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docx
《国际经济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复习.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复习
第一篇导论
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
答:
(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
(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
地位:
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法律包括:
A:
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B:
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
C:
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
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
答:
(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
新兴性:
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
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
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
答:
(1)实质渊源:
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
形式渊源:
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历史渊源:
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
A:
国际经济条约:
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
B:
国际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
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
律约束力)
种类:
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
效力强弱分类: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
C:
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
D:
国内立法:
形式(统一制:
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
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
E:
其他辅助性渊源:
判例、学说
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
答:
(1)概念: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2)特征:
A:
跨国性:
受一国大企业控制,在国外经营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B:
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球市场为目标,最大限度获取利润
C: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在经济上形成母公司控制下的整体,使其能够资源共享、责任分担。
(是经济实体,而不是法律实体)
5、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和加入程序P50、51
答:
(1)机构组成:
部长会议(各成员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最高权利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涉及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采取职权范围内的行动)、总理事会(各成员国派驻代表组成,代行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职权。
分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秘书处(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任期四年,是行政首长)
(2)加入程序:
创始成员(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
纳入成员:
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同意。
v注: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方式。
如对有关协定的解释、撤销有关协定施加给某成员国的义务,其决定需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
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运用范围P63
答: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有形动产)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范围:
A:
供私人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
B:
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
根据法令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D:
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E:
电力的销售
F: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G:
合同中提供的劳务
2、贸易术语的排列规则和各自的含义P68、69
3、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订立)P72-74
答:
(1)有效要约具备的条件(发盘):
A: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B:
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则不能算有效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
C:
要约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2)发盘生效时间
A:
口头:
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B:
书面:
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做法)
C:
数据电子形式:
进入特定系统时间
(3)发盘的失效
A:
收盘人拒绝而失效
B:
发盘人依法而撤销
C: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D:
有效期已过
E: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成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成为撤销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书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在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书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撤回,在大陆法系中不存在撤销
(5)有效承诺条件
A: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B: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C: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D: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6)逾期的承诺
A:
承诺人自身原因——合同不成立
B:
非承诺人自身原因——合同成立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P90/94
答:
(1)货物所有权转移:
A:
英国:
非特定物买卖:
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即货物处于交付状态且无条件划拨到合同项下
特定物买卖:
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时;买方虽未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即退货时间到期,自行生效)
B:
《美国统一商法典》:
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实际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
C:
《法国民法典》:
在合同订立时发生
D:
我国《民法通则》: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
《德国民法典》:
买卖双方独立于合同之外协议:
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2)风险转移:
A:
涉及运输的货物:
货交承运人
B:
在途货物的交货:
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以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的转移;货物在订立合同前损坏,也没有告诉买方,则风险转移原则不适用
C: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卖方营业地交货);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互殴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转移(卖方营业地以外)
5、提单的定义和作用P95
答:
(1)定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作用:
A: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
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依据。
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的内容受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C: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用来抵押和转让。
6、海运提单的种类P96
答:
(1)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运费支付的时间:
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7、海运提单与空运单、铁路运单的主要区别
答: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
8、承运人的责任豁免P97
答: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以下情况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海难。
(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事故或意外事故。
(5)战争。
(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8)检疫限制和扣押。
(9)罢工。
(10)暴动和骚乱。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4)货物包装不良。
(15)唛头不清、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
(18)合理绕航
9、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含义P118
答:
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10、代位和委付的含义P119
答:
代位:
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
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1、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种类P126
答:
(1)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划分:
A:
专利许可协议;B:
