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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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

《上海港航路指南》自2006年3月出版后,在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上海港迅速发展,黄浦江沿岸码头功能转换、洋山深水港区及其中转枢纽建设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港港区及附近水域内航道、锚地、码头等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为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了解各航段和水域航道航法、助航设施、锚地以及港口服务等变化情况,上海海事局组织编写出版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引用的资料截至2008年4月底。

广大航海人员使用本补篇的同时应参照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并注意收看(听)航行通(警)告。

  在该补篇出版之际,谨向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补篇中不足之处更希望得到航运界同仁的批评、建议,以期修正。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

前言

《上海港航路指南》自2006年3月出版后,在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上海港迅速发展,黄浦江沿岸码头功能转换、洋山深水港区及其中转枢纽建设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港港区及附近水域内航道、锚地、码头等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为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了解各航段和水域航道航法、助航设施、锚地以及港口服务等变化情况,上海海事局组织编写出版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引用的资料截至2008年4月底。

广大航海人员使用本补篇的同时应参照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并注意收看(听)航行通(警)告。

在该补篇出版之际,谨向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补篇中不足之处更希望得到航运界同仁的批评、建议,以期修正。

 

上海海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1

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1

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

第二节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7

一、宝山北航道7

二、洋山深水港区主航道7

三、洋山深水港区东支航道7

四、金山航道8

五、长兴水道8

第三节锚地与系船浮筒10

一、长江口~圆圆沙灯船10

二、吴淞口~浏河口11

三、黄浦江11

四、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附近11

第四节引航作业点12

一、长江口及长江上海段水域引航作业点12

二、洋山深水港区及金山附近水域引航作业点12

第五节灯浮位置及名称13

一、深水航道13

二、南槽航道13

三、原C4分隔带13

第六节主要码头泊位设施14

一、五好沟LNG事故气源备用站码头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五好沟航油码头14

二、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码头14

三、外高桥电厂储备煤场码头实施改造14

四、上海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码头14

五、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料码头延长15

六、石洞口第二电厂扩建工程性码头15

七、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电厂)脱硫码头15

八、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工程码头15

九、芦潮港车客渡码头改造工程(一期)16

十、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基地重件码头16

十一、新建中船临港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生产基地码头(一期)16

十二、洋山LNG码头工程17

十三、洋山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17

十四、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17

十五、新建上海漕泾电厂卸煤码头17

十六、黄浦江内下列船厂搬迁18

十七、黄浦江内下列码头终止装卸作业18

十八、江南造船厂迁移更改厂名18

十九、粤海长兴船坞工程有限公司改名扩建19

二十、振华港机长兴生产基地码头19

第七节水下管线21

一、上海长江原水过江管21

二、新建浦东五好沟~长兴岛海底通讯光缆21

三、新建上海~长兴~崇明过江海底光缆21

四、新建宝山至崇明天然气过江管22

五、宝钢至堡镇光缆22

六、南门至罗泾段光缆22

七、北港4号禁锚区及附近水域分布概况23

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

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自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1.警戒区

(1)A警戒区。

为以下6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

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

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2)B警戒区。

为以下6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

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

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2.分隔带

(1)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nmile,长度为1.94nmile:

29)31°06′25.1″N/122°33′08.6″E;30)31°06′25.1″N/122°35′24.4″E;

31)31°05′55.1″N/122°35′24.4″E;32)31°05′55.1″N/122°33′08.6″E。

(2)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nmile,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nmile:

35)30°59′31.4″N/122°33′08.6″E;36)30°59′03.3″N/122°35′24.4″E;

37)30°58′32.3″N/122°35′24.4″E;38)30°59′00.5″N/122°33′08.6″E。

(3)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nmile,长度为2nmile:

13)31°07′10.3″N/122°31′41.0″E;14)31°09′10.6″N/122°31′41.0″E;

15)31°09′10.6″N/122°32′16.0″E;16)31°07′10.3″N/122°32′16.0″E。

(4)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nmile,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nmile:

19)31°00′36.0″N/122°31′41.0″E;20)31°05′09.9″N/122°31′41.0″E;

