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温县盟书中明亟视之的语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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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温县盟书中明亟视之的语法分析

侯馬、溫縣盟書中“明殛視之”的句法分析

(首發)

董珊(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

 

1965年在山西侯馬發現侯馬盟書,1979年,在河南溫縣又出土溫縣盟書。

目前對這兩批盟書的釋讀仍存在不少疑難問題。

這裡打算分析盟書中常見語“明殛視之”的句法結構,以求得這句話的準確解讀。

侯馬盟書的常見語“丕顯晉公大冢明亟

之”、“永亟

之”,在溫縣盟書作“謫亟

汝”、“永亟

汝”。

其中“亟”字的偏旁或有增減,但都應該讀為“殛”,訓為“罰”。

”字原從“氐”、“視”,是個雙聲字。

以下若沒有特別必要,我們就將“亟”、“

”直接寫作“殛”、“視”。

為了展開討論,這裡先把盟書幾種格式摘錄在下面,也把相關諸句中幾種比較重要的異文或省略形式都摘錄或標注出來。

侯馬盟書:

【1】……丕顯晉公大冢明殛視之,麻夷非是。

(《侯馬盟書》舊版151頁67:

6)

【2】……吾君其明殛視之,麻夷非是。

(130頁194:

4等)。

【3】……吾君其明殛視之,麻夷非是,……;既質之後,……,則永殛視之,麻夷非是;……,吾君其視之。

(136頁3:

21、140頁及266頁,156:

19;141頁及267頁,156:

20;142頁及267頁156:

21等)

【4】……吾君其永殛視之。

(143頁及268頁,156:

22)

【5】……吾君其明殛視之。

(269頁,156:

24;273頁,185:

1)

【6】……吾君其視之,麻夷非氏。

(183頁,200:

2,145頁及269頁156:

26)

溫縣盟書:

【7】……丕顯晉公大冢謫殛視汝(之,《新出簡帛研究》圖版五WT1K1:

3417、圖版九WT1K14:

636等),麻(亡)夷非是。

(圖版四、圖版五、圖版六等)

【8】……晉公大冢其永殛視汝,俾毋有胄後。

(圖版十五,1,WT4K5:

11)

【9】……丕顯晉公大冢早謫視之,麻夷非是。

(圖版十,WT1K14:

867)

【10】……晉公大冢視汝,俾毋有胄後。

(圖版十六,2,WT4K5:

13)

學者曾對此語有種種解釋,但都沒能將字義和語句結構講清楚,都不能令人滿意。

我們知道,給錯誤的説法歸謬很麻煩,比找出正確的解釋還要難。

因此,這裡不打算一一列舉和反駁舊說。

值得在這裡分析的一種錯誤看法,是郭沫若最早提出來的。

郭沫若曾將侯馬盟書“明殛視之”跟《左傳》中盟誓辭的詛咒部分出現的“明神殛之”等語句相比較:

(1)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隊其師,無克祚國,及而玄孫,無有老幼。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類似語句又見成公十二年)

(2)或間茲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隊命亡氏,踣其國家。

(《左傳》襄公十一年)

(3)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糾是殛。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從句法結構來看,《左傳》“明神殛之”、“明神先君是糾是殛”的結構都是“主+謂+賓”,“殛”是謂語動詞,訓為“罰”,代詞“之”或“是”作“殛”的賓語。

2007年出土了兩件琱生鍑,銘文的最後一句話“公則明亟(殛)”跟上舉《左傳》例句的句法結構相同。

因為琱生鍑的有關銘文還沒有解釋清楚,所以我們在此花些筆墨來做些解釋。

琱生鍑銘的最後一句是:

【11】其又(有)敢亂茲命,曰女(汝)事召人,公則明亟(殛)。

這句話是詛祝之辭。

“其”是表示假設、將然語氣的助詞,“又(有)”,不定代詞,與《左傳》“有渝此盟”、“或間茲命”的“有”、“或”相當,此短句謂:

若有人敢於壞亂(君氏的)這個命令。

“曰女(汝)事召人”的“曰”可與下列銘文比較:

【12】(王)廼曰武公曰:

……,公親曰多友曰:

……(多友鼎,《集成》02835)

【13】王令膳夫豖曰

睽曰:

“余既錫大乃里。

”睽賓豖璋、帛束,睽令豖曰天子:

“余弗敢吝。

”(十二年大鼎,《集成》04298、04299)

可見,“曰……曰……”應該理解為“告訴某人說……”,單獨的“曰”字也可以表示這個意思,其後面既可以加引語作直接賓語,又可以加聽者作爲間接賓語,因此“曰”可以看作是個加雙賓語的謂語動詞。

“曰汝事召人”是結構“曰+直接賓語+間接賓語”,“曰天子余弗敢吝”是“曰+間接賓語+直接賓語”,二者結構相近,只是受事賓語的位置不同。

“曰汝事召人”就是“把你(壞亂這命令)的事佈告召氏族人”的意思。

“公”即召公的人鬼,當是對召氏公族歷代祖先的集合稱謂,並非專指某位召公。

“則”,就。

“亟”讀為“殛”,“明殛”,“明”訓為“大”、“顯”,“殛”字古訓為“誅”或“罰”,《書·多方》“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康誥》“爽惟天其罰殛我”皆是“罰”與“殛”同義連用。

