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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业规则

公司员工就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珠海XX科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总部及各分公司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使之在珠海XX总部工作的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由分公司的所有员工。

各类勤杂工或为完成某一任务临时聘用的人员或顾问除外。

第四条.工人是指:

制造本部的技术工人、管理本部的司机、销售本部的储运员和仓库管理员。

第五条.管理人员是指:

除技术工人以外的各本部工作人员及由公司聘用的分公司员工

第六条.员工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详见珠海XX《劳动合同文本》

第八条.经公司律师审核的《教育培训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书》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九条.公司认为必要,可以提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一十条.劳动合同一经签定,由劳动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执行。

第一十一条.《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修改,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本人条件和珠海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第一十三条.新招聘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一十四条.下列人员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1、一般管理人员;

2、技术工人;

3、分公司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的员工。

第一十五条.对于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签订内部工作合同,明确工作期限。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程序

第一十六条.凡与珠海XX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总部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一十七条.在与珠海XX总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明是否服从公司安排,在公司所属中国大陆各事务所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工作调动,工作调动。

第一十八条.凡与珠海XX总部签订同意调动合同的员工,在调动时享受调动职群的工资级别。

第一十九条.在试用期开始时,人力资源部门将合同文本及其它补充协议内容书面提供给员工以阅读和充分理解;在10个工作日内,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需签署委托协议)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上级劳动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退休及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

需要续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公司出资培训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内部工作合同,明确服务期,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故不宜或不愿继续在本公司工作,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应被除名或开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聘用时所提供的文件中发现有虚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员工主动提出,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经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再与员工续订立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

第三十二条.员工与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在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他协议(商业、技术、竞业协议除外)同时终止。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固定工作岗位每周可适当延长劳动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包含在月工资中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申明。

第三十五条.员工加班工资在《珠海XX员工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五章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条.有关薪酬福利管理的规定参见《珠海XX工资管理办法》、《珠海XX福利管理办法》

第六章赔偿

第三十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或提前通知时间不足的,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员工日平均基本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公司。

第三十八条.由公司出资接受的外埠毕业生或由公司为员工或其家属解决当地户口的,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还城市容纳费。

第三十九条.员工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且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缴纳培训费。

2、员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或停止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据实赔偿。

对于擅自离岗并已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司有权按《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依法追究接收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2)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协议期内应遵守协议条款,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在工作未交待清楚,债权、债务为清理完毕即离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与经济赔偿。

第七章同业竞争条款

第四十一条.公司认为必要,对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可要求其在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见《珠海XX科学工业有限公司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第八章劳动争议与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指劳动争议是指公司(公司代表)和员工之间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的不同看法,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所指劳动诉讼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或经济诉讼请求,而法院予以受理的情况。

本规则不涉及有关刑事诉讼的方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进入仲裁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必要时公司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

第四十七条.发生劳动诉讼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庭作证。

第四十八条.若发生诉讼,公司对待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规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组织修订本规则,并提请经营会议审议。

年中如因公司政策和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有重大变更时,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要求临时提请经营会议讨论修订本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所有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表格不在该文件内,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订。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经二零零*年*月*日经营会议批准,总经理签署,自二零零*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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