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讲课招标师案例分析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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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讲课招标师案例分析讲义
2009年度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与招标师案例考试的基本思路
1.招投标基本原理
招投标的核心思想是竞争,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择优的过程,因此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是招投标工作的最根本问题,凡是违背该原则的任何做法,都是错误的。
能够理解体育比赛,就能理解招标。
体育比赛的特点:
●所有体育比赛都要有一个基本的、对于所有选手都一致的起点;
速度比赛,强调统一的起跑线;对抗性比赛强调级别;所有比赛都分性别。
●所有体育比赛的评价标准、竞赛过程规则都是公开的,在比赛之前就确定的,而且是必须依据的;
●除非特殊情况,几乎所有体育比赛最终都会有胜负,但对于胜负的评价标准是统一的,对于所有参赛者都是一致的;
招投标的与体育比赛的差异
●招投标更加复杂,竞争的参与者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对其相关指标的限定于判断更加困难;
●周期更长,绝大多数体育比赛是在较短的时间年内完成的,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小;
●保证其公平性更加困难,由于现代体育的观赏性,使得体育比赛的公开性毋庸置疑,但受其各种因素的制约,招标的过程的公开化相对困难;
因此,在招标制度的设计上,就必须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平是竞的最终目的,公开是公平的基本保证,而公正则是关于公平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招投标的体制设计中(包括工程项目、机电设备与政府采购等),均体现出对于有效的公平竞争的把握上。
招投标的公平性体现在:
●初始公平,招标方要为投标方构筑一个相同的竞争环境,使投标方可以获得相同的并完善的信息;
●过程公平,保证投标人投标过程不受干扰,以保证其自身实力的实现;
●结果公平,通过设定对于所有投标人均相同的评价标准,保证投标人得到公平评价。
2.招投标公平的实现
初始公平:
●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保凡是有意参与的投标人,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机会。
●不得限定非检验投标人是否可以完成预期项目能力的特殊条件,即该条件的设定,不能以此来判断投标人完成预期项目的能力,如果设定,则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除非特殊需要,不采用邀请招标。
但如果采用,也将保证其竞争效果,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参与,且对于项目、货物或服务的特点均有着严格的限制;
●保证所有参与投标者均可以获得相同的信息,使其投标的初始点相一致。
过程公平:
●保证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互不相识,互不往来,以自身的实力而不是比较信息获得投标的优势;
●各参与方,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沟通均视为违背招标的基本原则;
结果的评价公平:
●投标设定绝对的截止日期;
●投标截止当众开标,避免时间差所可能导致的不公;
●密封性;
●评价标准的预设性;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无利益关系,专家库随即选择,不受各种因素干扰,保密性
●对于投标变更与评价的严肃性,不允许二次投标,不允许超出招标范围投标等。
【案例1】
背景:
某国家重点大学新校区位于某市开发区大学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由若干个单体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综合楼等构成,现拟对于第五综合教学楼实施公开招标。
该教学楼建筑面积16000m2,计划投资额4800万元,30%财政拨款(落实),30%银行贷款(已经上报建设银行),40%自筹(正在积极筹措之中)。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要求,项目招标由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实施——该代理公司隶属于开发区建设局,其主要成员由建设局离退休领导或专家构成。
项目招标文告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指出“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梅花奖为本市市政府每年颁发的,用于奖励获得市优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的政府奖),且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并同时声明,不论哪一家企业中标,均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
本地施工企业A、B、C、D、E、F、G分别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同时按照招标方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由学校随机指派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陪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口头回答了有关问题。
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指出,由于工期比较紧张,相关资料准备不很完备,尤其是需要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自行核算工程量并根据该量实施报价,并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
为什么?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问题3:
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上是否存在问题?
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答案】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
为什么?
