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沿海城镇发展带规划》编制公开招标1.docx
《071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沿海城镇发展带规划》编制公开招标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71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沿海城镇发展带规划》编制公开招标1.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71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沿海城镇发展带规划》编制公开招标1
采购计划编码:
210001201700039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服务类)
第一册
项目编号:
SC7.7/4.8.5-FW-20170603
项目名称:
《山东省沿海城镇发展带规划(2017-2030年)》编制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2
一、
总则·····························································································2
二、
招标文件·······················································································3
三、
投标文件·······················································································4
四、
投标保证金···············································································7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7
六、
开标····························································································8
七、
评标步骤和要求···············································································8
八、
履约保证金····················································································11
九、
公证费··························································································11
十、
签订、审核合同·············································································11
十一、
处罚、询问和质疑·············································································12
十二、
保密和披露··················································································13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14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23
第四部分
附件··················································································36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2.2“政府采购机构”指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3“服务”指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资质条件。
3.3供应商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4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5供应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
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供应商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3)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政府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政府采购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
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一并拒绝。
3.7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政府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政府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传真和电话(手机)号码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政府采购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政府采购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政府采购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共分两册,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招标公告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服务方案要求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政府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7.2政府采购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政府采购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政府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政府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9.投标文件组成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规定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9.2投标文件一式5份(1份正本、4份副本、1份电子版)。
供应商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须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10.3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0.4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
如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中载明。
10.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
10.6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7投标的报价优惠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
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0.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1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1.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政府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2投标文件规格幅面为(A4),技术文件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3投标文件封面应注明: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包号、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日期。
(格式详见附件1)
12.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5供应商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2.6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12.7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8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采购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其他要求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13.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3.3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3.4 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保证金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具体数额交纳。
14.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
电汇,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若交款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供应商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供应商帐户。
开户名称: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园支行
账号:
9010101104542050004307
行号:
402451010242
14.3投标保证金须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两日到帐,并经政府采购机构确认。
14.4未按上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5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采用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帐户。
供应商须提供《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付表》(附件2),并单独密封,于开标时当场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的,影响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在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规定计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为方便开标,还须将开标一览表2份另外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3)投标保证金退付表须单独密封,密封和签署要求同开标一览表。
15.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政府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投标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政府采购机构拒绝接收。
17.投标文件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供应商撤回投标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政府采购机构,同时在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六、开标
18.开标
18.1政府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采购人授权代理人、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公证人或者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供应商参加开标的授权代理人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3公证人或者律师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验,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参加开标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2)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资质证书复印机啊加盖公章。
18.4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5开标时,政府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政府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政府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6公证人或者律师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七、评标步骤和要求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9.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0.初步评审
20.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0.2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服务质量、数量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9条“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D、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E、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F、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服务方案要求”中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的;
G、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H、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I、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J、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K、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3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4初步评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0.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1.投标的澄清
21.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21.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1.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2.综合评审
22.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标方法、评分细则祥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23.确定中标人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24.评标过程要求
24.1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政府采购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6.采购项目废标
2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