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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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二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著

 

 

法律出版社

 

一,引言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三,学位论文的资料

四,学文论文的结构

五,研究方法

六,学术见解

七,文章

八,社会责任

九,结语

附录:

怎样学习法律?

 

一、引言

(一)写作方法的意义

先谈方法的重要性。

德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阿,迈纳(AlbertMenne1923----)于1980年出版《方法论导论》一书。

书中指出:

凡事均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

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是确定目标:

在什么地方,建造什么用途的,什么样的小屋?

第二是条件:

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地,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

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

方法的含义是:

在给定的条件下,为得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

但方法的重要性,无论在现实生活中或者科学研究中,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阿,迈纳:

《方法论导论》,王路译,三联书店1911年版,第5~6页。

在科学研究领域,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科学研究能力,或者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高低,我们常常很少考虑:

科学研究能力究竟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有一种误解,认为知识就是能力,知识越多,能力就越强。

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但不会写文章,特别是不会写学位论文,甚至不会讲课。

他们的知识虽多,不会运用。

学生议论某个教员,肚子里面知识不少,就像茶壶煮汤圆,倒不出来。

这样的人,只能做资料工作。

他们究竟缺少什么?

他们缺少科学研究能力。

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

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至少是阅读,笔译,能够听说译写更好)能力;方法。

方法包括:

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

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

我的回答是:

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

讨论写作方法,我们会想到这样的现象,一些著名作家,文学家,往往没有上过中文系,许多中文系毕业生,反而成不了作家,讲授中文,文学,小说写作课的教师,不少人写不出文章,写不出小说,至少是成不了大作家。

而大作家如鲁迅,郭沫若,却没有上过中文系。

这不能说明方法不重要。

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

以读小说为例,经常阅读小说的人何止千万,绝大多数并没有通过阅读小说而成为作家,甚至连一封信都写不了的人也大有人在。

但确有人通过阅读小说成了作家,成了名作家,成了大作家。

鲁迅,郭沫若不就是明证吗?

可见,阅读小说有不同的读法,多数人读故事,少数人读‘方法’。

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

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

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

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

当然,也有不少的论文写得不怎么样。

论文写得不好,有的是知识不足,有的是在中文能力不够,外语能力不够,有的有知识,外语也不错,论文写不好,是因为没有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

可见论文写作方法的重要性。

(二)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

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

论述、论证、论说。

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

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

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

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

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

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

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

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

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

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

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

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

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三)学位论文的”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学术研究论文由哪些要素构成?

这是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从学术研究实践看,一篇学位论文首先要确定研究课题。

你究竟要研究什么?

总不能”无的放矢“。

这个“的”(靶子)就是你的“选题”。

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首先要论文的选题是否有理论意义。

可见“选题”是第一要素。

选题确定后,要调查收集研究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得出你的研究结果。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即对各种法律文本,法学文本的研究。

这些文本统称“资料”。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就是做饭的“米”。

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翔实。

可见“资料”是第二个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总要有一个结构,由几个部分(编,章,节)构成,好比一座建筑物由若干楼层和基础部分,屋顶部分构成一样。

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的结构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

可见,“结构”是第三个要素。

学术研究与从事别的工作一样,总有一个采用什么方法的问题。

法学学位论文通常不止采用一种研究方法,而是以某一种方法为主,或者兼采几种研究方法。

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得当。

可见,“研究方法”是第四个要素。

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涉及各种理论分歧时,作者要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些作者自己的意见以及研究终结时作者所得出的基本意见,就是作者的见解。

如果没有“见解”,就不称其为论文,而属于“资料汇编”。

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是要审查有没有作者自己的见解。

可见,“见解”是第五个要素。

作者的思想,见解必须形成文字,才能构成一篇可供阅读,评审的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行文是否流畅,有没有文采,即文章写的好不好,也是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判断论文水准的一项标准。

因此,“文章”是学位论文的第六个要素。

学术研究的规律是“求同存异”,尽量说本人没有说过的话,说与别人不同的话。

不仅要能够自圆其说,还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当你提出新的学术见解和立法建议时,要对学术,对科学,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

这就学者的“社会责任”,是学位论文的第七要素。

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第一要素:

选题

第二要素:

资料

第三要素:

结构

第四要素:

方法

第五要素:

见解

第六要素:

文章

第七要素:

社会责任

下面讲第一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

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

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

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

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

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

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

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

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

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

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

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

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

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

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

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

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

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

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

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

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

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

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

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

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

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理论型选题;

(2)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

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

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

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

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

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

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

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

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

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

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

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

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

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

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

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

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

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

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

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

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

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

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

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

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

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

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

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

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

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

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AND,给读者的印象是:

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

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

可以改为:

“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

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

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

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

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

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

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

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

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

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

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

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

恐怕不能。

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

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

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文题不符的实例:

博士论文:

财产权概念――一种契约的视角

导言:

财产权的契约视角

第一章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章财产权结构的要素分析

第三章财产权的规则分析

第四章财产权的救济分析――英美合同法的视角

结论

评论:

论文题目是“财产权概念”,而“财产权的概念”与第二、三、四章标题“财产权的结构”、“财产权的规则”、“财产权的救济”,是处于同一层次的。

无论如何,第二、三、四章的内容,不能为论文题目“财产权概念”所涵盖。

因此,属于文题不符、题目太窄。

如果从本论四部分的标题看,本文主题是“财产权研究”,而非“财产权概念研究”,因此,应当从题目中删去“概念”二字。

如果从“导言”第三自然段,作者自述“本文的主题是,在广义的财产权的框架内,以契约作为分析财产权的起点和工具”来看,是研究“广义财产权”而非“狭义财产权”,因此应当在论文“题目”中加上“广义”二字:

“广义财产权研究――一种契约的视角”。

如果考虑到本文主要分析的是英美法上的广义财产权,并未研究大陆法上的财产权问题(大陆法的财产权概念并无广义、狭义之分),则还应当在论文题目中加上“英美法”三字,以使文题相符:

论文题目:

英美法广义财产权研究――一种契约的视角

导言:

财产权的契约视角

第五章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第六章财产权结构的要素分析

第七章财产权的规则分析

第八章财产权的救济分析------英美合同法的视角

结论

第三项要求:

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

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

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

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

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

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

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

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

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

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

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

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

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

《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

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

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

《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博士论文题目过小实例1: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一):

工具价值

第四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二):

过程价值

第五章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一):

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二):

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物权程序的负效应:

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

预告登记

第十章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

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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