该项目需要招标,且需要公开招标。
因为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大学新校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其投资方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同时其投资额度已经超过了必须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关标准。
另外,该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以及不需要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实施公开招标。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建设项目资金尚未落实,除财政拨款外,其他资金并未落实——应该在资金来源落实后才能实施招标;
2.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由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实施,且该公司与相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与利益关系——应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与行政机构无相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人、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将该限制条件剔除;
4.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违反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应该不作相关限制
5.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购买标书者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投标,仅是潜在的投标人,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对其是否投标进行担保——此时不应提交,应该在正式投标时提交;
6.现场踏勘随时随机组织并口头回答相关的问题——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相关问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的潜在的投标人;
7.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
问题3:
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是否有什么问题?
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建设项目的合同及模式应该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风险在双方的均衡分配,并保证计价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基本前提。
本项目所选择的计价模式,会导致招标方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不利于招标方对于工程的有效控制。
按照工程惯例,宜采用单价合同。
【案例2】
背景:
某市新建热力发电厂,现拟进行锅炉系统国际招标,并由市电力发展公司全面实施。
此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1500万元,已经向国家、省发改委申请,获得立项与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也已全部落实。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等工作也已经完成。
该锅炉系统采用的是最新技术,由于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又较为独特,因此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邀请招标。
经事先调查后,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其中A、B均为德国某公司的代理商,C为国内设备制造商,D为日本设备制造商。
四家公司在购买了相关文件后,一家美国设备制造商E公司也主动前来要求投标,由于时间较紧,并未对其具体状况进行审核,直接批准。
在随后的资料整理中发现,该系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因此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变更通知,此时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但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
同时招纳标人提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1500万元。
在投标截止日,A、B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投标,C公司按照新设计方案投标,D公司两种设计方案均投了标,E公司按照新方案投标。
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
经过比较,市政府办公厅认为E公司满足要求,并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
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
应该如何改正?
【答案】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
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该项目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因其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有较为独特,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
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因其不是真正的建设单位,也非合理的招标代理人。
——项目招标人应该是市电力发展公司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公司。
2.A、B为相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宜同时作为潜在的投标人——应仅向其中之一发出邀请即可;
3.制造商E主动投标并获批准——该制造商不在被邀请之列,即其相关条件并不满足要求,因此不宜接受其投标;
4.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招标修正通知不妥——招标文件的修正应由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布;
5.发布招标变更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且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因此,招标截止日期应作相应的调整——顺延,使其满足此项要求;
6.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不妥——A、B公司为共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应分别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对待;D公司两种方案投标仅应认定其一个是有效的;E公司不再被邀请之列,其投标应无效;
【案例3】
背景:
某市财政系统信息改造工程,由财政局统一实施。
一期工程拟以财政拨款与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购买以下设施:
编码
设备名称
基本要求*
数量*
控制价格*
1.
个人用计算机
P1.8G以上,内存1G,硬盘160G以上
40
5000
2.
服务器
刀片式,内存16G以上,CPU2000MHz以上
10
15000
3.
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
20
2000
4.
交换机
外线容量16以上,分机总容64以上
4
30000
本次招标拟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在具体实施中,首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该市新盛招标代理公司(乙级)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但在进行中,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其申请的1台交换机需要自行采购,理由是可以直接联系到相关供应商,且价格有所优惠,因此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为了保证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招标采购文告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仅针对本市供应商;同时提出,投标的供应商均应对于所有采购产品进行报价,无此项货物的可以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发出招标文告后,相关设备生产商、供应商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具体投标如下:
编码
投标人
是否
联合体
联合体构成
投标价格
其他情况
有效性认定
1.
甲
否
-
47万
各单项指标满足要求,但按照单价指标计算投标总价为47.5万元。
是
2.
乙
否
-
49.5万
服务器报价16000,个人计算机内存512M。
否
3.
丙
是
A、B
47.4万
各单项指标满足要求,但没有密封。
否
4.
丁
是
C、D
46万
各单项指标满足要求,但缺少联合体协议。
是
5.
戊
是
D、F
48.5万
各单项指标满足要求。
是
6.