“公則明殛”即“召公就大大地明顯地懲罰(他)”的意思。

《子華子·晏子》篇中談到壅蔽賢人則天致罰,謂之“隱戮”:

“違天而黷明,神則殛之,雖大必折,雖炎必撲,荒落而類,圯敗而族.夫是之謂隱戮。

”“隱戮”似可與“明殛”詞義相對。

根據上面的解釋,琱生鍑銘文的詛祝之辭可以看作一個假設複句,即:

若有人敢於壞亂(君氏的)這個命令,(就)把你(壞亂這命令)的事佈告召氏族人,召公就大大地明顯地懲罰(你)。

“亟(殛)”的受事賓語承上“又(有)”字省略,與“女(汝)事”之“汝”所指相同。

最近看到一件西周銅簋銘文云:

“中(仲)

父作尊簋,用從德公,其或貿易,則盟(明)

(殛)。

”簋銘是說,如果有貿易改換的行爲(即不從德公),就接受大罰。

也可與琱生鍑銘文參證。

附圖:

父簋銘文

琱生鍑銘公佈以後,有學者即援引《左傳》和盟書中的語句去解釋琱生鍑銘的“公則明亟(殛)”。

我認為,盟書與《左傳》所見的那些詛辭的語句結構根本不相同。

下面來分析盟書的“明殛視之”等語句。

首先,盟書句例中的主要謂語動詞是“視”。

“明殛視之”、“永殛視之”、“謫殛視汝”、“早謫視之”諸句中,其不變者為“視”,例句【3】、【6】、【10】中又可以把“明殛”等詞省略掉,只作“視之”或“視汝”,可見,此句的謂語動詞應該是“視”。

而琱生鍑銘和《左傳》那些例句中的主要謂語動詞是“亟(殛)”,根本就沒有能與“視”相當的詞,所以彼此不能比較。

我認為此句中“視”的詞義,應當是古漢語中表示“以事物示人”意義的“視”,傳世文獻或寫作“示”。

這個用法的“視(示)”是需要接雙賓語的動詞,例如:

(4)於乎小子,未知臧否,匪手攜之,言示之事。

(《詩·大雅·抑》)

(5)袒而示之背。

(《左傳》莊公八年)

(6)楚子使師縉示之俘馘。

(《左傳》僖公二十二年)

(7)盧蒲葵、王何卜攻慶氏,示子之兆。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8)示之璧。

(《左傳》哀公十七年)

(9)夫田子將有大事,而我示之知微,我必危矣。

(《韓非子·說林上第二十二》)

(10)人之好我,示我周行。

(《詩·小雅·鹿鳴》)

(11)佛時仔肩,示我顯德行。

(《詩·周頌·敬之》)

(12)(張良)因說漢王燒絕棧道,以備諸侯盜兵,亦視項羽無東意。

(《漢書·高帝紀上》)

(13)得音孔昭,視民不恌。

(《詩·小雅·鹿鳴》)

(14)幼子常視無誑。

(《禮記·曲禮上》)

根據動詞“視/示”可加雙賓語的特點,位於盟書“視”後的人稱代詞“之”或“汝”無疑是“視”的間接賓語,同時也可以判斷盟書諸句謂語動詞“視”的直接賓語即位於“視”前面的“明殛”、“謫殛”、“永殛”、“早謫”諸詞,該句結構應分析為:

主語+直接賓語+視(示)+間接賓語

丕顯晉公大冢/吾君+明殛/謫殛/永殛/早謫+視(示)+之/汝

現在來解釋“視(示)”的這幾種直接賓語的詞義。

“明殛”意思是“大的、明顯的懲罰”,已見前述;“永”訓為“長”、“久”,“永殛”謂長久之懲罰;溫縣盟書“謫”訓為“責”,與“殛”義近連用,“謫殛”就是責罰。

“早謫”一詞的意思應是及時的懲罰。

這幾個詞在盟書中都是名詞性成分,作賓語,與琱生鍑銘文“公則明亟(殛)”的“亟(殛)”是謂語動詞不同。

盟書句直譯即:

“大冢(或吾君)以大罰示他(你)。

”“視(示)”的詞義是“降示”或“加示”,有比較強的自上(“大冢”或“吾君”)降加於下(“之”或“汝”)的意味。

盟書常見位於“明殛視之”或“視之”後面的“麻(亡)夷非(彼)是(氏)”意思是:

滅亡他的氏族;“卑(俾)毋(無)又(有)胄後”意思是:

