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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论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赵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

本报告集中探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从当前我国农业链建设面临的挑战出发,报告分析了中央提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时代背景,探讨其理论渊源和概念内涵,并结合笔者的调研归纳出几种典型的经验模式,提出了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建议。

报告认为,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把握好农业要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共振、加工流通增值收益要让农民共享这一准则,建立起消费导向和利益共享两大机制,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三类主体,重点抓好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一村一品和一乡一业、产业集群和企业集聚、拓展农业多功能性四大任务。

2014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从政策层面看,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个概念,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政策词汇。

从理论层面看,目前理论界关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还很少,讨论也多限于对策分析,缺乏对这一政策创新的系统探讨。

本文从当前我国农业链建设面临的挑战出发,分析中央提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时代背景,探讨其理论渊源和概念内涵,并结合笔者的调研提出几种典型的经验模式,试图勾勒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大致图景。

一、政策背景

众所周知,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态势良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收入“十一连快”,官方称之为农业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

然而,在靓丽数据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业竞争力连年下降,粮食库存压力巨大,资源环境不堪重负,农民增收略现疲态,粮食和油脂加工业以及部分畜牧行业在生死线上挣扎,从这个视角来看,也可以认为农业困难重重、危机四伏。

在这个时间节点,中央提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笔者以为,正是基于当前无序的生产发展和滞后的产业链建设之间的矛盾。

解构这一矛盾,可以将其归纳为“两个脱节”。

从产业链上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相互脱节。

在农产品主产区,主要表现为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没有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经济,加工转化能力不强,无法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主产区成为“原”字号农产品的调出地。

在加工区和主销区,主要表现为上游基地建设滞后,原料多通过市场收购。

受市场信号传导滞后效应和蛛网效应的影响,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与加工和市场的需要不相匹配,价格波动大,原料供应不稳定。

特别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其引致的逆向选择,造成了“大路货”充斥市场,而加工企业买不到优质专用的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处于脱节状态。

如笔者调研的黑龙江大米加工业,由于圆粒粳稻产量高且有国家托市价收购,农民非常愿意种植这个品种;而加工企业和市场更需要的是长粒香稻,由于其产量较低且市场价格不能体现其价值,即使企业想收也收不到,导致了整个黑龙江水稻品质下降。

从价值链上看,产中环节的收益与产后环节的收益脱节。

在农业价值链的构成中,农产品生产端的价值链处于基础地位。

然而,由于农民谈判地位低下,在价值链中只能处于末端的位置,不仅无法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就连生产环节的收益也不能完全得到保证。

简言之,农民还不能公平分享产业发展的成果。

从市场角度看这个问题,农民由于其较低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农民在分配中只能获得最少的部分,因此,出现这种局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从政府的视角去看待,因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贫困的职责,因而有义务去矫正这种状态,把蛋糕分好,让农民分享价值增值。

二、理论探讨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起源于日本的六次产业化理论。

1994年,日本JA综合研究所今村奈良臣首次提出农业的六次产业化概念,认为农业的六次产业是指农村地区各产业之和,即1+2+3=6。

其意为,农业不仅指农畜产品生产,而且还应包括与农业相关联的第二产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和第三产业(流通、销售、信息服务和农业旅游)。

后来他对这一提法进行了修改,认为农业的六次产业应是农村地区各产业之乘积,即1×2×3=6。

其意为,农村产业链中若其中一个产业的产值为零,则六次产业所带来的总体效益变为零。

农业六次产业的界定从农村的各产业相加之和向各产业相乘转变,意在向人们警示,只有依靠农业为基础的各产业间的合作、联合与整合,才能取得农村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中国,也有类似于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概念,即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主要是为了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并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理论日臻完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利益机制不完善、公司和农户交易双方都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且强制履约机制缺失,从而导致合约极不稳定。

特别是一些企业不能有效连农带农甚至坑农害农的案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产业化发展模式乃至工商资本下乡也受到了一些诟病。

六次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和一二三产业融合3个概念,都强调三次产业的有机联系,但也有区别。

其中,六次产业化强调以当地农户和当地资源为基础,通过发展第一产业并向二三产业延伸,重视农村的内生发展和农业的多功能性;而农业产业化则强调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龙头企业向上游建立原料基地进而延伸产业链条,其本质是依靠龙头企业的嵌入实现农村外生性发展。

与前两个概念相比,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内涵更为宽泛,其既可以以当地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为基础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也可以依托外部的龙头企业向上游生产环节挺进,其精髓在于不管以何种方式实现各主体和各产业的联结,都必须让农业得到稳定发展、让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从这个视角来看,可以认为,一二三次产业融合是六次产业化的拓展版,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版。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尝试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概念进行界定。

