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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江科大教[2004]140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相关规定,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学改革,遵循教学规律,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

本规程所说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主要本职工作。

教师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现代教育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以德育为核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体现我校“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教学计划在教学工作中是具有法规性的重要文件,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业务规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的原则意见和规定,制(修)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

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论证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院(系、部)主持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教学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时,应由院(系、部)在安排新学期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九条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过程主要包括:

(一)由教务处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组织实施计划,如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设计、军训和社会实践等环节的实施计划;

(三)为配合学生的选课工作,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在网上公布,以便学生查询。

三、课程开设

第十条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

按照开设的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三大类。

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应为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基本成熟,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课程;选修课的开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素质教育。

选修课要逐步做到系列化,有利于分专业方向实施教学,同时应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不论何种课程,至少为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修读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

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设班上课。

第十一条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由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二)有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大纲)和明确的教学要求;

(三)有适用的教材、讲义(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四)已做好实验与其它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

(五)辅导、作业、考核等环节的教学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必修课应制定课程简介和考试大纲。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各院(系、部)以专业为单位,将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装订成册,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开展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在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前提下设置新课程。

新课程是指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的相关领域的新内容、新水平的课程,以及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

新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要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拟讲的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原课程体系及重建的课程内容有深刻的理解与驾驭能力,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有可行的教学大纲及一定数量的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三)至少有1/3讲稿,其余部分有较详细的讲授提纲;

(四)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践和课外辅导条件。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书面说明材料,经系(教研室)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列入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

四、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含实验)及质量全面负责,并是课堂教学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规程第三、四条要求;

(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了解学生所在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教学计划,熟悉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四)新开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能较好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一学期二分之一以上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关章节,进行至少两次以上试讲,教研室评议同意,经系、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五)开新课的教师应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和讲授提纲;至少有三分之一讲稿,并经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

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必须随班听课,钻研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对学生的课外学习进行指导;记载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实验课程须设主讲教师,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同第十四条。

课内实验的教学工作由课程主讲教师总体负责,尤其在实验内容的总体设计、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记载等环节。

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准备、实验教学辅导等工作。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读研究生参加实验教学辅导等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科必修课特别是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参照以上规定由院(系、部)负责聘请,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五、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选用教材,对确无合适教材选用的,应指定教学参考书。

教材选用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规划教材,并注意选用新近出版的新教材。

第二十条教材选用实行评价制度,根据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评价。

评价为不合格的教材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所选用的教材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推荐,填写学期教材选用表,并经院(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选用。

院(系、部)教材委员会应督查本院(系、部)教材选用计划。

教材订数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核准。

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包销教材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

第二十二条由学校发文列入学校自编计划的讲义可作教材使用。

第一次开设的、国内无适合教材的新课程,可把讲义或讲授提纲发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教材订购和供应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六、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

教学大纲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努力体现教学内容、体系、方法的改革思想,明确课程教学的目标和各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执行中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不得轻易变动。

第二十五条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明确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课程学期授课计划。

授课计划一式二份,一份教师留存,一份交本院(系、部),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教师授课应认真备课,仔细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深刻理解课程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精选讲授内容,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

还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对本课程教学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凡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标准、集体批改试卷等。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条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要结合学科特点,在教学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

要明确辅导时间和地点。

在规定的辅导时间,教师必须到岗。

在辅导过程中要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三十二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

学生平时的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作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必须做好作业批改记录。

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记载。

对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

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需经院(系、部)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

因停课而所缺的课时,应安排补课。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

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七、实验(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公益劳动等。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

第三十七条实践教学要制定教学大纲,对教学的目标要求、内容、时间安排、教学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要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加强实验教学的顶层设计工作。

要从编制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制订实验课程大纲或课程实验大纲、实验教材选编、实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验教学准备、实验授课、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实验成绩评定与记载等环节入手,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工作。

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项目的更新与改造,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增加选修实验内容,优化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要加强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不断推进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积极创造学生自主性学习环境;要确立实验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地位,应根据课程特点,明确实验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各类实习是使学生受到工程师素质训练,培养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实习使学生巩固已学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获得工程实际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技能。

各类实习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实习的时间。

相关系(教研室)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实习单位在实习前一学期制定实习计划,并拟定确保实习顺利进行和实习质量的措施,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学生分组、指导教师、实习场所、考核方式等。

按照实习任务和要求,挑选一定数量的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性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定实习负责人。

要加强实习的组织领导工作,实习前要做实习动员,实习中要了解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要组织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总结,填写“实习汇报表”。

第四十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教学阶段,也是使学生完成工程师基本训练,培养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

要研究并遵循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律,重点抓好选题、中期检查和答辩考核等三个环节。

选题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尽可能选择生产和科研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生产技术问题和科研课题,让学生尽早接受工程实际和科研工作的训练。

要强化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管理过程;要加强指导力量,安排好指导教师;要确保指导时间,做好指导记录;要强化中期检查,做好信息反馈和现实问题的处理;要加强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各院系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质量评定标准和成绩构成比例,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成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门课程在教学过程结束前须按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课程考核和评定学生成绩。