使(他)沒有後代(可以祭祀他)。

這兩個短句都是說明懲罰的具體內容,可以看作句子的補語。

根據我上述的理解,盟書“明殛視之”的直接賓語“明殛”既可以無語法標記前置,又可以省略。

這兩個特殊之處,需要進一步解釋。

先來說省略“明殛”的情況。

侯馬盟書常見先後多次盟詛的文例,上舉侯馬盟書例句【3】結尾處的“吾君其永殛視之”或省作“吾君其視之”,明顯是承上文省略了直接賓語“明殛”。

溫縣盟書“晉公大冢視汝,俾毋有胄後”句所在的那篇盟書之中雖然沒有多重盟詛,但當時使用格式相同的盟書數以千計,在這個更大的語境下,作為直接賓語“謫殛”偶爾可以省略,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我們也看到,作為補充說明成分的“麻(亡)夷非(彼)是(氏)”也有被省略的情況,道理相同。

古書中動詞為“示”的雙賓語句,在特定語境下也有承上省略直接賓語的例子:

(15)仲與公御萊書觀於公,公與之環,使牛入示之。

入,不示。

(《左傳》昭公四年)

“示之”後省略“環”,省略之後的形式與盟書“吾君其視之”、“晉公大冢視汝”省略“殛”類似。

從省略方式來看,上舉盟書諸句例的謂語動詞也只能是“視(示)”。

所以,雖然只有少數盟書省略“明殛”,也可以說明我們對“視(示)”字雙賓語句的判斷是正確的。

關於直接賓語“明殛”的無標記前置問題,因為在文獻中找不到與盟書同樣語序的例子,所以這裡想通過句式變換的方式來作些比較分析。

我們知道,一般所見正常語序的雙賓語句式可以記為:

主語+謂語+間接賓語+直接賓語。

這裡就先變換為正常語序來看:

1、主+謂+間賓+直賓:

丕顯晉公大冢視(示)之明殛

這與上舉(4)至(12)例句結構相同。

一般雙賓語句式可以變換為用介詞來引導直接賓語,或者將“介詞+直接賓語”結構的位置提至謂語之前。

古書中所見“示”字句中表示支配的介詞通常是“以”,介詞結構“以+直接賓語”可以位於動詞“示”之前或之後。

下面列出其句式及相應的變換構擬句:

2、主+謂+間賓+以+直賓:

丕顯晉公大冢視(示)之以明殛

3、主+以+直賓+謂+間賓:

丕顯晉公大冢以明殛視(示)之

先秦古書中不乏類似句式:

(16)示之以整,使謀而來。

(《左傳》宣公十四年)

(17)先之以敬讓,而民不爭;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

(《孝經·三才章第七》)

(18)天不言,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

(《孟子·萬章上》)

(19)故聖人以禮示之。

(《禮記·禮運》)

(20)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老子》)

(21)嘗試與來,以予示之。

(《莊子·應帝王》,《釋文》“示之,本亦作視”)

(22)視諸衿鞶。

(《儀禮·士昏禮》)

一般認為,“以+直賓”結構無論前置或後置,都是為了強調“以”所引導的直接賓語。

盟書例句的直接賓語“殛”或“謫”被前置至動詞“視”之前,也應該有強調的作用。

上擧(18)至(21)四個例句,是有標記的直接賓語前置,語法標記就是表示支配的介詞“以”。

從語法發展史來看,有語法標記的類型,一般都比無標記類型出現得要晚。

我認為,從語序類型上說,“明殛視之”的類型要比我們構擬的“以明殛視之”更原始。

這是因為,盟詛早在遠古時代就應該是很重要的社會活動,這種強調式的詛辭出現的時間也應該相當的早,且這種結構一旦成為詛辭的一種格式,能夠相當穩定地被延用下來。

侯馬、溫縣盟書等所見這種直接賓語無標記前置的詛辭句法,很可能就是早期盟誓詛辭的遺留。

因爲我將“明殛視之”的“視”解釋為“視/示”,可能有學者會聯想到殷墟甲骨記事刻辭中舊釋為“示”的那個字。

有關問題需要在這裡略作説明。

從字形來看,我認為甲骨文所謂“示”字皆當改釋為“主”,在記錄龜骨納藏的記事刻辭中“某主若干”之“主”字,舊釋“示”,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合適,但根據我們上面對傳世、出土文獻中表示“以事物示人”的“視/示”詞義的考察,“視/示”的意思是“給……看……”,並不能表達一般的“給與”義。

我認為“某主若干”之“主”當讀為“交付”意的“屬”,最近方稚松博士在其學位論文《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首都師範大學漢語言文字專業2007年)中已經根據我的看法有所討論,可參看。

在祭祀刻辭中,凡與殷人祖先稱謂相關的那個字,如“示壬”、“示癸”等名稱,《史記·殷本紀》皆做“主壬”、“主癸”,而“上甲廿示”等辭之“示”也應同樣釋為“主”。

關於祭祀刻辭的“主”字,可以參看《甲骨文詁林》第二冊1055、1062頁引何琳儀、張亞初先生說,但他們的觀點正、誤參半,需要注意。

我對這個問題的全面討論,請待另文。

2006-11-26初稿

2008-01-14修改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1月1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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