所谓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各类农业产业组织通过延伸产业链条、完善利益机制,打破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相互割裂的状态,形成各环节融会贯通、各主体和谐共生的良好产业生态。

从融合主体划分,可分为内源性融合和外源性融合,前者如以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为基础的融合发展,后者如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基础的融合发展;从融合路径划分,可分为组织内融合和组织间融合,前者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办加工和销售,或农业企业自建基地一体化经营,在产业组织内部实现了融合,后者如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签订产品收购协议,在产业组织间实现了融合。

三、典型模式

结合笔者以往的调研情况,本文梳理了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几种类型。

1.农户主导型

所谓农户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当地农户开发当地优势资源,并逐步由农业生产向农产品加工、营销以及乡村旅游等方面拓展,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农户主导型主要包括农产品地产地销模式、农家乐模式、家庭手工艺品产销模式等。

案例1

地产地销模式——南京市江宁区郄坊村

郄坊村位于南京市近郊,其所在的汤山街道也是江浙沪地区比较有名的旅游目的地。

郄坊村依托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动员本村村民发展农家乐,开发农业的多功能性,重点打造了豆腐坊、粉丝坊、酱坊、茶坊、糕坊、面坊、油坊、炒米坊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七坊”农家乐主题,依托当地自产的农作物,让老手艺人现场制作,向游客展示农副食品传统工艺流程并现场售卖,游客也可以参与其中体验劳动的乐趣。

据村干部介绍,郄坊村在节假日经常爆满,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当地农民也得到了实惠。

观察农户主导型,其依托当地农户开发当地资源,既延伸了产业链条,又开发了农业的多功能,让产业的增值收益完全留在了农村、留给了农民,是产业融合的一种典型案例。

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其受农村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的限制,且完全依靠农民的积累会比较有限且速度较慢,发展这种模式往往会受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2.农民合作社主导型

所谓农民合作社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和流通,将产业链条逐步由生产环节向加工和流通环节延伸,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农民合作社主导型主要包括合作社办加工模式、农超对接模式、农社对接模式等。

案例2

农社对接模式——江西小洲种养殖合作社

小洲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江西省新建县,主要从事蔬菜、肉类、禽蛋的生产和初加工。

从2012年开始,小洲合作社在南昌市的社区逐步设立了20多个直销店(点),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

笔者调研的红谷世纪花园小区的直销店,采取的是在小区外搭建200㎡的销售大棚的方式,经营蔬菜、肉类、蛋类、水产、粮油等20多种农副产品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直销店每天毛收入2万多元。

该合作社还在南昌市设立了30多个车载市场,主要销售蔬菜、蛋类和肉类,每个市场每天销售收入达6000多元,很受周边居民欢迎。

观察农民合作社主导型,实际上是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综合体。

农民通过合作社这个载体,实现了产业链条的延伸和产品的增值,并通过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分享到了增值收益,是一种非常好的产业融合模式。

同时,应该看到,农民合作社主导型对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有较高的要求,合作社农产品须供给数量较大、质量水平较高、品类较为丰富,且发展资金和人才储备比较充足,一般合作社很难达到。

此外,该模式的健康发展还取决于合作社运行的规范性及其产生的向心力,否则很难持续下去。

因此,该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运行较为规范、人才支撑较为有力的合作社或合作联社。

3.龙头企业主导型

所谓龙头企业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向前延伸产业链条,建立生产基地并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将产业链条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全过程,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龙头企业主导型主要包括“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等。

如果说农户主导型与合作社主导型更注重产业链条的延伸,那么,龙头企业主导型更加强调价值链的完善,即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让农户分享到产业化的成果。

案例3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重庆二圣茶业公司

二圣茶叶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主要从事绿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据公司负责人介绍,在原料供应问题上,公司既从市场收购,又自建基地,也扶持过专业大户和合作社。

经过多年的摸索,公司发现合作社的产品质量更有保障,且更为稳定。

为此,合作社在公司原料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具体来看,公司领办了巴茶之乡茶叶合作社,合作社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开展生产,产品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给公司,合作社再按章程组织农户生产并分配利润,也就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

本质上讲,合作社就成为了公司的原料基地。

观察龙头企业主导型,其本质是通过龙头企业向农业导入先进要素并与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结合,实现对农业的引领和农民的带动。

这种产业融合模式比较普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可复制性。

当然,这种模式的成功运行,也需要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公司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公司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有自己的品牌和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再次,要构建好系统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有效发挥合作社、协会、村集体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节约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企业与农户的稳定合作关系。

4.“互联网+X”型

与以上三种从主体的维度进行划分不同,“互联网+X”型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物流手段,将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产品的销售半径延展至全国乃至全球,大幅度减少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是产销对接的典型模式。