商标许可协议;C:
版权许可协议;D:
转悠技术许可协议;E:
混合许可协议(即同时转让上述协议中的任何两种技术使用权)
(2)根据协议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大小划分:
A:
独占许可协议:
协议期间,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许可方也不能使用(技术使用费最高)
B:
排他许可协议:
协议期间,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可以使用
C:
普通许可协议:
协议期间,受让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技术使用费最低)
D:
交叉许可协议:
协议期间,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使用
E:
分许可协议:
协议期间,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12、申请优先权的期限P140
答: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
13、关税的稽查方法P196
答:
(1)从价税:
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纳税税基计征的关税,出口货物以离岸价(FOB价),进口货物货物的到岸价(CIF价)计征关税
(2)从量税: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混合税:
从价税与从量税并征
(4)季节税:
针对有季节特征的货物,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
如旺季用高税率,淡季用低税率,平时用中间税率(维持供销平衡)
第三篇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1、直接投资的含义P225
答:
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v形式: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2)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3)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2、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P228
答:
(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不包括政府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的资金融通(一国的国家公司或国营企业在海外进行的投资,也看作私人投资)
(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间接:
属于一般民法典、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调整范围)
(3)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的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的关系
一句话,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3、BOT的概念与特征P250-251
答:
概念:
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即:
建设—经营—转让)
特征:
A:
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
B:
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与一般国际工程承包区分开了)
C: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与合营方式又以不同方式)
4、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和保险范围P277-279
答:
概念:
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保险范围:
(主要限于政治风险:
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
A:
征收险:
内容:
a、东道主政府采取的行为,使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上难以继续经营,且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
b、直接征收:
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间接征收:
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进行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使用该财产。
C、征收对象:
投资、贷款、投资利润、贷款利息d、构成征收险的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B:
外汇险:
(禁兑险和转移险)
a、禁兑险:
作为被批准的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润和其他收益,或因处理投资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其他货币,在东道国禁止兑换成本国货币
原因:
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停止或限制外汇、突发事变(战争等)
b、转移险:
东道国政府对应得金额实行管制,或取消对各项应得金额汇回本国的许可,或予以没收等
C:
战争与内乱险(一般恐怖活动或国内轻微骚乱所致损失,不属于战乱险)
v注:
特征A:
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以保护投资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
B:
投保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C:
投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1、人民币汇率的标价方法
答:
人民币汇率采取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成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表示汇率。
汇率越高,就表示单位外币能够换取的本国货币越多,本国货币币值越低
2、国际项目融资的含义P347
答:
是指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
3、国际债券和欧洲债券的含义P358
答:
国际债券:
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外国债券:
是指发行人在外国资本市场上发行,以该国货币标价的债券。
欧洲债券:
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
4、汇票的分类
答:
(1)按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汇票)、商号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
光票(银行汇票)、跟单汇票(商业汇票)
(5)按流通领域的不同:
国内汇票、国外汇票
(6)按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
直接汇票(相同)、间接汇票
(7)按使用货币的不同:
本国货币汇票、外国货币汇票
5、国际支付方式P407
答:
(1)汇付:
债务人主动委托银行向债权人付款。
信汇(风险小、收款慢)、电汇(速度快、费用高)、票汇
(2)托收:
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卖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
光票托收(不附任何单据,因此信用和流通性低);跟单托收(附上有关单据,因此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
(3)信用证:
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付款。
(银行信用)
6、信用证的独立性
答: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具体含义如下:
1.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受益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履行,即使受益人违反了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开证行的职员审查单据以决定银行是否付款,他不必也不应该到现场调查并确定基础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2.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
例如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尚未签发汇票时,开证申请人破产。
尽管开证申请人将无能力偿付开证行,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而仍应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时付款。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交易的这项规则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立法、惯例及司法判例都确认开证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开证行并非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它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法选择和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有义务了解和处理主合同实际履行状况或争议的话,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价值。
第五篇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1、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含义P459
答:
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境内境外所得财产纳税)
2、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主要原因P485
答:
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P513
答:
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
免税法:
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已纳税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A、全额免税法:
只以境内所得额为征税依据,居民境外收入免予征收;B、累进免税法:
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收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抵免法:
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A、全额抵免法:
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纳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B:
限额抵免法:
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4、国际避税的含义和主要方式P525/527
答:
含义:
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漏洞,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
A、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
【自然人常用】
B、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抬高或压低价格以达到利润从联属企业的某一实体转移到令一实体的账上;将境外所得和财产汇集到税率很低国家的基地公司的账户下)。
【跨国纳税人常用】
C、跨国公司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因为公司的股份资本要承受资本税的负担,而投资人以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允许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跨国投资人,特别是跨国集团公司常用】
D、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