21)31°05′09.9″N/122°32′16.0″E;22)31°00′28.8″N/122°32′16.0″E。

(5)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nmile,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nmile:

23)30°56′28.0″N/122°31′41.0″E;24)30°58′32.0″N/122°31′41.0″E;

25)30°58′24.8″N/122°32′16.0″E;26)30°56′28.0″N/122°32′16.0″E。

3.通航分道

(1)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nmile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3)31°07′10.3″N/122°33′08.6″E;33)31°07′10.3″N/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34)31°05′09.9″N/122°35′24.4″E;4)31°05′09.9″N/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2)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nmile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9)31°00′18.0″N/122°33′08.6″E;39)30°59′49.9″N/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40)30°57′45.7″N/122°35′24.4″E;10)30°58′13.9″N/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3)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nmile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18)31°09′10.6″N/122°33′08.6″E;3)31°07′10.3″N/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2)31°07′10.3″N/122°30′48.5″E;17)31°09′10.6″N/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4)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nmile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4)31°05′09.9″N/122°33′08.6″E;9)31°00′18.0″N/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8)31°00′46.8″N/122°30′48.5″E;5)31°05′09.9″N/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5)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nmile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10)30°58′13.9″N/122°33′08.6″E;28)30°56′28.0″N/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27)30°56′28.0″N/122°30′48.5″E;11)30°58′42.9″N/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4.长江口灯船和南槽灯船

长江口灯船移至:

31°06′10.1″N/122°31′58.6″E。

南槽灯船移至:

30°59′30.5″N/122°31′58.6″E。

5.将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6′14.0″N/122°21′12.0″E;

31°06′16.9″N/122°29′38.6″E;

31°06′03.8″N/122°29′38.6″E;

31°06′01.0″N/122°21′12.0″E。

6.将以下4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3′07.0″N/122°16′27.0″E;

31°00′30.8″N/122°29′38.6″E;

31°59′27.4″N/122°29′38.6″E;

31°02′10.0″N/122°16′12.0″E。

7.相关规定

(1)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2)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3)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4)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8.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

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客船;

(2)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1)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4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1)31°13′10.4″N/122°40′00″E;

2)30°55′28″N/122°40′00″E;

3)30°55′28″N/122°28′00″E;

4)31°13′10.4″N/122°28′00″E。

(2)相关海图:

中文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1)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2)报告内容。

A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始发港;

I目的港;

O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总长及总t。

(3)报告要求。

1)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

(2)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2)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

(2)项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4)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1)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频道为VHF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守。

(2)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值守要求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CH8保持守听。

注:

为提高船舶通信质量,在长江口水域增加VHF65频道(双工)为备用工作频道。

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是指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上海化学工业区东航道、金汇港航道、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码头、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以及相关的锚地和可供游艇活动的封闭水域及其附近水域。

具体范围为下列5个地理坐标点与岸线的连线范围:

(一)地理坐标点A:

30°41′32″N/121°16′00″E;

(二)地理坐标点B:

30°32′55″N/121°16′00″E;

(三)地理坐标点C:

30°33′03″N/121°21′30″E;

(四)地理坐标点D:

30°29′49″N/121°40′00″E;

(五)地理坐标点E:

30°51′00″N/121°40′00″E。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金山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船舶穿越航道、进出锚地及靠、离码头前应当用VHF16频道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进入锚地和起锚前应当使用VHF8频道向上海金山海事处报告。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在指定的锚地内锚泊,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确需延长锚泊时间时应当报告上海金山海事处。

因紧急情况在航道中锚泊的船舶,应当及时用VHF16频道通报本船动态,显示规定信号,并尽快采取措施离开航道;同时用VHF8频道向上海金山海事处报告。

第七条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作业区登、离被引船舶。

第八条能见度不良时,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视程小于1000m时,禁止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及液化气体船进行靠、离码头作业;

(二)视程小于500m时,禁止所有船舶进行靠、离码头作业。

第九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码头、泊位的设计能力靠泊。

第十条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在靠泊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东南风风力增强、急涨、急落潮流时段,应当加强值班,加固缆绳,保持VHF值守,注意气象、海况的变化;