案例4

“互联网+合作社”模式:

江苏荷风畜禽养殖合作社

荷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江苏省建湖县,主要从事火鸡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据合作社负责人介绍,合作社组织成员一起养殖火鸡,并为成员提供鸡苗和销售服务,还带动了附近村民一起养殖。

在产品销售上,合作社建立网站并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开店,该合作社90%以上产品都是通过网上销售的。

这种“互联网+合作社”的模式,让农民找到了便捷的销售渠道,增加了经营收益,也让合作社所在的陈甲村获得“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称号。

观察“互联网+X”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对接,使生产者得到了流通环节的全部增值收益。

当然,这种模式也受一些条件的制约,如产品知名度、稳定供应能力、物流运输能力、质量安全状况等,对经营者的网上营销水平要求也比较高。

四、推进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思路与建议

推进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既要培育经营主体,又要理顺融合机制,还需要政府发挥先导作用、优化发展环境。

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各次产业发展的实际,围绕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本文提出“1234”的发展思路,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把握一个准则

如前所述,在当前农村各次产业中,产业链、价值链存在着一定的割裂状态。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其本质就是要重构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这要求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准则,即农业要与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共振,加工流通增值收益要让农民共享。

这一准则是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本质要求,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本质要求。

(二)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建立消费导向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都是以生产导向为主,是生产决定了消费而不是相反。

现在人们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健康转变,食物结构和品质要求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显然,生产导向的农业发展已不合时宜,建立消费导向机制显得非常迫切。

这要求引导农民瞄准市场需求,适应消费者选择,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市场紧缺和适销对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生态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让好的产品卖出好的价格,真正提高特色农产品的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一些学者和政府部门批评“非粮化”问题,笔者以为,这种行为正是农业经营者的理性选择,真正体现出价格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并非农业生产者的义务,需要中央政府在粮食生产方面拿出切实举措,而不是基于行政力量的干涉和学者的道德绑架。

二是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让处于产业链底端的农户公平分享到产业增值收益,是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的关键。

据笔者观察,在实践中,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能产生“1+1>2”的效应。

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关系,能形成健康的产业生态环境,有助于稳定合作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增大交易剩余,对交易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

当前在各地实践中的“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农户以土地等要素入股企业、企业以农业设施等投入入股农户、企业与农户实行反租倒包等方式,都是基层自发探索的好的利益共享模式,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

(三)培育三类主体

一是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专业化的农户,是商品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由于农业经营收益是其主要经济来源,决定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更加注重经营效益。

笔者以为,未来15年-20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将会重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将逐步取代传统小规模农户成为家庭经营的基础力量。

因此,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也将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基础力量。

下一步,一方面要注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市场的连接,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组织化程度等方式,促进产销对接;另一方面,要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自身延长产业链条,发展初加工、地产地销等产业形态,促进产业融合。

二是支持和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

无论是合作社自身主导的产业融合,还是农民或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融合,合作社都可以依托其组织优势,在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农民谈判地位、降低交易费用、让农民分享增值获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好农民合作社在一二三次产业融合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经营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让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三是做强做优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备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依托产业化发展机制,带动农民合作社、农户发展生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营销,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是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引领力量。

据笔者观察,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融合,具有产业链条长、价值增值大、充分发挥各主体比较优势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

而要发挥好龙头企业的优势,就需要做强做优龙头企业。

所谓做强,就是要通过实施财税、金融、人才等配套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让龙头企业有能力有条件在产业融合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所谓做优,就是要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相互入股、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方式,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有效对接,推进各类主体的深度融合。

(四)强化四项工作

一是主产区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集中,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让主产区不仅是原字号农产品的输出地,更要成为加工品的生产基地。

二是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加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建设,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形成特色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

通过自主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逐步将特色农产品生产向加工和流通领域延伸,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挖掘特色村镇的文化价值和旅游资源,通过民俗、节庆、体验等方式,促进农旅深度融合。

三是产业集群、企业集聚。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将上下游各类主体有机联接在一起,通过分工协作,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协同发展。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也可以借鉴产业集群的思路,在农产品生产优势区域发展加工和流通园区,配套相应的科研、培训、信息等平台,形成生产、加工、流通互为支撑、相互配套的产业综合体。

四是拓展农业多功能性。

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观光、农事体验、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新型业态,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实选择。

特别是休闲农业未来前景广阔,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值得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李克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求是》,2015年第4期

2.张红宇,力推农业产业化促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农民日报》,2014年12月30日

3.徐哲根,日本农户增收的产业路径及其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11年第3期

4.姜长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题应有新解法,《中国发展观察》,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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