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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二四三产业发展的办法

东城区关于促进“二四三”产业发展的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医药产业、低碳服务业、体育产业等“二四三”产业实现快速发展和聚集,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是推动东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信息发布、项目征集、组织项目评审、资金筹措、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是指符合东城区“二四三”产业发展规划。

  

(一)两大优势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和商业服务业。

  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加快文化演艺、工艺美术及艺术品交易、文化版权、文化休闲娱乐及文化传媒等领域发展。

  商业服务业重点发展高端商业综合体、旗舰店、品牌店、商业连锁、电子商务、体验消费店等。

  

(二)四大支柱产业:

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

  金融服务业大力发展文化金融和绿色金融,重点发展传统金融地区总部和吸引风险投资、私募基金、财务管理、信托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集聚。

  商务服务业积极推动广告、会计税务服务、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专业服务业发展。

  信息服务业重点吸引信息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商、移动平台提供商、终端提供商、渠道合作伙伴等上下游企业集聚。

巩固发展电信业,提升电信增值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扶持电子商务、数字电视增值服务、网游动漫、物联网等产业发展。

  旅游业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和商务旅游,推进城市旅游自助信息公共服务系统、旅游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重点发展遗产观光、文化休闲、会奖旅游、特色购物旅游、修学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和城市度假等高端旅游产品。

  (三)三大新兴产业:

中医药产业、低碳服务业、体育产业。

  中医药产业重点发展中医药健康保健产品研发、中医药产品检验与检测、中医药产品展示与交易、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健康保健与养生、中医药产业中介服务、中医药文化旅游的企业和承担实体业务的中医药企业总部。

  低碳服务业重点发展从事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研发、设计、技术集成、在线监测、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企业和承担实体业务的企业总部;从事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碳交易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从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咨询、评估、认证、登记、能源审计以及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

  体育产业重点发展体育赛事策划、体育产权交易、体育产品研发、体育中介服务、高端体育休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划分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

节能环保服务、技术创新、文化旅游、体育休闲、健康养生、特色餐饮、传统手工艺品、非遗保护与传承八个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楼宇政策条款适用于东城区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商务楼宇和集中办公区,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居民住房、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餐饮设施、娱乐设施、科研机构、各类批发市场、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学校、大专院校等建筑。

第二章资金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对于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新兴产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开展实际经营且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执行期3年,三年房租补贴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从驻区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短期贷款项目,实际支付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驻区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包括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相关金融服务。

对当年为10家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累计融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融资总额0.25%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年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通过东城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活动,按照不超过其服务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鼓励驻区担保机构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于为驻区企业年度担保额在3000万以上的驻区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总额1.5%给予补贴,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驻区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金额15%给予补贴,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我区重点扶持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实际支付给驻区担保机构的服务费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专项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1:

0.5的资金匹配,每家企业总匹配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东城区配套的企业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对于引进风险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东城区文创、新兴和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中小企业,按照引入的风险投资额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投资于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后,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全部投资或管理企业在东城区管理的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按其投资于驻区企业的区财力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被投资驻区企业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按照区财力贡献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入驻东城区发展,对于新入驻我区且注册会员数量在60家以上的机构,能够为东城区引入新的企业,且该企业当年实现区财力贡献的,按照企业实现区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各运动中心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区政府每年按600万元左右的规模奖励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单位。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引进符合东城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高层管理人才或核心技术岗位高端人才,给予不超过50%的中介费用补贴,每人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联合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定向专业人才培训,经区主管部门认定授牌的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后安排在驻区企业正式就业,录用企业按照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50%的培训费用补贴,每家录用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人才培养基地按照在东城区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科技园区、孵化器等公共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北京市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1:

0.5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鼓励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加强与政府合作,对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与东城区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工作,按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低碳产业、中医药产业及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实现聚集,发挥楼宇经济聚集效益,新兴产业企业入驻数量占本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总量60%以上或使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的60%以上,且楼宇整体出租率达到90%以上,同时已入驻新兴产业企业区财力贡献合计占本楼宇全部企业区财力贡献总额的60%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称号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北京名牌产品证书或其他同级奖项、称号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东城区“知名商标”称号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获得本条款对应称号、奖项的驻区企业,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对已经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每项转化成果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东城区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50%标准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鼓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牵头或主导制定各级标准化项目,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鼓励驻区企业的项目或产品申请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过奖励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区内至少住宿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内会议活动,按照在区内住宿人数规模给予会议主办方或承办方资金支持。

住宿人数达200(含)—500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住宿人数达500(含)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同时,对参会国家超过4个,参会外宾人数超过50人,且在区内住宿至少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际会议活动,再给予会议主办方或承办方一次性资金支持3万元。

  对给予资金支持的国际或国内会议,可视会议规模和会议主办方或承办方的需求,免费提供东城区旅游手册、旅游地图、东城旅游宣传视频资料(DVD)、特色文艺演出等服务。

同时,支持区内从事会议产业的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支持培育区域品牌会议。

  第三十条鼓励东城区驻区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市级以上重大展会活动,对驻区参会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助,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已申请享受市级补贴政策的参会企业,不再同时享受东城区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授牌的各类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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