己
否
-
48万
各单项指标满足要求
是
7.
庚
否
-
-
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日期1天,相关解释为:
航班临时取消导致延误。
否
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财政局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公示,请各方监督。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如下:
组长,姜××,财政局局长;
付组长,李××,财政局党组书记;
组员:
赵××,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
刘××,××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齐××,市信息中心总工程师;
王××,市信息产业局专家组高级工程师;
周××,市信息产业局专家组高级工程师,D公司技术总监;
丁××,新盛招标代理公司副经理。
经评标委员会的集体讨论认为,“丁”的报价最低,且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要求,尽管没有联合体协议,但由于C、D均是本市企业,可以保证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可以认定“丁”中标,且“丁”提出可以再降低总价10%。
另外该市政府则认为,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也尽了力,因此相关设备的单价报价如果低于“丁”,则将被指定为该设备的分包供应商。
随后,财政局指派市新盛招标代理公司与“丁”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政府采购?
哪些产品或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
问题2:
该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有哪些错误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问题3:
最终是否可以确定中标人?
如果可以,应该是谁;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
【答案】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政府采购?
哪些产品或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题2:
该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有哪些错误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实施过程有以下错误,应作相应的改正:
1.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其申请的1台交换机需要自行采购不妥,其理由“可以直接联系到相关供应商,且价格有所优惠”不充分,不能单独采购。
2.为了保证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招标采购文告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仅针对本市供应商不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向所有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实施招标;
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有问题:
评标委员会共八人,非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仅4人,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参与其中,而做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D公司的技术总监更不应名列其中。
4.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招标文件中公示不妥,应该是保密的;
5.对于“丁”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无联合体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因此不能中标;
6.对于“戊”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其联合体成员D分别参与两个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应该是无效的;
7.指定其他分包供应商不妥,不能指定;
8.由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不妥,应该由集中采购方——财政局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问题3:
最终是否可以确定中标人?
如果可以,应该是谁;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
该政府采购过程最终不能确定中标人,原因在于:
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过程应作废标处理。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本项目中,投标有效的仅为“甲”和“己”,已经不足三家,因此招标无效,应为废标,需要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4】
背景:
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某招标代理公司具体实施,并在该市专家库中抽取5名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向其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得标准与分值计算如下:
技术标60%,共4个指标
各指标权重如下:
商务标40%
K1
K2
K3
K4
商务标初始评分以百分计,以各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为基准(100分),超过该限值时,扣减分值为超过百分率的2倍;低于该限值时,扣减分值等于低于百分率。
2.5
1.5
3.5
2.5
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专家对于各个技术指标打分,每个指标满分为10分。
经过初评,确认有效的投标共4份,同时经过相应的答辩与询问过程,确定各个投标人的基本投标评价状况如下:
投标人
报价
(万元)
技术标分值(空格中为各个专家评分)
备注
K1
K2
K3
K4
A
350.00
6
7
8
5
6
4
5
4
6
5
9
8
7
8
9
7
6
8
5
7
B
300.00
8
9
6
7
8
7
6
5
8
6
8
7
9
8
7
7
6
8
5
7
C
375.00
8
9
7
8
9
7
8
6
7
5
9
7
8
6
8
7
8
6
5
9
D
310.00
9
6
7
5
8
4
5
7
6
5
8
9
9
7
6
4
5
5
6
4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方提出增加一个技术指标参数,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经过评审后,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了中标人。
但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的结果未能满足招标方事先确定的要求,提出将评标结果的第二名增加为中标候选人。
随后招标方分别就一些工程技术标准与合同细节问题与两位候选人进行了洽谈,最终以第二候选人再降价10%为前提,与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候选人以招标过程违规为由,将招标方诉至法院,提出此次招标结果作废,并应重新招标的诉求。
问题1:
根据评标标准,计算各个投标人的最终分值,并确定本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2:
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与招标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问题3:
中标第一候选人是否可以起诉?
其起诉内容是否合理有效?
