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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X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Regulationforproductionandfillingunitlicensingofspecialequipment

(送审稿)

(电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X月X日

前言

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了《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了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明确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了《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形成了《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9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年X月,X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2019年X月X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统一了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了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1总则

(1)

2许可条件

(2)

3许可程序和要求(4)

4附则(8)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24)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5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1.6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2许可条件

2.1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

2.1.2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附件D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职称。

高级技师和技师可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2-1。

表2-1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表

职称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

工作6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

工作13年以上

工作15年以上

工程师

工作1年以上

工作5年以上

工作8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

工作1年以上

工作3年以上

工作5年以上

注2-1:

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只给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该数值。

注2-2:

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

注2-3:

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3)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设备设施不允许承租。

2.2.3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分包)的,其所外委(分包)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分包)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条件共享

2.2.4.1同一单位

(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一并申请许可并取得同一许可证,子公司仅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2)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3许可程序和要求

3.1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3.2申请

3.2.1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申请许可类别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换证或者增项申请时);

(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除

(2)、(5)以外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申请单独取得许可证。

3.3受理

3.3.1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

3.3.2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3.3.3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

(3)发现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3.3.4申请的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设备类别(品种)”或者“许可级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4鉴定评审

(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或者试制造、安装、修理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保证手册等有关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接到相关资料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鉴定评审(申请单位书面要求推迟的除外),并将评审日期和评审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出具并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5)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5审查发证和公告

3.5.1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评审机构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3.5.2许可证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中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制造地址(仅适用于制造单位许可)、办公地址(仅适用于安装修理单位许可),许可项目(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设备(设备种类、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中应当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充装地址、许可设备(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3)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3.6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

3.6.1许可证增项

3.6.1.1增项含义

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增加许可项目;

(2)提高许可级别;

(3)增加制造地址。

3.6.1.2增项程序和要求

(1)持证单位需要增项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

增项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3.5条的规定办理;

(2)只增加制造地址的,鉴定评审时不需要准备试制产品,仅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

3.6.2许可证变更

3.6.2.1变更含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3.6.2.2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原许可证书(原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发证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变更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6.2.3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不需要准备试制样机(样品)。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3.5条的规定执行。

3.6.2.4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

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6.3许可证延续

3.6.3.1一般要求

(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申请;

(2)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3.5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持证期间有相应许可项目业绩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可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直接换证。

对于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相应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可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连续两个许可周期可申请一次免鉴定评审换证。

3.6.3.3许可证有效期

(1)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6.3.4未按照规定换证的处理

未在本规则3.6.3.1规定时限提出换证申请的,不予受理,原持证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许可活动的,按照首次取证处理。

3.6.4延期换证

制造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书。

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4年中扣除延长期的时间。

新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仍然按照延期前的许可证的有效期计算。

3.6.5补发许可证

3.6.5.1补发申请

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

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书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6.5.2补发决定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4附则

4.1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2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

ProductionLicenseofSpecialEquipment

People’sRepublicofChina

编号:

单位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仅限安装单位许可):

制造地址(仅限制造单位许可):

1.

2.

经审核,获准从事以下许可的生产活动:

许可项目

许可子项目

许可级别(参数)

备注

(注1:

设备类别、许可参数级别与制造地址有对应关系的,应当在备注中标明;本注不印制。

(注2: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发证时,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其限制品种。

本注不印制。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附件G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G1基本条件

G1.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下同)、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下同)、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工作场所

(1)作为资源条件的每处工作场所(含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均为制造地址;

(2)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3)各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G-1的要求。

表G-1各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许可子项目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单位,m2)

制造(含改造、安装、修理)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8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4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

300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000

 

表G-1(续)

许可子项目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单位:

m2)

制造(含改造、安装、修理)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8000

液压驱动电梯

3000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800

注G-1:

申请垂直电梯多项许可的,生产场地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生产场地面积按照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要求分别计算。

G1.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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