压缩至29个工作日内,全流程跨度时限(不含建设施工时间)压缩至94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时间压缩至27.5个工作日内,全流程时限(不含建设施工时间)压缩至92.5个工作日内。

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措施,形成审批高效、监管有力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管理,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章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一个窗口受理申请。

在各牵头单位分别在市民服务中心设定综合受理窗口,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七条一个表单整合材料。

四个阶段均采取“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方式,项目单位向牵头单位一次性提交该阶段有关事项办理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向该阶段有关单位推送材料,有关单位限时完成审批。

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项目单位一次性领取该阶段相关审批成果文件。

各相关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不得自行单独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业务。

第八条一张蓝图多规合一。

在一张蓝图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统一规划目标、坐标系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一个平台信息共享。

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平台,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审批、监管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审批成果文件等录入系统,实现一网归集、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第十条一个超市规范中介。

依托**县网上中介超市,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形成中介、审批、办证紧密连接的整体机制。

第十一条一支队伍代办帮办。

加强对“两不见面”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代办队伍,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精细化、标准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一套机制高效联动。

建立县级领导现场调度机制,县主要领导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调度会,县主管领导每半月召开一次协调推进会,分包县领导每周到项目现场调度,分析制约项目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督促落地落实。

第三章优化审批流程

第一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三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为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包括:

行政审批局负责的: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的项目);

自然资规局负责的:

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社会投资类项目:

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审批局、自然资规局在4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项目备案(核准)、用地预审意见、招标方案核准;企业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行政审批局在0.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政府投资类项目:

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审批局、自然资规局在5.5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等“一张蓝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

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多书合一”“多评合一”。

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复可研阶段,实行可研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集中受理、同时审查、集中评估、一次告知。

社会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方案前完成即可。

第二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规局,办理事项包括:

自然资规局负责的:

规划设计方案备案;

行政审批局负责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合窗口受理后,自然资规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以规办会、规委会形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需要踏勘现场的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或踏勘。

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办会、规委会审查通过后,自然资规局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备案;行政审批局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备案结果,在0.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如需对已经获得批复决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二十条将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第二十一条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人防设施拆除/迁移批准,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等事项纳入并联审批。

第三节 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为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包括:

住建局负责的:

施工图备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备案(自主发包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行政审批局负责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财政局负责的:

工程最高限价评审(政府投资项目)。

将消防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6个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分专业出具联合审查报告。

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直接依据施工图图审机构的审查报告,1个工作日内出具程序性审核确认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自主编制施工预算,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接发包备案或工程造价备案;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施工预算,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定,依法进入招投标程序。

选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住建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行政审批局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取消审批事项5项。

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取消申请材料3项。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取消资金证明改为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取消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

住建局、人社局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取消审批环节1项。

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改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市政改造工程、市政线性工程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后进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二十八条 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纳入并联审批。

第四节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单位为住建局,办理事项包括:

住建局负责的: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自然资规局负责的:

建设工程土地复核验收;

教育局负责的:

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

气象局负责的:

防雷装置验收;

人防办负责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局负责的: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综合窗口受理后,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规、人防、气象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相关单位限时出具验收意见,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的,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验收不合格的,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推行“联合测绘”。

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项目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综合测绘,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审验比对,并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一条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取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章强化后期监管

第三十二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提高联合惩戒效果。

第三十四条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管理。

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第三十五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监管。

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各项规定开展项目建设活动,并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编委办、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文广体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人防办、县供电公司、县燃气公司、县供水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统筹推进全县改革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考核和监督落实。

对消极懈怠、敷衍塞责、改革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施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

1、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2、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3、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4、政府投资市政管线项目审批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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