。
【答案】
问题1:
根据评标标准,计算各个投标人的最终分值,并确定本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下表格为各个投标人最终评价指标计算表,最终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
投标人
商务标得分状况
技术标分值(空格中为各个专家评分)
备注
K1
K2
K3
K4
指标权重
平均报价
334
2.5
1.5
3.5
2.5
A
报价
350
6
7
8
5
6
4
5
4
6
5
9
8
7
8
9
7
6
8
5
7
专家打分
6.4
4.8
8.2
6.6
专家平均分
扣减分值
-10
16
7.2
28.7
16.5
权重*分数
商务标得分
90
68.4
技术标得分
最终得分
77
排名:
2
B
报价
300
8
9
6
7
8
7
6
5
8
6
8
7
9
8
7
7
6
8
5
7
专家打分
7.6
6.4
7.8
6.6
专家平均分
扣减分值
-10
19
9.6
27.3
16.5
权重*分数
商务标得分
90
72.4
技术标得分
最终得分
79
排名:
1
C
报价
375
8
9
7
8
9
7
8
6
7
5
9
7
8
6
8
7
8
6
5
9
专家打分
8.2
6.6
7.6
7
专家平均分
扣减分值
-25
20.5
9.9
26.6
17.5
权重*分数
商务标得分
75
74.5
技术标得分
最终得分
75
排名:
4
D
报价
310
9
6
7
5
8
4
5
7
6
5
8
9
9
7
6
4
5
5
6
4
专家打分
7
5.4
7.8
4.8
专家平均分
扣减分值
-7
17.5
8.1
27.3
12
权重*分数
商务标得分
93
64.9
技术标得分
最终得分
76
排名:
3
问题2:
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与招标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与招标方的相关行为不合法。
因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只有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另外,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也不应该就合同的实质性问题与各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从而导致二次投标的状况发生。
问题3:
中标第一候选人是否可以起诉?
其起诉内容是否合理有效?
可以起诉,因此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但起诉内容不应是重新招标,而是责令招标方改正其错误决定。
【案例5】
背景: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技术要求比较复杂,而目前国内能够实施该项施工工艺的企业数量过少,依法实施施工邀请招标,邀请A、B、C、D四家施工企业投标。
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额度,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C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在标前答疑会上提出,但A则认为满足要求。
招标方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仅要求请投标方自行考虑。
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各投标人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时发现,A的投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B所采用技术方案涉及一些招标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通知B按照标准技术重新编制技术方案并提交新的报价,却被B以保持技术优势为由加以拒绝;而C则对于其认为招标方不成熟的技术设计进行了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报价;D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交了报价,但在报价计算中存在疏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提出修正,但被招标方拒绝,仍按其总价评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鉴于各方均存在问题,此次投标过程无效,应重新组织投标。
但D则认为其疏漏属于可以修正的,是有效的,应该在其他各方无效的前提下中标,因此在经过30天的调查取证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但未被受理。
问题1:
招标方是否可以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进行招标?
如果有相应的问题,招标方应如何?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问题2: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
为什么?
如果有效,哪一个投标人有效?
为什么?
问题3:
D企业的投诉请求是否合理?
相关机构以是否应该受理?
问题4:
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错误有哪些?
【答案】
问题1:
招标方是否可以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进行招标?
如果有相应的问题,招标方应如何?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该具备招标所必需的技术条件,不能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
如果相关条件不满足要求,招标方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澄清与解释。
在本项目中,如果招标方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判断其设计满足要求,可以不进行相关的解释,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招标人的做法无不妥。
问题2: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
为什么?
如果有效,哪一个投标人有效?
为什么?
评标委员会不应认定此次投标无效,因为在本次投标中,B、D的投标是有效的。
尽管B拒绝对于相关技术方案实施修改,但仍属于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相应,因此有效;D的疏漏是属于可以修正的范畴,亦属有效。
问题3:
D企业的投诉请求是否合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