(二)东南风风力增强至6级及以上且受潮流的影响可能危及到船舶安全时,船舶应当及时撤离码头。

第十一条禁止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被用作临时性水上储库。

第十二条在气象部门发布影响到本水域的大风、热带气旋或台风警报后,船舶、设施应当做好防风抗风的准备工作,根据自身抗风能力择地避风,并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在气象部门发布影响本水域的大风警报后,引航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引航准备。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并向上海金山海事处备案。

游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应急搜救人员和专用设备,保持连续有效地对游客安全监护;在游艇上配备有效的应急通讯设备或者应急信号;在游客登艇前应当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醒目地张贴在游艇码头和游艇内。

第十四条系泊设施、游艇专用码头,应当符合有关船舶安全系泊要求,保障人员上下安全。

第十五条游艇在航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定的水域内活动;

(二)按核定的抗风等级航行;

(三)仅限于封闭水域内活动的游艇,风力超过5级时应当停航;

(四)需夜航的游艇应当具备夜航条件;

(五)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不应当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六)不得超过核定乘员。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集容器等装置,并正确使用。

废旧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不得倾倒、排放入海。

第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游艇”是指载客不足12人的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而发生费用结算的营业性船舶。

(二)“临时性水上储库”是指在本水域停泊时间超过72小时,专门用来装载或卸载危险液货的具有仓储特点的船舶或漂浮设施。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一、宝山北航道

宝山北航道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宝山北航道进出口航向、航距、航道宽列于下表。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40415《吴淞口至浏河口》。

表2-1进口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灯浮名称

航向

航距(nmile)

航道宽(m)

备注

进口航道宽(m)

71~73

331°/345°

1.0/0.5

1000~700

71~73分成二段航行

250~350

73~75

340°

0.85

700~800

350~400

75~75A

332°

0.97

900~1000

宝北3为中央标

450

75A~77

293°

1.2

900

宝北4为中央标

450

77~79

293°

1.2

900

450

79~81

293°

1.2

900

450

表2-2出口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灯浮名称

航向

航距(nmile)

航道宽(m)

出口航道宽(m)

宝山灯浮~73

113°

1.24

900

450

80~78

113°

1.26

900

450

78~76A

113°

1.08

900

450

76A~76

138°

0.84

900

450

76~74A

154°

1.13

800~550

400~270

74A~74

172°

0.38

550~650

400

二、洋山深水港区主航道

自黄泽洋灯船到洋山港东口门全长21.3nmile。

洋山港主航道人工疏浚航道正在进行拓宽疏浚,计划疏浚水深到16.5m,航道拓宽到650m的双向进出口航道。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50111。

表2-3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灯浮名称

航向

航距(nmile)

航道宽度(m)

水深(m)

备注

黄泽洋灯船~Y0

282°

6.5

1000

24~25

涨流279°~299°

落流087°~131°

Y0~Y1

281°

5.0

550

22以上

Y1~Y3

277.7°

2.0

650

19以上

Y3~Y5

279°

2.0

650

疏浚到15.5

Y5~Y7

279°

1.8

650

疏浚到15.5

Y7~东门口(30°34′24″E/122°08′45″N)

287°

4.0

东门航道宽1000

12~16

涨流270°~335°

落流074°~141°

三、洋山深水港区东支航道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50111。

表2-4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灯浮名称

航向

航道(nmile)

航道宽度(m)

水深(m)

备注

A0~Y36

168°

2.0

1500

7.0以上

航标均为中央标,进出口航道各宽750m

Y36~Y35

168°

2.0

1500

7.0以上

Y35~Y34

168°

2.0

1500

8.0以上

Y34~Y33

168°

2.0

1500

8.0以上

Y33~Y32

168°

2.0

1500

9~10

Y32~Y31

168°

2.0

1500

11以上

四、金山航道

金山航道南北向通过洋山港东口门外。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50111。

表2-5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灯浮名称

航向

航距(nmile)

航道宽度(m)

水深(m)

备注

Y2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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