考试课程要严格按照学校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认真把好命题关和监考阅卷关。

第四十二条课程考核按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教师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确定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三条要积极推进课程考试改革,确立适合本课程特点的考试模式和评分方法。

各类课程均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

第四十四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尽可能覆盖全学期的学习内容,着重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业务素质的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思维的能力和水平。

考核的难度和份量要能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与限定的考试时间相匹配。

要明确评分标准和课程各环节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使成绩处于正常分布。

独立实验课程应设实验考试环节,并单独记载成绩。

实验成绩不及格,应于当学期或下学期初补做。

课内实验要在评定平时实验成绩的基础上给出实验成绩,实验成绩要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四十五条阅卷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多人授课的课程应尽可能做到流水阅卷,集体评分,努力减少个人因素对成绩评定的影响。

阅卷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计算机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报送成绩单。

考试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总结教学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要强化对考场的管理。

考试要严格按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日程表进行,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

任课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要严守试题秘密,认真做好课程考试的主考、监考和考场巡视等工作。

九、教学档案

第四十七条教学档案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教学档案管理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

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

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可信性、严肃性、服务性。

第四十九条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要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和《关于规范和加强教学文档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要明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教师文档管理的职责,认真按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部门和时限的要求,做好教学文档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各院(系、部)也可在上述总体要求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部门教学工作特点的教学文档资料管理办法。

十、教研教改

第五十一条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是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前提。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自觉学习教育理论,注意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与更新,不断总结和掌握教学工作规律,努力适应社会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教学改革与建设是教师的经常性任务之一。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与体系、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开展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和以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实践。

第五十三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是高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的基本任务之一。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在高教研究工作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研究工作适应国家和江苏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紧密结合学校实际,以其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五十四条教研室或系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室(系)开展的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学术交流,以及集体备课、观摩教学等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开展教研室(系)活动须做好活动记录。

十一、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全面履行受聘职称、岗位的职责,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学校制定相关考核实施办法,对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聘任、职称晋升、岗位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教学工作考核以履行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能力、态度、效果、工作量、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遵守教学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内容,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和工作实绩。

第五十七条教学工作考核贯彻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它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

考核不及格者,调整其教学任务。

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安排教学任务。

第五十八条对无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或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其它教学人员,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工作者以及其它单项奖等的奖励。

十二、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院(部)教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增强教学工作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院(部)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促进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各院(部)加强教学管理、激励各院(部)党政领导及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院部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三)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四)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以横向比较考核为主;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

三、考核内容

院(部)教学工作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按院(部)本科教学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

四、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院(部)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

五、奖励

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设一等、二等、三等和进步奖。

考核结果排在第一名的为一等奖,排在第二名、第三名的为二等奖,排在第四、五、六名的为三等奖。

并对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提升三个名次的院(部)设立进步奖,进步奖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可同时获得。

对获奖的院(部)由学校颁发奖金,一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20%,二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10%,三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5%。

进步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2.5%。

奖金来源于目前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酬金的一部分。

学校于2002年出台的“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量计算补贴的暂行规定”(华船院教[2002]79号)中有关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办法停止执行,双语教学的工作量补贴仍按原来的文件执行。

六、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院部据实写出简要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院部一年来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教学工作特色;

2、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

3、不足之处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提高措施,经验与体会,意见与建议等。

(二)专家考评

专家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院(部)进行考核评分,为学校考核小组提供依据。

(三)学校考核小组审核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各院(部)领导的述职答辩、院(部)自评报告和专家评分,确定获奖名单。

(四)意见反馈

学校考核小组向被考核院系通报考核情况。

七、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一年内出现过1次及以上I级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III级教学事故,则取消该院(部)奖励资格。

对一年内只出现一次II级教学事故或两次III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奖励时按考核结果降等处理。

八、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2005年考核半年,从2006年起按年度考核。

附件:

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权重(总分100分)

工作计划(4%)

领导投入(12%)经常性工作(4%)

领导听课(4%)

专业建设(5%)

课堂教学(5%)

院课程建设(6%)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4%)

(30%)实习(4%)

教毕业设计(6%)

学日常教学管理(4%)

考试管理(4%)

工教学管理(25%)教材管理(3%)

教学检查(4%)

作教学行政管理(2%)

教学档案管理(4%)

考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4%)

CET-4考试成绩(7%)

核教学效果(25%)计算机等级考试率(7%)

考研录取率(4%)

指学生竞赛获奖(7%)

标传统与特色(8%)

二、考核指标等级标准

要素及

比分

项目内涵与标准

评价等级

得分

提供评价的材料

A级标准

C级标准

A

B

C

D

1.领导投入

认真制定院(部)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到各个环节,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创新、

有保障、有检查,实施效果好。

有院(部)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明确,有检查,并有效实施。

提供工作计划文本和执行情况简况。

对本科教学工作常抓不懈,每学期至少有4次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院(部)党政主要领导能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较好地解决教学中的现实问题。

能经常抓好本科教学工作,每学期至少有2次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院(部)党政主要领导能深入教学第一线解决教学中的现实问题。

提供说明并附工作记录。

领导

听课

院(部)、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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