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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统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

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教高厅[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自1999年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网络教育呈蓬勃发展的趋势,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顺利,取得了可喜的经验和成果,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在我部领导下,由全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

  二、统考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三、考试对象为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

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入学注册的学生的统考合格成绩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学生的统考成绩作为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2004年将对部分地区和部分高校的网络教育学生进行试点性抽查考试。

2005年开始对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所有学生进行统考。

对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注册的网络教育的学生仍采用抽查考试的办法。

  四、统考初期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统考初期以常规纸笔形式进行或机考、网考,逐渐过渡到完全无纸化的机考、网考。

  五、2004年统考科目为英语和计算机基础,2005年开始,统考科目增加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

凡参加统考的学生都需参加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理工科类学生加试高等数学,文史类学生加试大学语文,农林医药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由学校选择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之一进行考试。

具体专业的考试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六、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参加相关的全国统一考试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可以免考。

具体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七、统考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是提高网络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好统考的舆论宣传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保证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

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高厅[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做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我部决定委托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开展统考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

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

  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

考务单位要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统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考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

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

  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

  

(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

  (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语文(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其他专业统考科目包括:

“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

  六、关于免考的规定: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二)除计算机类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五)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户籍在少数民主聚居地区的少数民主学生(界定标准件附件)可免考“大学英语”。

  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

  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的层次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

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

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

  八、考试费用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统一缴纳。

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

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定统考安全保密规定。

  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参加统考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录,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十三、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免考“大学英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界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近几年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快速发展及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对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告知成教本科学生,按照本《暂行实施办法》,做好学籍和考籍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确保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同时,各校要做好新旧办法过渡时期的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学位办。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九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向授位单位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上报申请学生Visual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三,文件名字:

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

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实施办法,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各授位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本暂行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

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现学校对网络教育学生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按照学校网络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三条经学校录取的网络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或指定学习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经过事先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经过事先请假批准。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未交学费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按学分制管理,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

  第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学制完成学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专科起点本科不得超过4.5年,高中起点专科不得超过4.5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考核规范,考核成绩载入《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及格及以上等级为合格。

  第十一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

平时成绩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属于必修环节,必须进行考核。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第十三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应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该课程总量1/3者,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一周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缓考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但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载。

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否则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根据教学安排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对某些考核虽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补考,其成绩可就高分登载。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课程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学校网络教育学习以前已经修读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免考。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的条件和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

  

(二)已学专业属文科类而现学专业属理工科类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课程免修。

  (三)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四)免修课程的学生仍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登载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免考的条件和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课程,可申请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考条件:

  1、获得省级大学英语二级或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2、电子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

  3、户籍(以身份证的为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非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学生申请计算机类课程免考条件:

  1、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2、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

  (五)对于本科学生,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厅【2004】5号》文件中免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免考的课程,以及教育部统考合格的课程,学期考核成绩按照当年教学管理规定的成绩登载。

  (七)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规定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某门课程正考、补考均不合格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修免考手续。

第五章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习中心。

转学习中心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习中心同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习中心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退学试读生、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专升本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习中心、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同年级进行,并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且所需时间在六周以上者;

  

(二)因故一学期请假时间达六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之后仍无法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可再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低年级学习,若学习中心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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